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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治良:准确把握公正司法要求的法院担当

2014年12月02日13:27   来源:海南日报

原标题:准确把握公正司法要求的法院担当

研究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研究全面深化改革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一起,构成了我们党立足世情、国情、党情,把握时代规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姊妹篇。两个《决定》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对当代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新发展,是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新时期工作的指导方针,凝聚党心民心,振奋民族精神,对国家民族的振兴发展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

准确把握公正司法要求的法院担当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从五个方面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要求,施“制”为“治”。《决定》在对法治体系建立的要求中,从6个方面44项任务对司法机关提出了公正司法的要求,标准就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负有重大的使命和责任。

一是提出了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从“文革”后恢复法治建设以来,刑事诉讼走过了以侦查为中心,公安“做饭”,检察院“端饭”,法院“吃饭”的阶段。1997年《刑诉法》修改,变成了以起诉为中心,将过去的“纠问式”审判变成抗辩式审判,要求法官在庭审时根据控辩双方的举证进行判断,而庭审本应是以法官为主导的辨明事实,确定证据,适法裁断的司法过程。这次司法改革提出诉讼制度要回归到以审判为中心,从中可体会出党中央对法治规律的准确把握。

二是从执政为民、司法为民和司法便民宗旨出发,把立案审查制变为登记制,虽然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工作任务,但大大方便了群众。为体现人民的主体地位,要进一步完善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陪审员制度。

三是再审改革、涉诉信访改革,再审申请实行律师代理制度,这可以促使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又将提升全民的法律意识,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是对司法制度的改革,从为克服司法地方化弊端,建立“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建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审判法庭,到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的法检两院,到对一审、二审制度的定位,其目的是克服司法地方化倾向,解决审级独立,不受业内业外干扰的公正司法问题。与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建立司法责任制,克服行政化倾向的司法体制改革相呼应,都是事关法治建设大局的顶层设计和系统配套的改革举措。

《决定》还强调在行政诉讼中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要制定《强制执行法》、藐视法庭罪等,就是要按国际通行的做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树立司法权威。

五是为保障独立行使审判权,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案件的登记制度和追责制度,对克服司法地方化,保障审判权、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保障司法公正意义重大。

六是加强立法、执法、司法三支队伍的建设,确保三支队伍确立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信仰,同时加强法律从业行为管理,对政法部门违法违纪受处分人员实施法律职业的终身禁业的规定,对司法公正和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七是《决定》认可了世界通行的被告人认罪的诉辩交易制度,提出建立法官履职保障制度,对降低刑事司法成本,保障法官依法履职起了稳定队伍,提振工作信心和职业尊荣感的重大作用。

营造全民尊法尚法的法治环境

法治的人本主义要求具有深厚的民意认同基础,才能形成全民信仰法律的司法环境或者法治环境。一方面法治需要制定能够反映人民意志的良法。按照零点集团董事长袁岳的说法,从法治国家的十个标志来领会《决定》精神,有五个标志属于良法之治,有五个标志属于有权威的良法,或者说良法是有权威的法律。它们是:完备的法制、主权在民、法治保障、权力制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五个讲的是法的权威问题,它们是:法律至上、依法行政、审判独立、程序正义、党要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并带头护法。换言之,只有反映人民意志的法才是良法,只有得到全民尊崇的法的有效实施,才能得到良治。良法需要良人施治,才会形成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良知。这对立法、执法、司法队伍建设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对于适用良法达到良治,袁岳提出的5个民意基础也很有启发,符合《决定》精神。这五个条件,一是在立法方面,立法议题的征集与立法程序要有公民与社会各方面的有序参与即民主立法问题;二是在政府依法决策中,将公众参与排在了优化决策途径选择的首位;三是提出了在司法机制中,完善公众参与途径,比如司法调解、司法听证、处理申诉信访等司法活动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委托调解、指导调解,实行诉调对接互动等等。通过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司法,体现司法民主的要求,体现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的要求;四是直面利益集团需要,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法律渠道,通过协商、制定规则达成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妥协;五是强调社会自我治理价值,支持各类社会主体依法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以法律为标准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法治环境的形成才是可期待的。因此,没有全民性的法律意识和全民遵守法律的环境,公正司法的落实是有难度的,这也是《决定》对全民守法要求的意义所在。

全面领会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要求

正如王岐山同志讲的,法律是行为的底线,道德才是社会的灵魂。《决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这是因为法律之上,还有天理良心,不论任何时候,忠孝仁义礼智信是不能剥夺的传统价值。换言之,司法不是万能的,司法不能包打天下。这就要树立凝聚全社会共识的核心价值,明确社会公德的底线。而法律是对严重失德的行为予以制裁,惩恶扬善,彰显正义。所以要建立社会主义道德的评价体系、弘扬体系,与法的评判体系结合,形成对社会行为的全覆盖。或者换一种说法,法治是宪法之治和施制为治,即把法律制度通过执法司法施行为治理体系。这就需要社会对法律的普遍信仰,遵法、守法、护法成为社会公德,成为正义伦理的判定标准,德法一体,相互促进,推动社会进步,实现公平正义。如果大家不信法,法治就施行不下去,社会道德就会沦丧,就像现在一再出现的群体性事件的法不治众,恰恰是违反法治的、无法无天的突出表现。

从历史经验上看,苏联东欧剧变不是因为没有法治,我们的早期法治都是向他们学来的,而恰恰是因为戈尔巴乔夫以“新思维”为名的改革践踏了它的法治,更因为它放弃了党的领导这一根本保障,让所谓的公开性摧毁了凝结了70年的苏联民族精神,没有了共同价值,所以导致了社会解体,国家分裂,经济倒退,人民群众生活水准下降,这是血的经验教训。一方面,我们要坚决禁止破坏践踏法律,导致法治削弱的行为。另一方面要防止法治被利用被虚化。推崇法律虚无主义是一种对法治的利用,而法律机会主义也是一种对法律的利用。什么是法律或者法治机会主义?合意的就遵循,对自己不利的就抛弃就是法律虚无主义。同时,鼓吹“法治万能”也是一种利用,从而也会归于另一种虚无。比如讲法治就把司法放大到万能,而实际上司法职能只是依法定授权依法施治,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明知解决不了又要大包大揽,越权而为,也是法律法治的一种虚无表现。我们要明白自己职责的局限性。同理,法律虚无必然导致道德沦丧,所以《决定》提出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要把法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树立,与法治精神的树立与发扬,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结合,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作者系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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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玉、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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