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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公正司法助推法治中国建设

2014年11月25日14:14   来源:中国发展观察杂志社

原标题:公正司法助推法治中国建设

  罗东川,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四庭庭长,法学博士。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审判、民事审判、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和司法制度理论研究工作,参与知识产权立法,民商事立法工作;兼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兼职教授或联合导师。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重要历史节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立足国情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总结了建国以来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和形成的重要制度成果,回答了如何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问题,从法治的角度对治国理政和社会治理做了科学阐释和全面部署,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全会《决定》绘就的法治蓝图,不仅对全党全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对于法律人更是历史性的时刻。作为法律人,要比其他任何人都倍加珍惜这前所未有的机遇,要比其他任何人都更积极地贯彻和实践全会精神,要比其他任何人都更勇于肩负历史使命、坚定法治信仰、弘扬法治精神。

  公正司法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保障和引领作用十分突显。全会决定的186项重大改革中,直接涉及司法工作的多达40余项;习近平总书记在有关四中全会决定需要说明的10个问题中,5个涉及司法问题。全会《决定》旗帜鲜明地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习近平总书记还引述英国哲学家培根的话,形象说明了司法不公对法治之“水源”的危害。司法不仅具有运用法律解决纠纷、惩戒违法、维护权利的职能,司法也是沟通法律与生活的桥梁,通过它的全部活动规范、评价、教育、指引社会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社会高度关注案件的公开审理,对社会活动形成了重要影响与示范。高晓松等有关醉驾典型案例的判决,使公众感同身受地体会到了醉酒驾车的危害与后果,其教育效果远胜于一场宣讲;有关对赌条款的司法判决,澄清了风险投资的法律边界,让投资界久悬的心放了下来;对薄熙来案的公开起诉与审理,彰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直面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但一些案件由于各种干扰或者司法不端,发生了冤假错案,产生了不良的社会效果,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习近平总书记在说明中直戳司法的痛处:“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说明中还明确指出,“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全面构建。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宪法的明确规定,是实现程序和实体公正的必要保证,是司法权行使的本质要求。司法权不能独立,就会丧失公正的外衣,再公正的结果也往往难以取得社会信服,司法公信力难免受到削弱;不能独立,就会受到各种干扰,再严密的程序也往往成为虚设,一些让人扼腕的错案难免发生。建立全面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跨区划的法院、检察院,用制度克服地方干预,消除行政色彩,将真正让司法者只服从法律和良知,擎起正义的大旗。实现“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还需要为司法者构建具有组织、职业、物质保障的“安全岛”,强化司法者的职业尊荣感,使司法者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受到任何责罚与处分,进一步坚定司法者勇于担当,坚守法治信仰,做社会公平正义守护者的信心和决心。廉洁是公正的基石,独立也需要监督、需要制衡、需要阳光,随着司法走向全面公开,媒体、群众、法律监督的渠道和范围越来越广,腐败逐渐无处藏身,正义将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

  充分发挥司法的权利救济作用。“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让司法发挥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作用,必须使诉求能够得到依法有序地表达。“立案难”的顽疾,长期困扰司法、久为诟病,客观上影响了社会对司法的评价;“不破不立”、“判不出去不立”的观念,仍然有一定的市场,妨碍着司法公平正义的实现。要改革立案制度,变审查为登记,使“不得拒绝裁判”成为司法的基本义务,让法律救济成为常态。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应只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做到有诉必理、开门立案,及时解决争议、惩戒违法、化解纠纷,用司法活动恢复法治秩序。

  牢固树立司法的权威。司法权威是现代社会的法治得以实现的重要环节,没有司法权威法治难以实现。树立司法的权威必须使司法活动得到普遍尊重。《决定》提出,“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刚刚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贯彻全会精神,规定了加重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责任,并把行政应诉工作纳入到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指标考核体系中。由于司法处理的都是利益纷争,有的矛盾比较尖锐,有的涉及群体性事件,实践中出现了暴力抗法、扰乱法庭的问题,决定针对这种现象明确提出“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蔑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树立司法的权威,还必须使司法裁判得到普遍执行。执行是实现裁判内容的根本保证,没有执行,裁判就是一纸空文。最高法院通过执行联动、失信人黑名单制度已经在努力破解“老赖”和“执行难”问题。让裁判得到全社会的自动履行,既需要行政机关带头尊重和执行,也需要加快制定强制执行法,从制度上强化对拒不执行的惩戒。刚刚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就针对执行难增加了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责任追究,严格到“可以拘留”,达到空前的严厉,对其他民商事诉讼当事人更是一种警示。

  完善司法的人权保障。人权司法保障是法治状况的重要标志。法治的根本宗旨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的序言明确宣称“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而司法是人权最基本、最重要的保障方式。让司法充分发挥人权保障作用,需要构建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公正程序,通过中立的程序消除偏见、消除专断。司法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平直如水坚守中立,自觉执行回避事项,规范自身司法行为,不搞利益输送,对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坚决说不。公正的程序,还要求完善当事人充分参与程序、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的机制。英国哲学家培根曾指出,倾听是司法的基本功,说话过多的法官犹如在乱敲锣钹。强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等各项权利,就是为了使当事人都能得到认真倾听,都能得到平等对待,诉讼权利得到切实保障,通过程序正义保证实体正义。冤假错案的惨痛教训告诉我们,建立公正的程序,必须对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达成全面共识,充分发挥庭审的作用,严格非法证据排除,落实疑罪从无,杜绝刑讯逼供;通过强化审判中心主义,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强化司法公正的社会认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的工作目标,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与法律适用问题不同,事实认定不仅依赖证据逻辑,更涉及社会价值、生活经验。从频繁被炒作的司法个案来看,事实认定的社会不同解读、不同推断是重要原因。通过随机抽选等各种机制提高陪审制度公信度的基础上,让人民陪审员集中精力于事实认定,将能够在司法裁判和决定中更加科学地吸收民意、努力使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使裁判结果获得社会广泛理解与认同。让司法获得更多社会认同,还需要努力克服同案不同判,及时运用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需要改革裁判文书,加强释法说理,及时使社会公知,让当事人和社会看得见、看得懂。

  不断巩固发展司法民主。司法权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司法民主是人民司法的本质特征,司法为民是人民司法产生并不断发展的主旋律。在人民司法的长期实践中,形成了“马背上的法庭”、巡回审判、巡回办案等人民司法方便群众诉讼、满足群众诉求的优良传统。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不仅提高了司法效率,更有利于从整体上带动整个司法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诉讼。“人民陪审既是一种民主制度,也是一种司法制度,更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面对公正司法的更高要求,需要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法院已经实行了人民陪审员数量的倍增计划,人民陪审员的数量未来将达到20万人。在人民陪审员大量增加的同时,还要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范围,全面促进群众参与司法、了解司法、认同司法。

  司法是法治的缩影。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中,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设步伐正在加快,司法的历史使命无比神圣,时代责任光荣艰巨,发展机遇前所未有,法律人的中国梦已经启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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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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