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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律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高少勇

2014年11月20日13:21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决定》中有关法律监督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对于检察机关做好新形势下的检察工作,提升法律监督水平,以强化法律监督的实际行动着力维护司法公正意义巨大。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于法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主体之间的纠纷加以解决的活动。其内容包括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它是解决社会纠纷的重要方式,一直被视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正因为其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特殊功能,司法活动本身的公正就彰显出特别的意义。其一、它是司法机关得以存在的合理性基础。人们之所以愿意将彼此间的争端提交司法机关处理,并非仅仅看中其所具有的法律强制力,更重要的是对其评判是非的结果公正性的信服。如果没有对社会公正的普遍需求,如果仅仅为了维护一种统治秩序,社会其实可以不需要司法。司法机关在中国古代不发达,“司法只是行政活动中的一环”,即是明证。因此,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保持其公正性,它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社会基础。虽然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需要公正,但公正对于司法有着特殊意义,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其二、它是实现司法活动本身功能所必须。司法活动之所以启动,在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争议,这一争议表明法律的公正原则发生了扭曲。这就要求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包括司法手段矫正并消除这种法律关系争议,使争议的法律关系恢复到争议前状态,即恢复公正。显然,司法具有的矫正社会不公的功能本质上要求司法本身具有公正性。如果司法不公正的,那么它就不能发挥这一矫正作用,社会公正也就失去了最后的一道屏障。“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有着精辟的论述。以法治维护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保障。唯有司法公正,司法工作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司法才有公信力,法律才能发挥出其在定分止争中的应有权威,社会主体才会心甘情愿地将司法作为解决争端、谋求正义的靠山。

司法公正,就其内涵而言,是指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都应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正如四中全会《决定》中所要求的那样: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通说认为,公正的司法要得以实现,依赖于五大条件:1、完备的法律体系;2、独立的司法主体;3、公正的司法运作程序;4、合格的司法队伍;5、完善的司法监督机制。很显然,确保司法权的公正行使,不仅需要着眼于司法体制和机制的构造,也同样需要着眼于对其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如果说,完备的法律、独立的司法、公正的程序、合格的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那么完善的司法监督机制就是实现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必要条件。

就我国目前的司法监督体系而言,从监督类型上可分为如下几类:(1)党委监督(2)立法监督(3)法律监督(4)舆论监督(5)群众监督,等等。各类监督机制之间既相互联系,又具有其自身不同的特点。其中,司法监督体系中的法律监督在我国是由检察机关行使的,对司法活动中法律实施情况的一种专门性的监督。其专门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专门职责,检察机关如果放弃对严重违反法律的司法行为实行监督,其本身就是失职;其二,法律监督的手段是专门的。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手段是有法律特别规定的。如对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提起公诉,以及对诉讼过程中违反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不公正裁判提起抗诉,都是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使用的监督手段。正因为如此,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监督保障国家法律在司法活动中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的中职责作用,才具有不可替代性。

就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四中全会决定起草的《说明》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行政权如此,司法权也不例外。因此,强化法律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当然,长期以来受制于种种因素,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监督范围不明确、监督程序不健全、监督手段和方式不足,对有的领域的监督还比较软甚至是空白,自身也还存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会监督等现象。我们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就必须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突出监督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提升监督能力,以更加有效的法律监督方式,更加有力的法律监督举措,维护司法公正,并以此促进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的全面形成。

强化法律监督,着力点在于全面加强对诉讼活动的监督。要积极推动完善保障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法律规范和制度机制,全面履行诉讼监督职责。在刑事诉讼监督中,要重点加强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法律监督,完善重大案件的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制度,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严格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全面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持疑案从无,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冤假错案。既要注重对于那些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重罪轻判、轻罪重判、违反实体正义裁判的抗诉监督,也要注重对于那些在审理过程中不遵守法定程序,违反程序正义要求裁判的抗诉监督。同时,也要强化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立案、侦查、起诉等司法办案行为的监督,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在民事诉讼监督中,要突出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和调解书的监督,完善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维护民事司法的公正。在行政诉讼监督中,要重点加强对法院受理活动的监督,加强行政裁判执行活动监督,促进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民告官”难的问题。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对检察机关在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活动过程中发现的损害公共利益行为,区分不同的侵权主体,依法提起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要坚持强化监督与查办职务犯罪相结合,依法严肃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司法腐败行为,维护司法的廉洁和公信。同时,要加强法律监督队伍的自身建设,严格办案纪律,依法严格规范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办案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纪行为,坚决惩处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强化法律监督,关键点在于以深化改革破解法律监督难题。当前,产生司法不公及与其相关的监督不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主要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强化法律监督,必须按照中央、最高检的统一部署,全面深化司法体制和检察改革。针对法律监督工作容易受干扰的问题,加快建立和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司法地方化。同时,要全面深化检务公开,对能公开的司法办案信息及时主动对外公开,认真落实四中全会有关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要求,把法律监督工作真正置于人民群众监督评判之下,取得信任支持,推动法律监督工作深入健康开展。(作者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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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谢磊、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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