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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改变中国?

——影响性诉讼中公众意见对司法的影响及其阐释

安凤德 赵华军

2014年10月28日08:41   来源:北京日报

原标题:个案改变中国?

  安凤德

  赵华军

  图为关于影响性诉讼的报道及专著。  

  本文语粹

  ●公众意见在司法领域往往产生于朴素的义愤,这种义愤具有情绪化的特点。

  ●公众意见呈现情绪化、碎片化现象,究其根源是社会心态的反映。

  ●从个案改变中国这一推动制度变革的角度看,我们认为只有少数的影响性诉讼能有所作为。

  ●由于当前社会群体断裂和利益急剧分化,这种时代主题造成的时代心理,给不管是民意还是司法都蒙上了一种焦虑和不满的阴影。

  ●在当前特定情境下,公众意见与司法判决的博弈仍将延续,而在缺乏司法权威和讨论共识的前提下,无论怎样提倡对司法的敬畏和信赖都是应该的。

  ●民意很重要,但民意也很复杂,与其指责民意的武断和偏激,不如构建一个公众充分获得信息和表达意见的渠道,才能吸纳民意而不屈从民意。

  ●司法需要边界,不仅是公众,而且人大、政府和法院等都要意识到司法的边界,最后一道正义防线不应总成为推在最前面的防线。

  问题引入:

  “社会问题司法化”背景下的影响性诉讼

  “影响性诉讼”作为特殊的个案,因为公众和媒体的力量,被赋予了“个案改变中国”的意义。对此我们有必要认真分析。

  当前出现众多的影响性诉讼,一个重要背景是社会问题司法化。“社会问题司法化”,是因为对司法而言其重要命题是必须把“纸上的法”变为现实生活中的法——法社会学者所说的“活法”。然而,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从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却更为突出、更加紧迫。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社会将主要面临法律怎样有效实施的问题,而特别将面对有法律但秩序难以建立,有法律但正义难以伸张,甚至有法律但道德日益缺失等更为严峻的问题和挑战。而之所以出现上述分离,重要原因在于中国社会分化背后的利益格局失衡问题。(孙立平:《重建社会——转型社会的秩序再造》,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7月版,第19页)与之相对应的是,利益主体的表达、博弈、协调以及制度化的利益平衡和修复机制都难以建立。一个看似简单清晰的小事件,因为其背后隐藏利益的相关性,很容易演化成一个复杂难辨的大问题。2005年的王斌余案就是如此,除了王斌余案,近些年很多案件都带有“小案件、大影响”的特征,例如罗彩霞案、邓玉娇案、药家鑫案等。作为一种新的研究范式,对影响性诉讼的原理及机制进行分析,对研究公众参与、意见表达与司法权威树立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回溯检视:

  历年十大影响性诉讼的梳理与分析

  (一)影响性案件发生的性质和领域

  司法案件通常分为刑事、民事、商事和行政案件(目前“宪法诉讼”只限于理论探讨)等类型。据统计,在历年的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中,刑事案件最多,民事和行政案件次之,商事案件最少。

  需要注意的是,在入选的十大案件里,有些并非诉讼案件。例如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一案,实际上未经司法程序而由劳动仲裁解决。这在2010年的十大案件中更为突出,当年入选的进京抓作家案、安元鼎保安公司设立黑监狱案、陕西国土厅否决法院判决案、长沙官员以维稳抗拒法院裁决案等都很难说其与法院审判权的行使相关,至少看起来并非真正意义的诉讼。

  (二)受到关注的原因

  这些案件为什么受到关注?一般而言,案件能否进入公众视野,受制于媒体的影响。这些影响性案件,有些可能是当事人刻意制造的,还有一些似乎是媒体选择和塑造的。下面以若干曾经引起公众强烈关注的案件为例,分析案件进入公众视线的因素。

