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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廷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意涵

2014年12月02日08:19   来源:光明日报

原标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意涵

  读者提问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一概念,强调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涵究竟是什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同时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理论指引。

  从理论渊源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指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不断丰富和发展起来的法学理论体系。一切符合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揭示了法律现象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对人们正确认识法律现象有所帮助,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有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的法律思想、观点和理论皆包括在这一知识体系中。

  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及其理论体系的产生、传播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和理论全貌,有四条主线:一是马克思、恩格斯及其同时代马克思主义者的法律思想及其理论体系;二是列宁及其同时代的马克思主义者的法律思想及其理论体系;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毛泽东、邓小平、党的历届领导集体及其同时代的马克思主义者的法律思想及其理论体系;四是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从卢卡奇到后现代思想家德里达的法律思想及其法学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一个开放的动态发展的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关系是继承和超越的关系,是一脉相承和与时俱进的关系。

  从学科归属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一部分,属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学科体系的一部分。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部结构来看,它涵盖基础法学理论和应用法学理论;就应用法学理论而言,它涵盖立法理论、执法理论、司法理论、法治监督理论等;就法律体系的结构来看,它包括宪法理论、行政法理论、民商法理论、经济法理论、社会法理论、刑法理论及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理论。因此,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要和法学学科体系、法学课程体系及法学教学体系的建设与完善结合起来。

  从法治内涵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国情的特殊性与世界法治文明发展的一般性相结合的理论。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遵循现代法治文明体现着法治的一般规律和普遍要求。中国有着底蕴深厚的法律文化,但却缺乏法治文化传统。法治本身是一个舶来品,中国近代以来的法治发展,移植和引进的主要是西方法律制度和法治理论体系。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西方法治文明在中国土壤的生存与发展,不是既有的西方法治文化在中国的简单延续或者文化替代,而是要让法治这颗种子,在中国土壤中茁壮成长、结出适合中国人生活需求的甜美果实。为此,我们既要对西方法治文化有深刻的反思与体认,又要对中国本土文化土壤特别是传统法律文化有深刻的批判、过滤、传承、转换和创新。

  从理论功能的角度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法治实践的先导。这是因为,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在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导引下建立的;法治理论的科学与先进的程度决定着法律制度的文明和良善程度,也指引着人的行为的自觉自由程度。中国的法治实践证明,法治理论的共识认同程度决定着法律制度的实施程度,也决定着人们对法治的信仰程度和守法的自觉程度。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完善中国特色社会法治理论体系,不仅对中国的法治实践起着引领和指导作用,而且也有利于形成中国特色的法治话语体系,有利于中国在世界上逐步掌握法治话语权。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中国法治建设和法学学科建设的新理论。这个新理论,是既立足中国国情又体现世界法治文明一般规律的科学的理论体系,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础和观念指引。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必须把握和平发展的时代特征,把中国的法治发展之路和中国与世界各国广泛合作、互利共赢的和平发展道路结合起来;必须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不断发展的永不枯竭的动力源泉。

  (作者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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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实习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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