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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卫国:以法治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2014年12月22日16:47   来源:学习时报

原标题:以法治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就社会治理而言,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理念。要求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就社会组织而言,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规定的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要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加强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

需要指出的是,研究社会组织发展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不能仅仅聚焦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关于法治社会建设的有关政策,更要放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大格局,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坐标中,定位和推进社会治理实现新的改变。

例如,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完善立法体制”部分即明确提出,要“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这些规定,将会为社会力量参与立法和政策倡导,创造新的制度机制。

再如,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部分要求,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要求“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明确要“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以及“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等,这些规定将会对有效地限制行政权力滥用,促进“社会生态的退耕还林”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又如,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规定,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这些要求以及“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规定,将会对社会力量参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监督制约政府行政行为提供空间和机制途径。

从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关于社会治理和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规定不断出台,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相关促进政策,推动了社会治理的优化和社会组织的发展。然而,就立法而言,尽管有关方面一直在积极努力,但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立法一直未能实现与时俱进的刷新。究其原因,主要是有关方面在管理体制机制、规范思路、促进措施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同认识。针对类似现象,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唯愿凭借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上述决心,凭借社会力量的参与激情和专业储备,推动社会组织和社会治理方面的立法及时跟进,不辜负人民对事关自身基本权利的制度建设的善良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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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晶、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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