  第一,“仇官”、“仇富”心态所带来的对权势阶层的警惕和痛恨是导致某些个案演化成影响性诉讼的导火索。以2009年的邓玉娇案件为例,虽然早期媒体报道采用“发生争执”、“犯罪嫌疑人”等中性词汇叙述该案,但几经门户网站和都市媒体的转载报道,该案因为“官员与女服务生”这一力量对比的悬殊要素迅速受到广泛关注。一些民众对自己所处的现状感到不满意,具有相似感受的人就会产生相似的想法和情绪,逐渐形成群体极化,“群体性怨恨”正是民众不满情绪的集中反映。如此,“我爸是李刚”、“杭州富二代飙车”等案件因为点燃了普通民众心底的那根愤怒的导火索,而“一举成名天下知”。

  第二,普通群众心底的是非、好坏等朴素道德情感也激发了参与的热情。这方面一个典型案件是南京彭宇案。该案本来是一件非常普通的民事案件,前两次庭审并没有人关注,直到第三次开庭前,由于当事人彭宇通过主动向新闻从业者讲述自己的故事,“好人没有好报”的倾向性表达带动多家媒体涉足此案。而当它广为传播时,剧情已经是彭宇“好心救人反被诬”的正邪故事。此外像拆迁自焚案、身体维权案等因为极大地激发了公众的是非和同情心理,也抬高了其成为影响性案件的可能。

  第三,特定身份、特定话题往往是激发公众关注的重要因素。例如2005年的黄静案,互联网频繁提到“女教师”、“裸死”、“约会强奸”等情节,以及死者的年轻、漂亮、多才多艺并配照片等,这些共同塑造了黄静疑案的性、暴力、司法等元素,而且一波三折极大地激发了公众关怀。

  第四,民众对社会最后一道防线失守的焦虑和对社会日趋失衡的担心,构成了近些年影响性案件受到围观的心理因素。

  除了上述元素,历年当选的影响性诉讼还包括一些虽然没有太多轰动效应,但其涵盖一些个案推动制度变革和社会进步的价值性和学术性因素,例如郝劲松因发票状告铁路局案、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案等。实际每一起案件都存在社会的关切,而只有特殊的案情、特定的身份,在特定的情形下受到媒体的倾向性报道乃至渲染,才能打造成影响性案件。

  解析批判:

  媒体在传播影响性案件时的符号性剪裁,加之公众在接受信息时的偏好和武断,造成公众接受的信息是不完整、不准确的。而公众的表达也呈现碎片化、娱乐化和极端化倾向

  随着网络时代相对自由而快捷的传播,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日趋高涨,加之司法和法治在社会治理中作用的加强,中国的影响性诉讼才成为可能。在影响性诉讼中,信息是怎样传递给公众的,公众接受的信息准确完整吗?而公众经过对信息的接受和消化所形成的意见怎样表达,这种表达是否理性?这成为考量影响性诉讼中公众意见与司法判决之间如何产生影响的重要内容。

  (一)公众接受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分析

  传媒是公众获得信息的主要渠道,具体有纸类(报纸、杂志、图书)、音像类(广播、电视、视频、动画、电影)、网络类(网站、BBS、博客和微博)等。尽管传播渠道较多,但可以明确的是,公众得知的案件信息依然是不清楚和不完整的,甚至是片面和虚假的。公众很少能够对整个案件有着比较清晰完整的理解。

  2008年发生的哈尔滨警察与学生互殴案是一个很好的实例。该案初以“哈尔滨6警察打死大学生”的题目高挂于新闻网站和论坛,舆论一边倒指责警察暴力;然而在10月13日晚黑龙江省电视台播出该案不完整的监控录像后,画面显示大学生林松岭激动地挑起争斗反复攻击警察,传媒迅即变为学生是“开豪车,惹是非”的“衙内”,而且“林家的高官背景”也成评论热点;而后来迫于压力公布的完整录像则反映出警察后来群殴学生的场景。根据记者后来调查,上述衙内、高官等细节都是子虚乌有的。最后,民众又回到同情大学生、要求严惩警察的意见上。上述案件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出现了一个戏剧性的转变。群众同情的对象,从遇害的林松岭转到施暴的警察,接着再来一个颠倒,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是对力量对比关系的估测,也就是笔者在前面所提到的群众心底朴素的是非、强弱观念。受信息披露的阶段性影响,公众的舆论天平出现摇摆和更替,而总体上大都偏向弱势一方,以保持均衡和公正。

