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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国家行政学院社文部和中央党校校刊部联合举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讨论会纪要

2014年11月26日15:44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为深入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由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中共中央党校报刊社共同举办的“依法治国与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讨论会”于11月14日在京举行。来自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国家发改委《改革内参》编辑部、《中国社会组织》杂志社、上海行政学院、重庆行政学院、辽宁行政学院、山东行政学院等14个单位约40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副主任马庆钰教授和朱岚教授主持。

会议主办方代表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主任祁述裕教授、中共中央党校报刊社社长王金龙教授做了主旨性发言;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刘振国、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副主任马庆钰教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特邀研究员张经、北京大学法学院金锦萍副教授、应邀为研讨会做了导引发言;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卫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吴玉章、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培锋教授、重庆行政学院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谢菊教授、上海行政学院社会学教研部副主任何海兵副教授,以及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程萍研究员、张林江副教授和胡薇博士应邀为会议作了评论发言。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刘振国副局长在导引发言中指出,社会组织在依法治国中大有可为。然而,当前社会组织立法存在法律体系不全,立法位阶不高,规范内容不齐,执法权威性不够等问题,需要在立法与执法、普法与执法结合和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基础上,完善社会组织立法,当务之急是加快修订我们现在的三个条例,进而按照四中全会的要求启动社会组织立法工作,研究制定全面规范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的基本法,确立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法律主体地位。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朱卫国副主任在评论发言中指出,依法治国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保障。在依法治国战略部署中,社会组织的作用并不局限于法治社会建设,而应嵌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宏大格局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吴玉章研究员则从依宪治国的视角,对法治社会建设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明确社会治理立法的框架和路径,二是破除部门利益藩篱,三是在社会治理立法中权衡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体系司司长、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特邀研究员张经的导引发言围绕社会组织立法的策略展开。他强调,立法在调整对象上宜细不宜粗,需要分门别类地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法、基金会法、社会企业法等,不要奢望用一部法律就能涵盖所有种类的社会组织。上海行政学院社会学教研部副主任何海兵副教授在评论发言中指出,法治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包括动力和环境两个机理,法治社会建设不仅仅是制定几部成文法律,更要充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的作用。

社会和文化教研部张林江副教授则阐述了社会组织立法的三个重要命题,建议以发展促进社会组织为立法基点,把草根民间组织全部纳入法律调整范畴,同时取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对公立和民营的学校和医院一视同仁。他认为如果我们立法者具有真正自信的话,中国社会组织立法的出发点,首先应该是一个从宪法赋予公民权利的原意出发的结社法,退而求其次是民法层次;如果这两个都不行,那就到了行政法的层次。即便在行政法的层次,我们也一定考虑在这个领域里面,把政府的权利进一步约束起来,更多的向社会组织赋权。就像当年我们说市场经济的活跃是放权的结果一样,未来中国民间社会的活跃也一定是一个放权的结果。

北京大学法学院金锦萍副教授在导引发言中介绍了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几个基本命题并就建立社会组织立法体系提出了四个层面的立法内容观点:一是建立基本法,二是建立行为法,三是建立社会组织促进法,四是完善社会保障法。她认为对一些特别法的强调,并不等于说带有整体性的法律构建不重要,就像在民营领域里面要立一部公司法一样,社会组织领域也需要有一个基本法,这里可以叫社会组织法,或者是非营利组织法;在基本法之下,还要有一些行为规范法,包括结社法、募捐法、志愿服务法以及信息披露和关于游说方面的规定,甚至跟宗教之间的行为边界等等,这些是在行为规范里面去体现;社会组织促进法包括社会组织的财税法,慈善事业促进法(而不是立一个笼统的慈善法),以及教育、科学、公共卫生、体育、文化等等领域,都需要订立相应的事业促进法,其中也包括要有一部政府采购公共服务法,这个与政府的预算法和决算法相关,现在有些政府机关首先采购自己的嫡系组织,或者是临时成立一个组织,把资金从左口袋挪到右口袋,一种新的权利寻租空间正在出现,或者用政府采购把社会组织变成了自己的雇佣者,逐渐削弱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方面的功能;最后一块就是订立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法,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弱势群体等有权益保障法。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培锋教授在评论发言中指出,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需要培养全体民众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权利思维、正面思维、平衡思维和多元思维。社会要进步,必须培育社会的自主性,即自我管理和自我解决问题的能力。社会和文化教研部程萍研究员在评论发言中,根据教学培训实践中获取的第一手素材,指出由于一部分领导干部在社会治理中的依法行政意识不强,阻碍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几个难点问题始终没能有效解决。同时,她还强调,法治社会需要有全民守法的制度土壤。

社会和文化教研部副主任马庆钰教授在导引发言中,围绕如何加快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系统性地提出十个观点:一是时代定位,二是指导思想,三是基本原则,四是方向目标,五是准入制度,六是政社分开,七是监管规范,八是优化环境,九是培育扶持,十是依法保障。马庆钰教授的发言得到与会者的热烈回应。重庆行政学院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谢菊教授在评论发言中指出,必须以促进发展的思维来推进社会组织立法工作。既要在立法中兼顾社会组织发展的普遍规律,又要从中国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体现中国特色;她还指出,社会组织立法需要处理好外部发展环境与内部治理结构的关系。社会和文化教研部胡薇博士在评论发言中指出,发展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影响社会组织生命力的因素主要包括:有公益性的价值观和使命感、有一些为实现公益价值奉献的人,以及全社会对公益性和非营利事业的认可。

最后,社会和文化教研部主任祁述裕教授作了总结发言。祁述裕教授认为,这次研讨会有五个特点,一是召开及时,二是层次高且代表性强,三是围绕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进行深入的学术研讨,四是形式多样且参与度高,五是主办方精心投入和准备。并代表学院对所有与会者表示衷心感谢。(胡颖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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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晶、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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