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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观察·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系列报道③

新观察:用监督规范权力

记者 彭波

2014年11月12日08:3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中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重要一环。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近年来,我国始终坚持加强对行政权力、司法活动的监督,构建结实的权力笼子,让权力的运行始终处于阳光之下。一套集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于一体,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的监督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行政监督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今年上半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了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所做的《关于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报告指出,2013年度审计共发现并移送涉嫌重大违法违纪案件314起,涉及1100多人,暴露出群体性腐败问题严重等突出特点。比如,审计署在审计各级财政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时发现, 38个单位共骗取套取棚户区改造资金15.41亿元,有237个项目或单位将78.29亿元挪用于市政设施、园区开发等。

“审计风暴”近年来已经成为社会公众所关注的焦点问题,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越来越明确、越来越透明,相关部门的整改措施也越来越有效、越来越有力。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监督手段,完善审计制度也被写入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之中。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与政策研究院院长乔宝云表示,《决定》要求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有助于排除审计监督中的干扰因素,促进审计成为依法治国、保障经济健康运行的利器。

审计作用从弱到强,体现了政府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决心。长期以来,在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到位、问责不彻底等情况常常导致这些领域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实际上,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打的老虎、拍的苍蝇与这些领域存在颇多瓜葛,中央巡视组在多份报告中均指出,有的领导干部及其亲属插手工程招标、土地转让、国有企业转制、矿产水电资源出让等问题突出。

为了把权力装进制度笼子,政府以简政放权为抓手,持续加大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力度,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使“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成为政府行使权力的准则,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司法监督

司法天平的守护者

今年3月15日,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公安局将一起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请顺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但顺平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案件承办人、侦查监督科科长蔡文凯对公安机关报捕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查时发现,犯罪嫌疑人供述前后存在矛盾,“对作案工具的供述就有斧子、锤子、刨锛三种,但每种都不能与死者伤口作同一认定。”在两次提讯后,犯罪嫌疑人最后哭着告诉检察官,自己并未实施杀害王伟,王伟身上的伤是被公安人员打的,一开始未向检察官说实话,是害怕再被打。

据此,顺平县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可能存在非法收集证据和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嫌疑人的违法行为,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检察官还提出了补充侦查意见,建议改变侦查方向,扩大侦查范围。随后,公安机关重新确定了13名重点嫌疑人员,并最终发现其中一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人民检察院是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句话常常被检察官用来描述自己的职责。按照法律的规定,从批捕到申诉,检察机关的职能几乎涉及法律全流程,对每一个环节、每一处节点都负有法律监督的神圣使命。检察机关既是“肩扛公正天平”的诉讼参与者,也是“手持正义之剑”的法律监督者。

事实上,司法监督体系的框架中并不仅仅只有检察机关一家的身影,司法公开、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也都是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着力司法公开:围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开设了法院庭审直播网、裁判文书网,四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围绕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实现了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举报、控告、申诉的受理、流转和办案流程信息;围绕公开,公安部建立互联网执法公开平台,全面公开执法信息,开展开门评警活动。

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对司法实行更严密的监督,司法活动才能摆脱人为因素的干扰,使法律成为司法天平的唯一砝码。

严密监督

绝不能出现空白

“当前反腐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如果说治标是打老虎、拍苍蝇,那么治本就是构建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打造权力的制度笼子,让行使权力者永远都在各方注视下工作。

无论行政执法,还是司法,都离不开对法律实施的强力监督。只有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才能防止腐败,纠正以言代法、恃权凌法、徇私枉法之风,才能防止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之风,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守法之风,社会主义法治才会有权威性,才会有生命力。

四中全会的《决定》既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提出了具体举措,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也对加强司法活动提出具体举措,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这些要求都是针对目前我国监督的薄弱环节有的放矢。

通过对权力缺乏监督的典型样本——冤假错案进行分析,我们不难看到,在张高平叔侄、于英生、李怀亮、徐辉的悲剧中,权力是罪魁祸首,是由任意羁押、刑讯逼供、久押不决等无视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的,这与缺乏法律实施的监督或者监督疲软有很大关系。实际上,在绝大多数冤假错案中,如果法律监督能够更加有力有效,悲剧本来可以避免。

“法治监督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关系到法律能不能很好地实施,关系到公权力机关能不能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权力,关系到组织、公民能不能遵守法律、信仰法律。因此,法治监督体系必须以法律为前提,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都不能干扰、阻挠甚至破坏法律的实施,这是法治监督必须遵守的前提和原则。”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胡建淼表示,之所以在法治监督体系前加上定语“严密的”,就是对法治监督体系提出的具体要求。严密,意味着监督必须是全方位的,监督主体之间必须衔接到位,必须明确规定各职能机构的监督权、监督范围、内容和程序等,明确监督机构的分工和相互关系,绝不能出现法治监督方面的空白。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这是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也是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所必须达到的效果。我们已经朝着这个目标迈出了一大步,但还远远不够。在法律监督的道路上,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 人民日报 》( 2014年11月12日 17 版)

(责编:常雪梅、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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