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是介于国家政府组织和市场企业组织之间的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组织,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是社会服务的重要力量,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体现。改革开放30多年带动了社会组织健康较快发展。但由于观念认识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体制不完善,还存在诸多问题。在走向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社会组织发展应纳入法治框架,以适应打造中国改革开放升级版的需要。为此,有如下问题需要关注。
充分肯定社会组织的时代作用。社会组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是市场经济改革深化的延伸平台,是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助推器,是政府职能转变转移中的合作伙伴,是通往现代社会秩序的重要组织机制,是国家软实力和社会文明的重要推动者。
确立社会组织科学发展的指导思想。社会组织发展应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总目标相契合,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相呼应,与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目标相对接;立足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参与、提升公共治理能力。
为社会组织发展达成原则共识。务必坚持深化改革,政社分开;务必坚持法人自治,规范运作;务必坚持公平政策,开放竞争;务必坚持统筹谋划,尊重规律;务必坚持因地制宜,创新借鉴;务必坚持各方联动,协同推进。
为社会组织发展设立阶段目标。基本的是三个方面,即社会组织能力得到显著提升,社会组织制度环境更加优化,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基本形成。到2020年具体目标是争取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8个以上;全职雇员人数占经济活动人口比重争取接近3%;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数量不少于145万人;社会组织总支出占GDP比重和慈善捐赠占GDP比重、社会组织增加值占GDP比重和慈善捐赠占GDP比重都达到或超过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从入口开始进行登记制度调整。内容应包括便利登记并降低准入门槛,调整职能部门审批权限,调整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调整科技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调整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调整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范涉外社会组织登记等。
从改革官办社会组织入手促进政社分开。改革原则是:区别不同,分类进行;创造条件,逐步推进;增量严控,存量递减;改革实施策略是做实对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改革;抓牢对公共部门间接经办社会组织的改革,力推对权力部门直接经办社会组织的改革;试行对免登记特殊组织的改革;遏制社区社会组织的行政化趋势。推动实现各类社会组织自愿发起、自选领导、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业务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的政社分开目标。
建立多维规范管理体系。对社会组织的监督要实现由过度监管向适度监管、由限制性监管向激励性监管、由单一监管向多维监管、由前置监管向后置监管的转变;政府各部门依法履行相应监督责任;确立社会组织章程在监督中的规约地位;鼓励社会组织成立自律和服务的联合组织;落实法人治理的相关规定;将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和自律建设纳入国家全息诚信管理体系;推行等级评估制度;完善与准入相呼应的社会组织退出制度。
落实必要的培育扶持政策。通过建立政府权力清单为政社合作创造前提;实现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改进财税支持政策,将对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从所得税进一步扩大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进出口关税;可将企业捐赠纳税抵扣限额由12%提高至15%,将个人捐赠的纳税额扣除比例由30%提高至50%,完善社会组织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通过为初创期公益社会组织提供培育和“孵化”,促进发展服务支持型、资金支持型、智力支持型、自律联盟型社会组织;为社会组织参与民主协商订立制度;落实职业保障相关措施。
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领导和法治保障。首先是建立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的社会组织工作协调小组,通过“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指导社会组织改革和发展工作。其次是加强职能队伍建设。根据规范与统一的需要,将各级政府“民间组织管理局”,改名为“社会组织服务局”;根据体制改革和职能调整的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统一协调、力量匹配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最后是健全法律规范体系。对与社会组织相关各类规范性文件和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和必要的废除与修改;制定包括行业协会商会、慈善事业、志愿服务、涉外社会组织等相关单项法律法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和出台地方性法规;在修改完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启动制定中国社会组织法,尽快形成门类齐全、覆盖全面、相互补充的中国社会组织法律规范体系,提高政府对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的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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