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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玲 杨圣坤: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2015年01月23日08:58   来源:前线网

原标题: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的“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为人权司法保障工作做出了部署、指明了方向,意义重大,令人振奋。
 

  人权司法保障意义重大
 

  人权的司法保障主要指的是,在司法活动中,执法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依法保障案件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有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具有如下重要的意义。

  贯彻党的执政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党执政为民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在构建和完善司法制度时,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近年来,我国的人权司法保障取得了不断进步,但与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相比还有一定差距,相继曝光的冤假错案中侵犯人权的现象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损害了司法权威。要在司法中贯彻好党的执政为民宗旨,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要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进一步监督和制约公权力。

  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因此,必须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与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重要权利密切相关,只有在司法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每一项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亲和力,为依法治国的顺利推进打下坚实基础。

  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任务。作为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制度对人权的保障程度,也体现了国家政治文明的发展水平。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要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将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司法制度在保障人权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对人权保障进行制度强化,不断提升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程度。
 

  人权司法保障的新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决定》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是以司法公正的实现为引领的,并对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保障、诉讼终结后的权益实现等提出了具体的新要求。

  第一,《决定》提出:“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权利的落实和实现,是司法文明进步的体现,对于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全面审视案件、防止冤假错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诉讼制度又是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等权利实现的保障和渠道。

  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尽管对这几个法律原则司法人员都知道,但是当面对“命案必破”的逻辑时,当面对情绪激动的被害人家属时,当面对汹涌而来的舆论压力时,司法机关会不会“带病”提起公诉,会不会“咬牙”支持公诉?这一切都要看司法人员是不是将这些理念通过制度而内化于心,有没有对人权的真正尊重,是不是审慎作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能不能坚决杜绝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有没有凭良心去办案。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要坚守职业良知、执法为民,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要靠制度来保障,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决定》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公众对司法不公的感受,除了审判不公之外,还包括执行难,毕竟,“赢了官司赢不了钱”比输了官司的结果好不到哪里去;执行不了的判决只是一张空头支票。执行难这一长期困扰中国司法的棘手难题,不仅使胜诉人的权益无法得到落实,而且还消解了司法公正的真正实现,瓦解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一旦执行难的现象成为司法常态,部分债权人就势必要使用非法的手段来讨回债权。长此以往,司法范围内的麻烦就会延伸到社会,给社会环境和经济秩序带来更大的麻烦。从这个角度看,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远不仅是司法的问题,它更应该是改善社会管理和优化市场规制的突破口。为了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决定》从两个方面提出改革部署,一是制定强制执行法,使强制执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进行规范。二是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要对付恶意逃债的被执行人,罚款、限制高消费以及将失信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之类的经济性惩罚都显得太薄弱了。且不说惩罚落实的概率很低,即使这些惩罚全部落实,然后加总,也难抵逃债收益的千百分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将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威慑和惩戒就变得不可或缺,使得失信被执行人因失去信用而在生产生活方面变得步履维艰,承受极高的代价。总之,加大执行的力度就能提升判决的公信力,人们尊重判决就会尊重法院和法官,判决对法律负责,执行对判决负责。

  第三,《决定》提出“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我们既要尊重法律,尊重法院,尊重判决,又要注意保障在判决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诉求,以切实的行动让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习近平总书记于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要做好这一点,就要处理好诉与访的关系,诉访分离,在二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既要落实诉讼终结制度,防止以访缠诉,又要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避免以诉压访。同时,要重视律师在保障依法申诉中的重要作用。
 

  落实人权司法保障新要求
 

  要落实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人权司法保障的新要求,需要充分发挥好司法机关在人权的司法保障中的应有作用。司法机关必须要树立正确执法理念,让正义不迟到;严格把握证据审查,让正义不打折;保障合法诉讼利益,让正义不失衡。

  树立正确执法理念,让正义不迟到。一些冤假错案历经数年审理多次开庭,尽管可能被告人被依法宣告无罪,但这种迟来的正义所造成的危害却是深远的。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但其根源在于根深蒂固的执法理念,因为理念带有根本性、长远性和深刻性。客观地说,现在还有一部分司法人员仍然固守着“疑罪从有”、“疑罪从轻”或者“疑罪从挂”的执法理念,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平衡诉讼中的各方利益,达到所谓的“案结事了”,维护所谓的“和谐稳定”。对此,司法机关应坚决摒弃上述错误的执法理念,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牢固树立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从源头上做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并重。

  严格把握证据审查,让正义不打折。证据是诉讼的灵魂。证据的“成色”如何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影响到人权保障能否落实。司法人员应严格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对案件证据严格把关,转变证据审查模式,由过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向重视客观性证据转变,全面、客观、细致地审查证据。在审查卷宗的同时,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核实关键证人证言,必须听取辩护人意见,努力形成以客观性、直接性证据为主的证据审查体系。依靠证据来严格把握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同时,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发现有非法取证嫌疑的,应要求侦查人员依法作出解释,并通过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查阅体检证明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于关键证据有争议的,应当推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以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坚决予以排除。

  保障合法诉讼利益,让正义不失衡。一方面,强化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保障。在诉讼过程中,建立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保障性制度,建立诉讼利益的制度性表达渠道,以权利制约权力。另一方面,保障诉讼终结后的权益实现。既要通过加大强制执行的力度,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来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又要保障当事人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还要重视并发挥律师代理在保障申诉权依法正确行使中的作用,对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申诉人,应纳入法律援助范围,逐步将申诉纳入法治轨道,逐渐扭转“信访不信法”的局面。

  (作者单位:张晓玲,中共中央党校人权研究中心;杨圣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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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实习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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