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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该怎样理解“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兼析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几种不同见解

卫兴华 何召鹏

2014年12月01日08:37   来源:北京日报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个提法与以往中央文件中的有关提法是有所区别的。

过去是把作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或“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现在超越了单提公有制,是讲“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基本经济制度是指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就是说,混合所有制经济既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也是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

然而,社会各界对中央提出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理解与反应是不同的,有多种不同的声音。有非公企业家的多种声音,有地方主管和国企主管的不同回应,也有理论工作者的多种声音。那么,究竟该怎样理解“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里谈谈我们的体会。

对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不同见解

在理论界,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的见解大相径庭。

有学者批评两个“毫不动摇”(即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认为这是一种模糊体制。这种体制“如果导致国企长期做大做强,对中国全体民企造成的福利损失是巨大的”。主张“国有资本至少退出国有控股状态”。另有学者提出:“混合所有制本来是让民营资本来改造国有企业,慢慢稀释国有股。如果搞反了,国企改革就又走回去了”。呼吁将13万多中小国企彻底“民营化”。

最近,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了《国企热点面对面》一书,汇集了有关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诸多学者的论著,转载了多位学者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不同看法。多数的主张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有利于壮大国有经济。应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国有经济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以扩大国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的学者提出:资本的实力不在资本存量的多少,而在资本控制力的大小,减持国有股不是国有资产的流失,而是国有资本重新配置的一种方式。有的学者提出:决不能将混合所有制当成国企改革与发展的万能药方和唯一手段。不能陷入“一混就灵”的误区,不能为混合而混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坚持在增量上混合。要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绝不能搞国有经济大规模撤退,要防止抛售优质国有资产。还有学者提醒:“去国有化”、“去公有制”违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不能将目前提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与三大改造时期的“公私合营”相提并论

三大改造时的“公私合营”是作为改造私营企业、消灭私有制,使其转变为国有经济的过渡形式。现在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作为既发展公有制经济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公私两利的实现形式。只要规范施行,取长补短,不存在谁吃掉谁的问题。

现在,从大趋势看,用公资销蚀私资是不可能的。从政治趋向看,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不存在对私资国有化的问题;从经济趋向看,私升公降的比例了然在目。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国有工业经济在总产值中的比重占80%以上,现在大约不到20%了,低于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的25.5%。非公经济已成为不可动摇的市场主体。

当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也不能理解为私有化,私有化会损害我国的改革开放与发展事业。如果将我国仅存的十多万国企“民营化”,公有制转为私有制,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就不存在了。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今年8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上的讲话中也指出: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管理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执政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也是起支柱作用的,必须搞好。这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应有之义,必须明确认识。

回归十八届三中全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精神实质,理解其新意

股份制作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形式,早在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就提了出来,以后的中央文件中不断提出发展股份制这种混合所有制经济。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经过多年来的改革,在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中,引入非公资本形成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企业约占总户数的50%。在地方国有企业中,所占比重更高。这种混合所有制的存在和发展表明,公资私资相互参股的股份制的存在,既不是什么伪命题,也不是什么公资侵吞私资或私资侵吞公资的过渡形式。

要看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具有新意的。既是继续用以深化国企改革,搞活和发展国有经济,又是向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倾斜,使混合所有制经济成为促使其更好发展的“重要实现形式”。不要忽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法的改变:它没有重复以前讲的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而是另提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而且还提出“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

不要把《决定》中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混同于“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如果单讲公有制与股份制或混合所有制的关系,那就讲: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现在是讲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混合所有制的关系,那么它既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又是非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之所以讲“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而不提主要实现形式,是因为私营企业2013年底已达1253万多户,多数为小型企业,不可能大都实行混合所有制,因而不能要求公私资本相互参股的混合所有制成为广大私营企业的主要实现形式。

控股权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关键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非公资本可在哪些领域控股呢?某些私营企业在扩大发展中如果吸收国资参股,自然由私资控股,可扩大私企的支配力与影响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本应就是双向混合,即私资参股国企,国资参股私企。

多年前,笔者在南方参观一家制药的私营企业,由一位博士主管,搞得很好。充分尊重职工权益,效率和利润率及工资都高。但其资本构成是国资占大头,私资占小头。由于国资分散在多家单位,由私资控股,所以是私营企业。一般认为私营企业就是私有私营,其实也可以私资国资混合由私资控股经营。另外,国家新建企业,可吸收私资参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一些行业,可由私资控股。私资参股现有国企,不是减少国企存量资本,代之以私人资本,而是在增量资本中,吸收私资,以“保值增值”。在国企中,根据国企类型和作用的不同,一般由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如果某些国企经营不下去,愿并入私企,通过程序,由私资经营,当然要由私资控股。

需要明确: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搞好搞活国有经济,也是为了更好发展非公经济,以更快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其战略总目标是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此,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首先是“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脱离开这一规定的理论和实践,都是不对的。非公企业家被赋予“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崇高称号,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问题上,也应认识和服从于这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大局。最后说明一点: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能刮风,不要搞一刀切。要有顶层设计,要有程序和细则,要按程序和细则办事。

(作者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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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朱书缘、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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