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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全会:领导干部插手案件将记录在册

2014年10月30日09:07   来源:北京青年报

原标题:领导干部插手案件将记录在册

  导读:十八大以来,有关“司法公正”的话题引发全社会强烈关注。在昨日公布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文中,这一理念也占据了极为重要的篇幅。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强调。四中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司法独立

  领导干部干预办案 造成冤假错案将被追刑责

  决定指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此外,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法治国情调研室主任田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这一表述的含义是“让权力的归权力,不能干预司法”。“实践中存在各种各样的权力,都有各自的界限。党的领导权表现为党的意志能够体现为法律,但这是原则上的指导,并不能对具体司法行为直接干预。同样,政府的行政权力也是不能直接干预司法的。但现实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司法职权配置

  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

  决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解读:

  习近平指出,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增多,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尤其是大量案件涌入最高人民法院,导致审判接访压力增大,息诉罢访难度增加,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发挥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工作职能,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不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

  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司法部研究室原主任王公义表示,设立巡回法庭、实行巡回审判制度可以充分调配审判资源,对各类案件根据统筹学原理,在时间、人力、物力方面进行合理投入。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

  据王公义分析,未来,最高法可能设立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华北六大“巡回法院”。“每个分区成立一个巡回法院,从级别上看,巡回法院高于省级高院,未来案子可直接在巡回法院审理,巡回法院就相当于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

  跨行政区划设法院和检察院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解读:

  习近平指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行政诉讼出现,跨行政区划乃至跨境案件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导致法院所在地有关部门和领导越来越关注案件处理,甚至利用职权和关系插手案件处理,造成相关诉讼出现“主客场”现象,不利于平等保护外地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院独立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公正实施。

  “当前,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主要由地方党委政府决定,在这样的情形下,法院、检察院很难摆脱地方的管控。我国正在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知识产权法院便是一个试点。”王公义分析,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是触及司法体制的一个核心内容,有利于解决司法地方化问题。“该措施的提出还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

  受访学者普遍表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还有利于排除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检察机关可提起公益诉讼

  决定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解读:

  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如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由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使其没有也无法提起公益诉讼,导致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司法监督,不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习近平指出,现在,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主要是依法查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范围相对比较窄。“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作出这项规定,目的就是要使检察机关对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其纠正。这项改革可以从建立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等入手。

  试点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

  全会决定,下一步,我国将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解读:

  90年代时,法学学者和法理实务者,已经开始思考民事执行改革之路。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执行依据后,各法院开始逐步探索、实行审执分离模式。

  在最高法研究室原副主任张泗汉看来,目前审判权与执行权合一存在着审而不执、执行难的尴尬局面,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可以解决上述问题。

  受访学者向北青报记者指出,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后,具体做法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比如执行权是从法院分离出去,还是在法院内部跟审判权分离,分离同时如何解决执行难等。

  无理缠诉行为加大惩治力度

  决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

  解读:

  2011年,时任湖北省高级法院院长的郑少三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法》或出台专门规定,明确区别申诉和申请再审,避免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无休止申请再审。

  郑少三介绍,行政案件申诉率远远超过刑事和民事案件,甚至有些地方一审判决的上诉率和二审判决的申诉率都接近100%,但绝大部分行政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是驳回申诉。

  行政案件的高申诉率和低改判率其原因很多。郑少三表示,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行政诉讼法》有关申诉的规定不够完善和明确,没有明确区分申诉和申请再审,只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这样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够强,在实践中出现申诉案件受理标准不明确、终审不终等问题。

  严格司法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决定明确,我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解读:

  习近平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办案人员对法庭审判重视不够,常常出现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进入庭审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审判无法顺利进行。

  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必须坚持。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决定规定,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此外,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解读:

  有学者提出,这一制度有利于增强法官的责任意识,预防司法腐败,同时能够倒逼法官努力提高办案水平,但在司法实践中同时需要规避这一制度的弊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胡铭曾指出,“错案追究应该限于不当行使司法权或失职行为,而并非惩罚司法工作人员。”

  分析认为,设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有助于法官在裁决时做出公正的裁决。

  人权司法保障

  落实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

  全会决定,我国将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解读:

  中央党校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张晓玲向北青报记者表示,《决定》首次纳入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公民人身权的保障,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也就是说,我们今后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将保护无辜的人不受法律的追究。当两者遇到矛盾的时候,把无辜的人至于优先考虑的地位,这也体现了我国在打击犯罪问题上理念的转变。”

  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

  此外,决定明确,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解读:

  张晓玲指出,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出现了诉讼与信访交织的问题,存在“信访不信法”的现象。

  “以往一些涉诉涉法信访事项终而不结、无限申诉,反复启动法律处理程序。”王公义表示,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一方面减少了上访群众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可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司法活动监督

  防止利益输送 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解读:

  习近平指出,当前,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因此决定明确,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司法队伍建设

  法官、检察官可从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

  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加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

  解读: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认为:“从社会反响来看,像对待任何公权力部门一样,人们普遍欢迎公开选聘的做法,因为可以给更多社会人士以进入最高法院的机会。”

  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决定明确,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解读: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分析,“遴选委员会”设置在省一级人大常委会,由组织人事部门或其他社会人员参加。“遴选委员会的组成,要跳出狭隘行业局限和用人选人的惯常思路,立足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总体设计,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要建立逐级遴选制度,为处于最基层的法官打开晋升的通道。”本组文/本报记者 桂田田

  依法治军

  军队机关将设军事法律顾问

  建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改革军队纪检监察体制,是决定有关依法治军表述的亮点。

  决定,要求健全适应现代军队建设和作战要求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健全军事法制工作体制,建立完善领导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改革军事司法体制机制,完善统一领导的军事审判、检察制度,维护国防利益,保障军人合法权益,防范打击违法犯罪,涵盖军中立法、执法、司法环节。

  在立法方面,类似行政法规的合法性审查,决定也要求将所有军事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完善审查制度,增强军事法规制度科学性、针对性、适用性,同时对军中新法规,要求严格规范军事法规制度的制定权限和程序。

  同时,与依法行政中设立政府法律顾问、保证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做出类似,决定提出建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在各级领导机关设立军事法律顾问,完善重大决策和军事行动法律咨询保障制度。

  决定还提出,改革军队纪检监察体制。

  另外,与官员、学生一样,官兵也被要求强化法治理念和法治素养。法律知识学习被要求纳入军队院校教育体系、干部理论学习和部队教育训练体系,列为军队院校学员必修课和部队官兵必学必训内容。

  (记者 邹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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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实习生、闫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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