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少明
美国学者约瑟夫·毕塞特1980年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于学术意义上亮出“协商民主”概念。协商民主的应然归旨是,协商结果的政治合法性不仅必须广泛虑及所有人需求、利益,而且还要凭借缜密理性指导协商,更呼唤一些深具理性禀赋的公民能给予“卓有成效的、大幅度的重新处理的倡议”,以促使政府民主执政、科学执政、理性执政、依法执政,以最小代价、最小阻力实现政治民主化。
一、中国化协商民主之实践风险
(一)扭曲民主决策
协商民主如正确运用可提升公共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反之则扭曲民主决策。换言之,协商民主并不能完全规避多数人犯错的风险,因为真理有时拥有于少数人或个别人手中。协商民主的秉承圭臬为“多数决定、尊重少数”,但这并非具有必然合理性,因为参与协商的主体规模亦不能考量决策的民主化水准。须知,协商民主难以遏止“暗箱操作”(像串通、密谋),甚至协商民主会遮蔽少数强势集团“独裁”的实情,导致公共决策的实权掌控于沆瀣一气的各利益集团之手。而且,协商民主可能诱使整个群体的走向两极。比如,于公共商议时,某些协商主体根据预判,朝着协商前显现的态势发力,当意见主张南辕北辙的两个群体都朝着自己的一端竭力运作时,势必出现协商不能形成民主决策或导致极端决策,从而陷入民主的悖论。
(二)强化精英政治
在精英论者看来,普通民众根本无能力夺取、管控政治权力,政治之权从来都收拢于少数者之手,就是说,极少数政治精英独享政权,统治绝大多数普通民众,此为至高无上的社会学法则。其实,协商民主的本意是将参与主体从政党、利益团体、社会精英扩展、延伸至全体民众,让所有公民不仅有平等的选举权、投票权,还有直接参与政治过程的机会、权利。恩格斯于《反杜林论》中告诫:“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6]但在实践操作中,这只是难以落地的美好愿景。事实上,缺乏有力有效的协商监督、协商主体能力偏弱,等等,均可导致协商民主堕入精英政治。比如,协商于集权的政治架构下进行,监督机制又不健全,必然导致政治精英控制整个协商进程、结果,造成参与者的不平等、不自由;又如,协商民主会使那些满腹经纶、能力凸显的政治精英掌控着话语权、议题、议程,而将普通公民拒斥于协商之外,即使普通公民参与也于事无补。
(三)沦为好人政治
作为人治的一大表征,中国传统好人政治乃封建社会政治运行的显著特色,深具理想化色彩,不仅悖于现代社会民主政治发展要求,而且根本违反政治伦理主张。但是,作为规范性理论,协商民主与中国传统好人政治并非两极对立,因为前者理想、现实间的鸿沟契合了后者的乌托邦思想。其实,协商民主的发轫,是为了回应欧美社会生发的诸多挑战,特别是遭遇了多元文化而凸显的道德冲突。这个背景决定了协商民主更关注矛盾解决与冲突协调,更强调具有社会责任和公共理性的公民,要平等沟通、自由交流、彼此尊重,于充分的意见表达和利益诉求之上达成共识,使公共决策平衡、包容方方面面的观点、意见、欲望、利益。基于中国传统好人政治大背景,协商主体的公共精神很难契合协商吁求,使有些协商主体于协商过程中变成“老好人”,对无关自身或关系不大的公共事务采取随波逐流、毫无主见的态度,不公开、明确、中肯地亮出偏好、意见。
(四)诱发网民暴力
作为双刃剑,网络的消极因素、负面东西可能使协商民主异化为暴民政治参与。协商民主导致网络暴民参与的基本原因是网络自身的技术缺陷以及网络协商的虚拟性、离散性,等等。毋庸讳言,网络一直存有很难破解的技术难题,比如信息的可信度、来源性、可控性等,这就可能使网络协商演变为极端个人主义、无政府主义、新自由主义等大民主的平台。互联网使各方协商主体只能借助网络来表达态度、提出观点,然后审视其他主体的立场,调整偏向,而无法凭借面对面的“人人互动”来进行交流、讨论,协商结果也很难贯彻于具体实践。如此一来,网络协商弱化、消解了参与主体的公共理性、自律精神,缺乏清晰的参与指向性,难以实现协商的预期效果。同时,网络的分散性、虚拟性使网上协商主体很难掌握、梳理、凝练全体参与者的基本观点、真实指向,也难以充分阐明支撑自己态度的根据,从而导致群体极端化的不良倾向。
二、中国化协商民主之创新进路
(一)健全政府公共政策制定中的民主协商机制
