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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现代社会治理需要怎样的思维

朱玉清

2014年10月21日14:18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思维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推进现代社会治理,是实现“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一道必答题。正确解答现代社会治理考题,需要树立科学的解题思维。

一要树立民主思维。马克思主义政党夺取政权和执政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广大人民当家作主。马克思主义的民主思维,决定了我国现代社会治理的本质是国家政权运行的民主化。社会是基于人的活动而构成的关系总和,协调好社会关系的主体也只能是人本身。在阶级社会,因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关系,只能将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交由统治阶级的工具即国家代为履行,并运用国家机器实施强权统治,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社会秩序。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直接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在阶级意识深重的历史条件下夺取政权并开始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其执政方式基本沿着“统治——管制——管理”的“权统”思维摸索前行,体现在社会秩序维护上主要依靠国家行政权力或行政手段。随着我国经济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和文化文明的持续发展,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本质有了更为清晰地认识,党的执政方式也跟着不断地创新发展,特别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政治理念的确立和实践,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由理论变成了现实,极大地激发和保障了广大人民参与国家政治实践的热情。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些庄严宣示,既是我国政治民主的制度化,也是党的民主思维在政治和社会领域的广泛实践,有力推动了我国由权“统”社会向民“主”社会转型,社会“治”社已成为当代中国的历史潮流和显著特征。回应历史呼声,做实人民关切,应遵循“现代社会治理”的内在规律,切实克服阶级社会“权统”思维的惯性,树立社会主义社会“民主”思维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回归到保障国家政权和社会秩序协调发展的主人翁位置上来,释放“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无穷力量,用“人民社会人民管,管好社会为人民”的民主实践,来凸显社会主义社会人民作主的特质,展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优越性。

二要树立法治思维。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就是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社会,以实现社会各项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方面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因此,法治化是衡量现代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的法律是社会主义法律,它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意志,是调整和维护社会和谐秩序的共同行为准则。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过程,本质上是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化的过程,是国家党政机关、社会机构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在法治信仰的支撑下,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处理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推进社会文明发展的过程。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些论述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法治思维,意味着未来中国必将是法治的中国。着眼法治中国建设目标,推进现代社会治理法治化,就是要以“法治思维”为逻辑起点,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自觉用法治眼光看待社会问题,以法治方式和手段解决社会矛盾,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做到各项社会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原则最核心的内容就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树立法治思维,首先就要消除“特权”思维。我国虽然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但因其脱胎于根深蒂固的封建社会,阶级“权统”思维仍有市场,需要通过艰苦扎实的全民普法教育,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凡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无论是谁,不论以什么为借口,毫无例外地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切实将“特权”装进制度的笼子里。树立法治思维,关键要在公正司法和依法执政上见成效。司法和执法领域所形成的社会风气,直接影响社会法治思维的形成。若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权大于法,不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那么社会民众在处理涉法问题时,往往第一反应是找“关系”,寻求“特权”帮助而助长“人治”思维漫延。相反,当社会给人们的印象是依法办事最省事最公正,那么,社会民众会把自己的行为自觉纳入法治轨道而增强法治信仰。因此,树立社会法治思维,司法和执法机关就要走在法治社会建设的前列,通过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廉洁政治体系,把“公平正义”作为司法执法的生命来维护,进而引领社会法治思维的确立,以社会法治自觉支撑现代社会治理。

三要树立系统思维。现代社会治理是由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内容、治理结构以及治理机制等要素构成的系统工程,是一项崭新的社会科学实践活动。从目标上看是普适性的,社会治理以“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为核心价值追求,同时又与国家治理目标相统一,共建着社会主义文明和谐社会;从范围上看是全方位的,它渗透在农业现代化、工业现代化、科技现代化、国防现代化的方方面面,既为“四化”实现提供和谐环境,又为自己发展厚实基础;从主体上看是多元化的,包括政党执政行为、国家司法行为、政府行政行为、社会自治行为、个人能动行为;从方式上看是多样式的,包括政党与政府的统筹协调、政府与社会的互动推进、社会与个人的共同治理、传统手段与现代手段的综合集成等等。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这一要求,既确定了现代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又以责任为逻辑将各个社会治理要素融合为有机整体,是对现代社会治理机制的发展和完善。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一论述,不仅对社会治理的法治保障体系规划了蓝图,还对各个治理主体的行为规则作了系统的制度安排,是对现代社会治理结构的科学布局。随着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结构的科学化、机制的体系化,并通过我党强大政治权威的整合与协调,目前我国社会基本形成了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基层政权组织与社会自治组织重点实施,市场化组织积极配合,基层群众和社会主体自觉参与的社会运行局面。综上所述,在推进现代社会治理中,应善于系统思维、总揽全局,始终着眼文明和谐社会建设目标,以“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为价值取向,紧贴农业现代化、工业现代化、科技现代化、国防现代化建设需要,坚持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继承与创新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多元化社会主体的能动共治作用,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要树立底线思维。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指出,要善于运用“底线思维”的方法,凡事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这样才能有备无患、遇事不慌,牢牢把握主动权。这对科学推进现代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所谓“底线”,是指不可逾越的红线、警戒线、限制范围、约束框架。底线一旦被突破,事物的性质就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底线思维的最大特点在于它是一种关注矛盾转化的思维和决策过程,基于负面后果,建立防范体系;在防范的同时,更在于积极转化,从坏处准备,向好处努力。现代社会治理是社会管理的高级形态,总在妥善解决社会矛盾中实现着自己的价值。化解社会矛盾难免要触碰相关利益关系。在处理矛盾中,如何防止矛盾激化,做到“争”而不斗,“斗”而不破,“和”而不同,这就取决于底线思维。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矛盾纠纷凸显期、刑事案件高发期、对敌斗争复杂期和社会治理探索期,各种深层次矛盾日益凸显,诸多民生难题牵一发而动全身,资源、环境、生态压力迫在眉睫。只有善于底线思维,管控好风险,坚守住底线,才能掌握战略机遇期的主动权,谋求更长远更广泛更优质的核心利益。比如,上项目搞开发,就必须首先考虑环境生态容量和承受能力,考虑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涉及民众现实利益的合理安排,充分预测环境污染风险和民生侵权风险,并由此诱发的次生社会灾害和连锁反应,是否会危及社会稳定和执政声誉,如何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迅速高效化解风险,如何修复因此而损坏的社会关系,将民心社风调整到社会主流轨道上来,只有把这些底线问题想清楚、弄明白、抓具体,才能牢牢把握现代社会治理的主动权。因此,运用底线思维推进现代社会治理,就要处理好维稳与维权的关系、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国家利益与部门利益、个人利益的关系,治国理政就要守住“为民务实清廉”的底线,执法司法就要守住“公平正义合法”的底线,改革发展就要守住“安全稳定和谐”的底线,做人为官就守住“道德法律诚信”的底线,化解社会矛盾就要守住“民主文明法治”的底线。守住了这些底线,现代社会治理的积极因素就会增多,消极因素甚至是对抗因素就会减少,治理成效就容易实现。(作者单位:广西南宁市司法局副调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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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谢磊、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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