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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文:从首席大法官自曝家丑谈司法公开

2014年12月01日08:46   来源:学习时报

原标题:从首席大法官自曝家丑谈司法公开

  10月2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周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时坦言,从人民法院自身看:在立案、审判和执行方面,还存在违规立案、越权管辖、庭审活动不规范、裁判文书制作不规范等问题;在审判管理方面,一些法院认识还不到位,对审判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在司法公开和信息化建设方面,有的法院投入不足、推广不力、进展迟缓;在司法作风方面,一些法官还存在群众观念淡薄、工作方法简单等问题,有的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首席大法官此番坦诚直言被媒体称为“自曝家丑”,引来了一片热议。
  面对家丑,周强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把司法权牢牢关在制度的笼子里;狠抓队伍建设,为规范司法提供有力组织保障;自觉接受人大及各方面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廉洁。上述举措,都与深化司法公开紧密相关。
  深化司法公开需在两方面做功课:一是要树立科学的司法公开理念;二是要抢抓司法改革的历史机遇,不断完善司法公开的工作机制。
  深化司法公开首先是理念的问题,要在思想上明确人民法院为什么深化司法公开。可以从三个层面来认识。
  一是司法自身的属性。司法权的一个重要属性是人民性,即司法权来自于人民,法官是在代理人民行使权力,权力是如何行使的,人民群众应该知情。只有通过公开和透明的运行方式,人民群众才能够知情,才能够监督,才能够信服,这也是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产生和赖以存在的基础。二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党的十八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四中全会决定又明确要求,必须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具体到司法领域就是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依法及时公开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三是法院自身的改革和发展。目前,司法缺乏权威,司法权威的重建系于司法公信的重塑,而司法公信的重塑则须以公正为基石,以公开为手段,全面发挥司法公开对司法公正的倒逼、展示和保障等综合作用。司法行为不规范,裁判结果不公正,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司法行为不公开或公开得不够。通过司法公开,各种潜规则失去了存在的空间,在透明的环境中,法官不得不认真规范自己的行为举止,严格按照诉讼程序来审理,充分运用证据规则来判断,准确援引法律规定来裁决,促使司法行为更加规范,裁判结果更加公正,案件执行更加有效;通过司法公开,人民群众可以更多地了解司法,能够感受到司法的过程时时彰显着法官的理性、智慧和良知,司法的结果处处彰显着法律的尊严、公正和权威,从而更深程度地信任司法。另外,通过公开的举措,人民群众还可以直接参与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活动,亲身感知司法,理解司法;通过司法公开,诉辩双方在公开的舞台上辨明曲直,让事实大白于天下,而非场下角力,避免人情、金钱和权力对司法的染指和干扰。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特别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该项制度的落实,将会使人民法院的司法环境进一步优化,最大限度地抵御和减少外部的不当干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深化司法公开需要完善的机制作保障,要以问题为导向,对症下药。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政策的制定者,应当加强调研,及时总结经验,全面发现问题,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完善司法公开机制建设。当务之急是要认真贯彻四中全会所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庭审公开的力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从长远来看,要做好司法公开立法的论证和起草,提请立法机关适时推进司法公开的立法工作。各级法院要扎实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树立正确理念,排除畏惧情绪,增强工作积极性;二是准确把握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厘清司法公开的边界,依法、规范、有序地推进司法公开;三是要在庭审公开方面下功夫,通过庭审公开,让人民群众对案件审判过程一目了然;四是充分利用现代的信息技术助推司法公开工作;五是加强组织管理,完善评估机制,注重司法公开的实际效果,通过公开的举措,实现透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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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实习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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