  (二)信息接受出现偏差的原因

  真实的案件信息在传播中被删改、扭曲或遮蔽,部分源于媒体的自身偏失,部分源于公众的阅读习惯。

  从媒体方面,首先,媒体对很多事情的报道是被动跟进的,并不能充分地进行采访,也难以接触到案件事实的全部。例如在杨佳袭警案中,尽管发生后立刻引起全国关注,但媒体发现真相很难寻找,甚至法院一审开庭时记者不得入内旁听。虽然事后案情渐趋明朗,但围绕杨佳杀人动机、杨母“失踪”等悬疑并未消散。其次,在于媒体本身的娱乐化和标签化倾向。媒体从业人员有意无意地传播片面信息,用一些耸人听闻的概念和标题扩大眼球效应,直接造成公众接受的信息不完整。例如,媒体为了追求感官正义,给胡斌飙车案事件贴上“富二代”、“豪车”、“大学生”等标签,用传媒话语力图凝炼案件的典型特征,并调动公众的感情色彩,从而激发民众对案件给予持续不断的关注。再次,媒体还可能受到一些不恰当的操纵和影响。某些案件从一开始就受到当地明示或暗示的要求,必须进行简单低调处理。同时,出于传播的考虑,即使有一些严肃媒体的介入,在司法审判的特定过程中,公众所获的信息仍然是不可靠的,很多案件都被抹去了其本真过程,只剩下值得同情或谴责的符号。

  上述多种因素的叠加,导致媒体在影响性诉讼的报道中,往往在证据不完整或存在争议的情况下,通过对其中的空缺之处加以填补,对若干细节加以深描,对相应环节加以修饰,从而形成一个极具煽情的叙事。通过这种职业的编排、精细的修辞与巧妙的镜头组接,一个常规的纠纷或案件就转变成传媒所精心打造的“热门话题”。

  而公众自身的阅读偏好则加剧了信息的误读和失真。一般而言,公众既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去搜寻或者阅读可靠翔实的材料。他们的了解大多停留在高度概括的倾向性概念中,而少有人聆听理性和逻辑的声音。

  (三)公众表达的理性分析

  公众并不只是单向度的接受信息,实际上绝大多数的影响性案件之所以造成影响,是因为很多公众积极发表意见,召开各类研讨会、成立组织表达群体性意见甚至通过上书国家最高机关以表达公众意见。例如,当地警方刚刚对邓玉娇案做了案情通报,马上就引发广泛质疑,在网络和现实社会中都引发了大量的关注和意见表达。这种表达更广泛地表现在网络上。如果浏览网页上的跟帖和评论,一个法律人可能会诧异于网民的极端语言。什么“贪官该死”、“不杀此贼,天理何在”,极易让人想起“网络暴民”的说法。但是,抛开这些明显情绪宣泄的用词,公众表达的意见理性吗?

