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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伟新: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的利器

2014年11月26日08:08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对外交往活动的日益增多,特别是伴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一些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各种高科技手段,对我实施间谍活动的情况日益严重,对我国家安全和利益构成严重威胁和挑战。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反间谍法》,针对反间谍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反间谍工作涉及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为依法做好反间谍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纵观这部法律,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一是统筹兼顾了“既要方便工作,又要保障人权”的立法思路。《反间谍法》第五条规定:“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是本次立法的一大亮点。明确了在依法开展反间谍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把依法开展反间谍工作与注重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统一起来。为此,《反间谍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权利救济渠道和救济方式。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二是明确了专门机关之间的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反间谍法》第三条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使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斗争领域中的职责更加突出、明确。同时,考虑到提高反间谍工作效率、增强反间谍工作的系统性和协调性的需要,也规定了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反间谍工作。这些规定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反间谍法》还明确规定了个人和组织在防范间谍活动,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等方面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三是明确界定了间谍行为的范围。《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用列举方式,明确了五类行为属于间谍行为。与我国现行《刑法》有关规定相比,《反间谍法》不仅充实、完善了对间谍行为的定义,而且扩大了对间谍行为种类、方式和范围的认定。需要注意的是,《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的规定,扩大了《刑法》对有关间谍行为种类、方式和范围的定义,这是因应新形势下,反间谍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做出的必要补充和完善。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好《反间谍法》,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做到科学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犯罪。同时,也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做到“罚当其罪”和“罪刑相适应”。

  四是加强了对间谍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为预防和制止间谍违法犯罪,《反间谍法》明确了任何个人和组织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如果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履行职责所必要的权力和措施,使这些权力和措施的行使于法有据。这些规定,对于预防间谍违法犯罪,制止间谍违法犯罪活动,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 人民日报 》( 2014年11月26日 14 版)

(责编:朱书缘、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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