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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探索)

公正与效率的握手——法学对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借鉴与运用

李志刚 张瑞萍

2015年01月12日08:16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原标题:公正与效率的握手(青年探索)——法学对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借鉴与运用

  法经济学亦被称为法律的经济分析、经济分析法学,其基本特点是运用经济学理论和方法来解释法律现象、分析法律问题。法经济学发端于上世纪中期的美国,早期主要被运用于反垄断法领域。到60年代,法经济学研究对象和范围不断拓展。1973年波斯纳出版《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标志着用经济学概念来分析法律问题、用经济效率方法来解释法律制度结构的法经济学理论框架基本形成。近30年来,法经济学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均得到全面拓展,被广泛应用于合同法、侵权法、刑法、诉讼法乃至婚姻家庭法、宪法等不同法律领域,并逐步渗入到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环节。

  法学与经济学之间可以实现交流互鉴。直观而言,法律追求公正,经济学追求效率,二者的目标价值存在差异。故法经济学从诞生之日起,就面临传统法学和法律界人士的质疑。而经济学数学化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法律人士的参与和接受。但事实上,经济学研究早已不再局限于纯粹市场行为和利润最大化,而是拓展到有限资源条件下理性、自利人的行为选择问题。数学仅仅是经济学研究论证工具的一种,和经济学本身并无必然联系。法律制度中人也具有理性、自利的特点,这里的利不局限于财富,而是指特定主体所追求的各种价值目标和利益。由此,形成了法学与经济学交流对话的理论基础。近年来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则更是把法律作为制度的一种,整体纳入经济分析范围之内。

  法经济学的主要分析工具是成本。在经济学研究中,成本并不仅限于货币,而是指为了追求或者实现任何目标及价值所需要承担的代价。追求任何价值都要付出具体或抽象的成本,正义也是这样的价值之一,故对正义的追求也要考虑成本。在资源有限条件下,成本最小化、收益最大化的目标约束成为以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分析法律现象的理论基点。在此基础上,法经济学理论进一步发展出斯密定理、科斯定理、波斯纳定理、霍布斯定理等基本原理以及帕累托标准等不同效率评价指标。在法经济学视角下,物权法应以资源最优利用为目标进行制度设计;合同法应侧重降低交易成本,以资源自愿交易实现资源最优利用;侵权法则以侵权成本最小化为目标,通过激励最优预防、最优风险分配和管理成本,减少侵权行为发生;刑法旨在通过犯罪预期成本和收益比较,实现刑罚最优威慑水平;而程序法的核心,则是如何实现纠纷解决成本最小化。近年来,随着博弈论、行为经济学的发展和引入,法经济学分析方法也进一步丰富。

  法经济学研究和实践运用在我国有较大空间。法学被称为公平正义之学。但公正作为抽象价值观,无法进行度量和比较。而经济学效率概念的引入,则在一定程度上充实了可供度量和比较的公正目标的内涵。法学的实践重点是案件分析和法律适用,以实现法律解释上的一致性。而经济学则更侧重以数学化的经济模型解释和预测社会现象,当然也包括法律主体的合法、适法和违法行为。在我国,法经济学的引入和介绍尚在初期阶段,其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仍有较大空间。一是可在立法过程中引入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推进立法科学化,并通过新法实施前后的实证数据比较,论证立法的实际效能;二是将法经济学分析方法纳入司法裁判的裁量依据,通过不同裁判方案对利害关系主体的激励效应比较,作出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激励财富创造的指引性判决;三是树立最优执法理念,将有限行政执法资源投入到产生更大社会效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当中。当然,应当看到的是,法经济学有利于增进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但并不能替代法学本身,法学自身的概念和方法不能弃而不用。

  (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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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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