  这需要回到理性本身的界定上。社会学认为理性是能够识别、判断、评估实际理由以及使人的行为符合特定目的等方面的智能。理性包括如下特点:冷静的态度、全面的认识、详细的分析、后果的预知,以及多种备选方案和优劣互补等。那么如此观之,很难说公众的意见尤其网络意见是理性的。

  这里产生另一个问题:公众意见显然具有平民阶层的大众性,而不属于专业阶层的职业性和知识性,那么凭什么要求公众具有理性的认知和表达?恰恰相反,公众意见在司法领域往往产生于朴素的义愤,这种义愤具有情绪化的特点。如果站在群体道德和大众心理的角度,这样的不理性又恰恰是公众作为一个群体的理性表现。勒庞就曾指出,“群体是刺激因素的奴隶”,群体不仅冲动而多变,而且易受暗示和轻信,故群体的情绪是夸张和单纯的。

  还需指出,除了情绪化,公众对影响性诉讼的意见表达还表现出群体极化、分裂化、碎片化和娱乐化等特点。群体极化的一个理论解释是“沉默的螺旋”现象:如果看到自己赞同的观点属于多数、广受欢迎,就会越发大胆地发表和扩散;而发觉某一观点属于少数、不受欢迎,就会保持沉默。一方的沉默造成另一方意见的增势,形成螺旋发展过程。而公众意见的碎片化则是因为随着现代传媒载体的演变,很多表达通过BBS、博客、微博等进入“秒时代”,思维和观点也趋向即时和散乱。娱乐化是由于公众在表达意见特别是网络意见时,习惯呐喊泄压、嘲讽挖苦、搞笑娱乐、从众起哄,与此同时媒体也倾向于娱乐化,比如表现在语言上把“悲剧”写成“杯具”,用“躲猫猫”和“俯卧撑”批评政府信息披露的缺陷等。

  公众意见呈现情绪化、碎片化现象,究其根源是社会心态的反映。转型期社会心态中的不适应感、不公平感、困惑感、矛盾感、浮躁焦虑、急功近利等非理性因素,造成了公众多元化的心理压力,也造成了社会心态的浮躁以及极端化情绪的宣泄。(夏学銮:《学者谈当前中国八种不良社会心态:炫富装穷频现》,载《人民论坛》2011年4月)认识到这一层,将对我们客观认识公众意见的来源、形式和内容有更大的帮助。由于对很多影响性案件的了解是片面的,因此公众尽管对自己所持的立场可能有一定根据,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对对方和整体似乎缺乏认知和理解。

  总之,由于媒体在传播影响性案件时的符号性剪裁,加之公众在接受信息时的偏好和武断,这造成公众接受的信息是不完整、不准确的。而公众的表达也呈现碎片化、娱乐化和极端化倾向。

  诠释追问:

  影响性诉讼“影响”了司法和法治吗

  那么,影响性诉讼对司法可能产生什么影响?

  (一)风口浪尖上的司法

  影响性诉讼直接的后果就是把传媒和公众的注意力集中到涉案司法机关身上。在一些因其他部门滥用权力引发的强烈对立事件里,这种注意力按照事件的推移一直从涉案机关转移到法院,而如果因为法院自身行为引发影响性诉讼,例如南京彭宇案、广州许霆案,从案件被披露,法院就成为众矢之的。媒体渗透力压倒性地超过了司法的反应能力,这种不匹配造成司法机关面对焦点话题时常常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上,承受巨大压力。

  (二)影响性诉讼“影响”了司法和法治吗

  这个问题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影响性诉讼的公众意见是否影响到司法活动和判决结果;第二,是否影响法治进程。

  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影响性诉讼一般来说肯定对具体的法院和法官产生了影响(主要是压力)。总体上看,经传媒渲染的诉讼案例,其司法资源配置明显高于其他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同时因为受到关注,法院还可能承受来自上级党委、政府、宣传部门和群众团体等方面的压力。对于是否影响判决结果,比较可靠的办法是比较公众意见与司法行为的最后结果,分析有多少案件超出法律的通常预期。这方面有学者进行了比较细致的研究,其结论是公众意见对案件的影响不尽相同。实际上在多个影响性案件里,公众意见对案件的处理乃至当事人的命运产生了明显的作用。例如,“杀妻”冤案的主角佘祥林获得赔偿和补偿超过70万元(包括普通情况下很难获得的2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款等),刺死官员的邓玉娇被判故意伤害罪却免予刑事处罚,盗取银行17万的许霆从无期徒刑改为五年有期徒刑。但同时也有一些案件,公众意见对最终的判决结果没有影响,或者影响很小。

