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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潘盛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014年11月21日08:2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鲜明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举措,是一篇闪耀着马克思主义思想光辉、指导法治中国建设的纲领性文献。

《决定》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基础上,提出了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五项原则即“五个坚持”,其中之一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准确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涵义并在现实生活中切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决定》在阐述“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之前明确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这一强调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两个方面的科学内涵:一是指法律的实体内容符合平等的原则;二是指法律的执行程序和结果公平公正。如果法律的内容违反了平等的原则,即使被公平地执行了,结果也不会是平等的。那么,如何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呢?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最早是由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主义的斗争中提出来的。众所周知,封建主义法律是公开维护等级与特权的,它不仅使地主官僚阶级可以依据土地多少、官职大小、爵位高低等而享有不同的封建特权,而且使地主官僚阶级、皇亲国戚超脱于法律约束之外,而作为封建社会最高统治者的君主更是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资产阶级在与封建专制主义斗争中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要求废除一切等级和身份特权,应该说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对推翻封建专制主义发挥了重要作用。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之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确立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并用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其后各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一般都有这一规定。但是,由于资产阶级的统治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之上的,其所确立的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都是以财产占有不平等为基础的,所以,它所强调的法律上的平等掩盖了人们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简言之,在资产阶级统治的资本主义国家,广大劳动人民群众是不可能真正享有同资产阶级一样的平等权利的。因此,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资产阶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只是形式上的平等。

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开辟了人类历史新纪元。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社会主义社会是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在这个阶段,国家实行的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按劳分配制度(由于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从而为实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这就意味着,在社会主义国家,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经济剥削最终必然要被消灭,一切不平等和不公正的体制和制度必然要被消除,全体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将享有同等的权利,从而最终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因此,社会主义从本质上体现了公正、平等的要求,平等是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而社会主义法律作为由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机关或国家机关制定、由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各种行为规则的总和,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其根本目的是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全体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平等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平等享有各项权益。因此,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

作为一个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确立为自己根本宗旨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自己的政治主张,并为实现这一主张进行了长期艰苦卓绝的奋斗。

1931年11月,在我们党领导创建的赣南、闽西中央革命根据地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依据我们党关于宪法原则要点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

1954年9月,我们党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领导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根据人民民主原则,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对保障全体人民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问题更加重视,不仅在1982年宪法中重申了法律平等原则,而且从党的十五大开始,在每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都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强调和阐释。比如,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从我国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涵义概括起来讲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也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二是在公民的一切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的同时,任何人不论其地位多高、权力多大、身份多特殊,一旦违法犯罪都要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制裁,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三是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可以充分显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使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得到尊重和保障,从而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其次,它鲜明地反对法外特权、法外开恩,对掌握一定权力的领导干部形成制约,从而有利于预防特权思想和各种潜规则对干部队伍的侵蚀。再次,它鲜明地反对法外歧视,有利于贯彻执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最后,它要求人人都严格依法办事,既充分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又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确保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当今中国政治清明,贯彻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必须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确保这一重要原则得到真正贯彻执行。根据《决定》精神,应把以下三个方面作为工作重点。

必须确保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决定》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自己的权力或权利、履行自己的职责或义务,都不得违反(犯)宪法法律。为进一步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法律意识和观念,应在全社会进一步加强宪法法律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认识到宪法法律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武器。各级各类学校尤其是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都应开展宪法法律教育。应把宪法法律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能掌握宪法法律的基本知识,牢固树立敬畏宪法法律、遵守宪法法律和维护宪法法律的自觉性、坚定性。

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决定》指出,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宪法法律实施状况不断改善,依照宪法法律办事正在成为全党全社会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状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必须看到,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和体制机制不健全以及一些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适应、不符合等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仍然比较严重,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等问题反映强烈;一些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够,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对这些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首先,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守法。要求人民群众做到的,领导干部自己必须先做到。其次,必须加大惩处力度。对那些不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的执法人员和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领导干部,经过批评教育又不改正的,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撤职、罢免,涉嫌犯罪的必须依法治罪。

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决定》指出,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应以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不断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涉及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二要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 人民日报 》( 2014年11月21日 07 版)

(责编:朱书缘、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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