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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新:建设法治安徽必须深化三个重大改革

李晓新

2014年11月10日11:29   来源:安徽日报

原标题:建设法治安徽必须深化三个重大改革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我国法治发展重大战略布局,也指引着法治安徽建设进程。在新的起点上建设法治安徽,当下要贯彻中央《决定》的部署,切实推进三个重大改革。

  一、加快完善地方立法体制

  中央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并且明确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这是继去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今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提出放开地方立法权之后的又一次明确表述。从安徽省的立法权实践来看,目前只有合肥市和淮南市享有立法权,其他地市囿于宪制原因,均不享有地方立法权。而安徽作为一个横跨长江、淮河的省份,南北各地市情况差异很大,人口构成、产业结构、区位特征、地理环境、风土人情等均存在很大不同。而随着经济社会多样化进一步发展,只靠中央一级立法和省一级立法已经很难实现因地制宜的效果。因此,在法治安徽建设进程中,应当依据宪法规定和宪法精神,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合理分权。

  省内分权应遵循宪治和法治两大原则。一是宪治原则,即要遵守宪法和宪法性法律的规定,后者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宪法是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和效力来源,各级人大和政府在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能超越宪法的规定,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这是国家法制统一、法制权威、法制尊严的基本要求。二是法治原则,省以下地方政府的分权应当以地方性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根据事权特征,在城建、市容、环境、社会管理和文化建设方面赋予基层政府更多治权,同时要严格限制政策性文件的适用范围,严禁以言代法。

  二、着力建设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是现代政府治理的基本要求,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衡量指标。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建设法治政府重要的是明确政府权力的边界,以前我们用有限政府来强调政府权力的边界性,此次则提出“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这就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的法定化,法律授予政府行使的权力政府可以行使,法律没有授予政府行使的权力由社会和民众保留,政府既不能行使清单之外的权力,更不能侵犯由民众保留的权力。

  建设法治政府,就要强化对行政权的制约与监督,在权力清单基础上,加强行政权行使的透明性,合理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从行政权的特性来说,由于其直接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分配产生影响,因此它也是最容易滋生腐败的一种权力。对行政权的监督要区分行政决策权与行政执法权的不同监督方式。首先,对行政决策权的监督,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各级党委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制度,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建立决策的考核评价、失误纠错和终身追究制。其次,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各级政府要厘清执法机关职责权限,整合执法主体,推进综合执法。

  这里必须注意司法权的改革。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权化改革方向不同,司法权的改革强调统一性和独立性。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司法权并不属于分权的范畴,而是需要加强司法权的统一性。我国现行的组织法体制是将司法机关的产生置于同级人大的控制之下,但这一模式所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司法权的地方化,也即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易受地方机关或者地方利益团体的控制和干扰。对此,改革司法机关的制度安排,首要任务就是让法院的人财物与地方脱钩,摆脱地方各机关对司法权的干涉;此外还要将行政区与司法区相分离,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一体制改革势必对地方政府治理机制产生重大而深远影响。

  三、坚持以民为本的权利保护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那么,如何在建设法治安徽中实现以民为本的权利保护呢?根据政府权力介入程度的不同,可以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指政府部门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通过制定法律、出台政策和主动执法等多种途径,积极地保障民权,维护社会秩序,提高公共福利。现代政府职能发展的趋势是从侧重于 “行政管理”转向侧重于提供“公共服务”,提供市场所不能提供的公共物品,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如提供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发展基础教育和终身教育,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等;同时,还要解决市场所不能解决的社会政治问题,如实现社会收入再分配、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帮助困难群体、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公平等。

  第二种方式是指政府部门在制定法律与政策、行使权力过程中,要将公众参与和权利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提高政府治理中的民主成份,实行简政放权。现代公民社会是一个开放型社会,强调公民的自主精神和自治精神,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和企业、政府和公民之间的更是一种相对独立、相互平等的关系。在新一轮政府改革中,“放权”成了核心名词,而与政府放权同步进行的必然是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扩权,保障社会组织和公民有社会治理主体权利,发挥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社会治理作用。这个“一消一涨”,势必形成更加开明的政治和更加廉洁高效的政府。进而实现安徽的法治昌明与社会繁荣。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廉政法治协同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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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娟、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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