  第二个问题,影响性诉讼是否推动了法治进程。从普法角度,媒体在影响性诉讼的传播中挖掘的仅仅是案件的一些侧面,而且仅仅选取了司法的几个角度,打出了符号性的广告牌,至于背后的法律道理很难给出客观的描述与评价。而且,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的评比本身已经变成一种传播符号,导致大众把精力聚焦于十个(乃至更少)案件是否达到了传媒预期的“感官正义”,并把它们作为法治进步与否的风向标。

  就个案对今后类似判决和行为的影响看,效果也不容高估。例如,有观点认为即便法院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了 “彭宇案”,但并没有解决人们“以后还要不要做好事”的疑问;即便邓玉娇自由了,以后还会不会有李玉娇、张玉娇,邓贵大命已归西,以后还会不会冒出朱贵大、吴贵大戕害百姓?这样的担心和质疑不无道理。所以有学者认为:“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所真正影响的可能并不是法治的推进,也不是政府权力的伸缩,他们就如同各种被传媒所选中的其他社会事件一样,成为媒介文化生产与消费的一种商品”。

  再者,从个案改变中国这一推动制度变革的角度看,我们认为只有少数的影响性诉讼能有所作为。例如佘祥林案件和其它案件一起加速了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的过程,黄静案推动了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公众的关注和讨论成为这些制度变革的动因。但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即便前面有了佘祥林案,2010年又曝出赵作海案,2010年江西宜黄拆迁自焚案是2009年唐福珍自焚案的重演,喝开水死亡案与昆明躲猫猫事件也是如出一辙。因此只能说已经持续多年的影响性诉讼评选,显示公民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还停留在法律文本上,而制度变革的力度远远不够。

  (三)公众意见影响判决的因素和机制

  为什么公众意见在有的影响性案件中改变了原来预期的判决,而有的却没能改变?这取决于三个因素:问题的性质、意见的强烈程度和不同群体意见的一致性。

  首先是问题的性质。如果案件涉及到重大的政策问题,例如2007年程海户口迁移案和2008年西安高考移民案,这样一些涉及全局性的基本政策的案件,即便受到了媒体关注,法院一般也会严格遵循政策稳妥结案。而对单纯的案件事实问题,公众意见可能促使司法机关认真核查乃至重新调查,并可能影响到最终结果。

  其次,公众意见的强烈程度。公众意见的强烈程度可以从媒体报道的密集程度和网络上的跟帖数量看出。如果属于高密度的报道、井喷式的公众意见、较长时间的关注等都可能有较大反响,否则难以形成改变判决的足够压力。

  再次,不同群体意见的一致性。所谓不同群体,主要是公众意见之间以及公众意见与专家意见的一致或分野问题。当专家意见与公众意见相同时,该案一般具有压倒性力量。例如,在杜宝良“万元罚单”案、许霆“恶意取款案”、清华教授女儿公交车命案中,公众意见和专家意见总体上比较一致,案件的处理结果也符合公众期待。然而,当公众意见分歧或者专家意见与公众意见相左时,影响力明显减弱。例如,本文开头提到的王斌余讨薪杀人案中公众和专家在此问题上就有比较明显的分歧。

  阐释了公众意见影响法院判决的因素,接下来需要分析公众意见通过什么方式影响法院判决。这属于公众意见影响法院判决的机制问题。当前法院已经比较重视一些敏感性或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案件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问题,要求对舆论风险进行预判。对已经处在漩涡中的法院来说,法院显然关注公众意见,只是很多情况下的关注是被动卷入的。笔者发现,当公众意见和媒体评论——特别是与原先的处理意见不一致——达到群情沸腾的高峰时,往往会出现法院背后力量的介入,即法院所在的政治共同体的上层领导的介入。这种介入模式被外国学者认为是媒体影响领导,领导影响法院。这种路径是中国特殊的转型期条件下政治背景和社会体制使然,原因在于传媒引爆全社会的情感和争论后,其后的“灭火”工作却交给司法机关,受多方力量(当事人、媒体、民间组织以及党委政府等)牵制和“维稳”考虑,相关领导只能介入给出倾向性意见以尽快平息社会矛盾。

