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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制度改革彰显社会公平

——专访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席恒

2015年01月23日14:23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原标题:养老制度改革彰显社会公平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引发社会热议。养老“并轨”对于彰显社会公平究竟起到什么作用?记者就此采访了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席恒。

记者:过去,公众对于养老“双轨制”持何态度,体现了怎样的心态?

席恒: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减震器”“调节器”“稳定器”和“推进器”的重要作用。而在我国渐进式改革的模式下,机关事业单位却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继续延续的是过去的退休制度。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公民公平意识的提高,社会上对于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存在诸多质疑,认为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员工的养老福利存在着巨大差距,是社会不公的主要表现。这种认识和不满,反映了公众对统一、公平养老保险制度的期待。

记者: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从哪些方面体现了公平性?

席恒: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一要义。社会保障公平从内涵上包括矫正公平(制度与规则)、交换公平(关系转移)和分配公平(再分配与待遇差别),从外延上包括人群之间、区域之间、代际之间和代内职业不同阶段之间的公平。

作为一种具有再分配功能的养老保险制度,追求公平是其基本目标。《决定》的颁布,是顺应公众诉求、实现养老保险公平的重要举措。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施,体现了制度公平、规则公平、交换公平和分配公平。

首先,表现为制度公平,即覆盖不同人群的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具有一定的同构性。《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这一规定,与我国现行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完全一致。

其次,表现为规则公平,即参加这一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同人员必须具有相同的缴费原则与缴费标准。《决定》规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这一规定,与现行企业职工和企业的缴费原则与缴费标准完全一致。

再次,表现为交换公平,即人群在不同的制度之间进行流动时,能够保障这一人群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养老保险权益。《决定》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这一规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参保人员在流动过程中养老保险权益不受损失。

最后,表现为分配公平,即通过统一的制度、同构性的制度结构、科学的费率费基与缴费机制设计,最终实现不同人群、不同区域以及代际之间和代内职业不同阶段的养老保险权益分配。

记者:公平是否意味着绝对平均,“并轨”是否意味着“将各群体间的待遇拉平”?

席恒:养老保险“并轨”并不意味着要将“各群体之间的待遇拉平”,而是通过不同层次结构的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既体现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相对公平,又要体现出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作用,还要体现职业年金的补充养老作用。并且,随着我国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结构的进一步科学化和精准化,养老保险对于所覆盖的不同人群公平性的瞄准率将进一步提高。(记者 管筱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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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程宏毅、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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