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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军:坚持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执政

2014年12月23日17:20   来源:陕西日报

原标题:坚持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执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强调“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这是由党的执政地位、领导作用和执政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决定的,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必须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坚持依法执政,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是一个有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人民利益的广泛性和实现人民利益的复杂性,必然要求有一个能够集中最广大人民共同意志、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坚强领导核心,来领导人民掌握好国家权力,建设好自己的国家。这个领导核心,就是中国共产党。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也是共产党执政的实质所在。党执政必须始终把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作为出发点和归宿,一切为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都要致力于人民的根本利益。依法治国是基本方略,也是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做主的实现形式。党的领导要通过依法治国来加强和改善,人民当家做主也要靠宪法法律来保障。坚持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依法执政,要求执政党依法进入政权组织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党。执政党领导国家政权是通过在国家政权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实现的,而不是在国家政权之外,更不是在国家政权之上。我们党是由革命党成为执政党,掌握国家政权是通过武装斗争方式进行的。成为执政党并长期执政以后,就要使党进人国家政权组织、掌握和控制国家权力的方式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根据法治的原则和要求,依法执政首先意味着党依照宪法的规定以法定的途径进入国家政权组织。由此,应该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自觉遵守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遵从人民意志的选择,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选派推荐共产党员进入国家政权组织,依法担任领导职务,参与国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决定,支配和影响国家的政治生活,实现党的主张,确保党在国家政权中居于领导地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坚持依法执政,要求处理好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法规,选举国家各职能机关的领导人,并对他们进行监督。各级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和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直接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授权的范围行使权力,在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忠诚于法律,这些与党的领导都不矛盾。各级党委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支持政府依法行政,支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都是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党委支持国家机关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不是对这些组织放任不管,而是要集中精力抓好大事,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保证各方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的同时步调一致地实现党的执政意图和主张。因此,要健全有关的法律,界定执政党的领导职能、执政方式和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关系,从法律制度上保证执政党对国家政权组织实行依法领导。

坚持依法执政,要求强化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和法治信仰。依法执政作为党的执政理念,来之于党对执政权力的正确认识,来之于党的为民执政的价值取向,来之于党对民族与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并需要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自觉行动付诸实施。然而,依法执政的观念不会自发产生,作为一种内在的信念力量,需要培育和磨炼。必须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通过加强宣传教育,促使党员干部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法律权威的观念、依法办事的观念,在党内树立牢固的法治信仰。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明确法治的实质是宪治,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作者系省委党校党建教研部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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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玉、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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