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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炳才:行政审批并非简单的权力下放

2014年12月25日14:44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摘 要] 国务院不断加大行政审批改革力度,不仅下放了数百项行政审批权,而且要求简化行政审批。推行前置审批与项目核准“并联”办理措施,同一部门实施的多个审批,实行一次受理、一并办理。这些措施要产生效果,需要地方政府进行配套的管理制度改革和落实,并加强对审批制度改革落实的监督和检查。

[关键词] 行政审批;权力运行;市场监管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今年以来,国务院不断加大行政审批改革力度,不仅下放了数百项行政审批权,而且要求简化行政审批。11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此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削减前置审批、推行投资项目网上核准,释放投资潜力、发展活力。会议决定实行五个“一律”,更大程度方便企业投资。推行前置审批与项目核准“并联”办理措施,同一部门实施的多个审批,实行一次受理、一并办理。这些措施要产生效果,需要地方政府进行配套的管理制度改革和落实,并加强对审批制度改革落实的监督和检查。地方政府如何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呢,建议如下。

一、凡是能够进入行政审批中心的,都要进入审批中心

对于行政审批改革,一些地方如天津市等已经有了成功经验,这就是建立行政审批中心,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集中审批管理和监督。天津市建立的行政审批中心,71个审批部门中有66个审批职能进驻了审批中心,402项审批项目进行集中办理,并建立了限期办理的网络检查和显示制度。审批机构接受审批项目申请,即进行电子登记,计算机显示接受时间,承诺办理时间,并进行流程程序和办理时间提示,未完成的审批,将被追究责任。一个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则实行联合审批,实行一窗统一接件,同步登记,规定审批时间的制度,并对投资项目审批实行帮办领办服务机制,即对联合审批项目指定人员兼职提供无偿帮办服务。为此,国务院可要求各地学习、借鉴天津等地的做法,应尽快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中心制度,凡是能够进入行政审批中心的审批事项,应该都进入,实行程序化、电子化办公,增加公开、透明和网络查询。

二、梳理审批事项,简化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

中央将行政审批权下放到地方以后,减少了中央部委的审批程序和时间,但没有解决基层的审批效率问题,甚至在审批权力增加以后,地方的审批时间延长了。海南人大代表邢诒川揭示的行政审批长征图显示,一个投资项目从土地获得到房产证办理,需经8阶段,10多家部门审批,30多个环节,盖百余图章,至少272个审批日。南京则需要192个章,其中国土局21个,规划局36个,住建委85个,房产局33个,其他部门17个。在同一个部门的公章如此之多,让企业跑很多处、科,效率低下,容易滋生腐败和不正当交易。

地方政府的行政审批改革,应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在省级及其以下各级政府的审批部门,实行一个部门一个窗口接单,一个窗口出单,部门内部走程序,限时办理并向社会公开的制度。各部门内部应考虑合并和简化审批图章;或者根据项目的过程分事前、事中和事后审批,也采取一个窗口接单一个窗口出单的模式。这样,盖章和审批程序大大减少。各地应该研究哪些手续可以简化,哪些可以合并,哪些可以取消,哪些可以联合办公。比如开发区内的项目,对开发区已经有了环境评估,已经有国有土地出让批准,后续进入的企业,应免除环境评估、土地出让等审批手续,自然给予。

三、增加公开和透明,政府要依法办事

公开、透明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和准则,权力行为和监管行为不公开、不透明,企业和公民就无法去执行和遵守监管的规则,也无法了解自己哪些可为、不可为,公民和组织的各种活动受到那些约束。

我们的监督和管理存在的最大不足高度依靠内部文件和内部决策来从事管理,缺乏公开和透明。企业和政府行为今后都应该依据法律和法规办事,而不是内部文件,增加政策的透明度、公开性,也便利社会监督政府权力行为,这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方向。

信息披露和公开既是对政府和市场监管和监督的需要,也是体现其法制、制度软环境的重要指标,一个不熟悉的外地人、外国人如何了解一个地方?就是靠信息披露和公开及其言行一致。信息公开和披露也会促使地方政府加强法治建设,营造一个统一的和谐的市场环境,真正吸引外部资金。因此,应在征求民众、企业和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完善信息公开制度,详细规定行政审批事项、内容、材料、程序、时限、内部监督要求等信息,对信息公开的内容、频率、时间等作出具体要求,增加政策、法律、法规的透明度,让群众和社会能够监督政府是否依法办事。

四、加强事中事后的市场监管

国务院多次常务会议强调转变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场监管手段和方法众多,如管制和审批(许可)、管理和管辖、监督(督查、监察、监管)、检查(审计)、处罚、事后监督(如统计数据报告、报送、分析和预报、预告、预警)、事前监督(准入审查)、接受举报和受访、派驻和巡查、批评和表扬乃至奖励等都是监管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取消和下放审批权后,更多应加强监管。

中央各部门乃至省级政府权力下放、简化手续以后,要尽快适应职能转变要求,加强规划、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强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建设,规范审批行为和过程,加强行业统计、监测、分析、预警,收集行业和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不足,对市场存在的欺诈、失信、欺行霸市、投机等行为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可执行的有效惩戒制度和措施。同时,加强对技术标准、安全、质量、信用、劳工、环境、生态、污染等门槛准入管理,加强对图纸设计和工艺流程的管理,进行事后问责和追责,接受举报、信访、访谈等,加强对内外资市场反垄断调查,对外资进入的安全审查,对国外产品国内销售的倾销、补贴审查,并建立起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这不仅要进行机构改革和职能合并,也需要调整政府内部机构设置,大力增加监督、监管和检查、处罚、接受举报等机构。

目前,地方政府存在着对审批迷恋,对监管迷茫的现象,需要在管理上进一步授权政府监管权力,实行市场监管,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五、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

加快落实依法治国决定,将依法治国中关于行政执法的内容和要求尽快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这需要部门和地方制定法律和法规。

一是实行职权(审批)法定。将目前和今后保留乃至拟新设立的行政禁止(限制)、审批、强制、收费、处罚等具体事项,不仅通过网络进行公布,而且制定详细规范的操作实施细则,确保一切政府行政审批行为和权力程序公开、透明,并有监督,真正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

二是确保依法决策。政府部门行政决策和决定要充分吸纳企业、民众和专家尤其是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和反映,充分尊重民众和社会意见,不应一意孤行。对重大决策如项目投资等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导致群体事件乃至流血、命案事件的项目决策,对导致严重失误或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责任追究和倒查机制应建立起规范的法律法规制度,使行政违法和违规行为的处罚有法可依。

三是权力及其运用公开透明。各级政府权力清单要细致化、程序化,列出详细规则和操作程序。让审批的前置条件、程序、报送材料、告知义务、审批和许可时间等公开、透明。制定各部门行政执法的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裁量标准和适用状态,减少自由裁量权,实行行政执法及其处罚裁定的公开、透明。这样,全国各地的同一项目审批、许可、处罚、收费、强制就不会有地区差别。彰显行政执法的公平、正义和行为规范。

四是加强对行政行为的法律问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建设。目前,行政体制最大缺陷之一就是缺乏问责和法律责任追究,或是问责无效,流于形式。这些都要通过法律和制度来加以约束,建立起追究单位、集体和个人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加强政纪立法约束,建立检查、处罚、诉讼、内部督导和外部监督制度,赋予民众、企业、媒体法律诉讼及保障权,切实有效监督政府权力和政纪行为。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懒政、怠政,失职、渎职、不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的情况等予以责任追究。 

(陈炳才,国家行政学院进修部副主任、研究员。)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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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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