  (四)如何看待公众意见对司法的影响

  司法不能无视公众意见的力量,特别在今天提出司法应当适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的时候。那么,公众意见到底是强化还是削弱了司法权威?

  当前拒绝公众的关注和评论是不可能的,但即便法院想努力顺应和迎合民意,也是比较难以两全的。以邓玉娇案为例,邓玉娇有罪但自由的判决,看起来是一个理想的结局,既符合了法律,又迎合了舆论。但马上就有评论认为,“该案尽管宣告了庶民的胜利,但却让法律伤痕累累,因为在这个简单的案件审判中,法律始终丧失了应有的独立尊严……”因此,在舆论很容易压倒司法的情形下,公众意见的汹涌澎湃只可能造成法院判决充满权力与民意的游戏博弈,即便看似“圆满”的结局也只是“暂时”的妥协,这注定是一种非正常的状态。

  此外,从影响性案件中公众的评论看,公众不满情绪似乎特别强烈地瞄准司法机关,仿佛司法是最腐败、最不受信任的。笔者以为可从三方面解释:第一,这是传媒学“刻板印象”的产物。在曾经的媒体宣传或大众的口语相传中,“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的一种观念已经固化,这样的刻板印象,因为群体易受暗示轻信变成了真实生活中社会大众所公认的形象。第二,从社会背景看是社会转型期形形色色矛盾的集中反映。由于司法充当“最后的防线”,便导致司法机关成了“冤大头”。过去我们过多强调司法是社会正义的防线,而忽视了司法自身的边界,其即便捍卫正义,也只能做最后的防线,而不是冲锋陷阵处在风口浪尖的最前面那道防线,毕竟司法有其不能承受之重。第三,必须承认,当前司法体制和司法机制的不完备、不合理,加上个别法官的腐败,加重了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这都构成了公众对司法不满的原因。

  结语

  笔者以为,“个案改变中国”,就当前影响性诉讼所发挥的“影响”来说,可能有些误入歧途。由于当前存在的社会群体断裂和利益急剧分化,这种时代主题造成的时代心理,给不管是民意还是司法都蒙上了一种焦虑和不满的阴影。因此对情绪化、碎片化甚至娱乐化的公众意见,我们既不能小觑,也不能过于紧张。表面上看到的民意表达和舆论澎湃,他们所针对的可能不仅是简单的关于个案的具体细节和判案结论,而更可能是对结构性社会问题的情感宣泄。

  在上述论断的基础上,有几点启示需要重视:第一,在当前特定情境下,公众意见与司法判决的博弈仍将延续,而在缺乏司法权威和讨论共识的前提下,无论怎样提倡对司法的敬畏和信赖都是应该的;第二,民意很重要,但民意也很复杂,与其指责民意的武断和偏激,不如构建一个公众充分获得信息和表达意见的渠道,才能吸纳民意而不屈从民意;第三,司法需要边界,不仅是公众,而且人大、政府和法院等都要意识到司法的边界,最后一道正义防线不应总成为推在最前面的防线;第四,不管如何,司法需要主动发出自己的声音,构建公众、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将是我们必须解决的课题。

  (作者单位分别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农业部)

  关键词

  影响性诉讼

  所谓影响性诉讼,指在一国或一个地区的相关人群普遍知晓,广为关注,可能引起立法和司法变革,引起公共政策的改变,影响公众法治观念,促进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典型个案。其入选标准一般要求大众性、价值性、创新性、学术性和代表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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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朱书缘、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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