首先,要真正提高中共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协商意识。在现行的政治协商中,执政党惟有增强协商意识,政治协商的功能才能真正实现。因而,应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学会并善于使用民主协商的领导方式、工作方式,深度认知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培养党的协商精神是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保证,从而真正提高民主协商的自觉性、坚定性。其次,要加强政府与公众的双向互动,于二者间形成良好的协商合作关系,将平等协商真正纳入决策的程序轨道。政府制定公共政策时,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比如征用土地、拆迁房屋、社保、教育、医疗等,都应认真采取听证会等形式,让方方面面的利益主体参与平等交流、彼此讨论,通过大家不同意见的碰撞、协商而达成妥协、共识,以真正提高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民意支持率。
(二)切实保障各协商主体的正当利益
首先,应打造一整套利益分配机制,切实保障各协商主体的正当利益。该分配机制不可简单地当成协调机制,而应从制度层面、机制维度将各协商主体的正当利益纳入到现实、具体的政治设计之中。其次,应从制度层面、机制维度对高收入群体的过多利益实施再分配,比如,增加财产税、个人所得税等,迫使高收入者让渡利益,以培育整个社会平等、公正、合理的分配生态,确保协商主体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基本平等。再次,基于合理的政治设计,政府、社会应加强对协商主体的价值引导,即解决“总开关”问题。比如,政府应建立一整套教育、宣传、评判、反馈的动态机制,像建立普通公民诚信档案、品德档案等,这有助于提升亿万公民作为社会生活成员的道德感、荣誉感、存在感。
(三)激发公民作为协商主体的参与意识
首先,应创设更多的公民政治参与的形式、路向。比如,打造普通群众的信访、竞选、提案、批评、建议、质询、讨论会、辩论会、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等常态化长效化机制。既鼓励协商团体的参与,又支持个体公民的参与,以便为普通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搭建平台。其次,要大力发展文化教育事业,提高公民的文化素养。公民综合文化素质的改善,必然提高公民的民主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政治判断分析能力、社交能力、文章撰写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等。再次,要助推公民政治参与由动员型转向自主型。要转换公民政治参与的认识,即须将参政不再视为义务,而当成权利。让大家知道参政应是一种主动的、自愿的、理性的行为。通过持续地培育公民的参与意识,耐心累积协商民主的社会资本,促使中国化协商民主健康发展。
(四)畅通基层协商民主渠道
协商民主体露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新路向,就现实可能性而言,亦应发力于城乡基层。首先,在农村可通过推进村民自治,积极探索乡村基层民主建设,努力步入规范运作的正轨,比如建立一套民主规则、民主程序,将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真正落地。其次,在城市要着力发挥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的作用,确保居民按照公共生活的集体需求、团体意愿,运用道德、法律等手段对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再次,要用好用足各种社会组织的功能,引导他们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借助科学的协商渠道获取系统、综合的意见并基于对话达成共识,从而化解矛盾,并且改善决策的品质。
(五)打造公民网络协商平台
首先,政府应以包容、建设性的心态对待网络及其民意。政府要依托多种形式实现官民直接互动,因为间接交流可能导致真实东西被“过滤”掉。其次,政府要公开征集网民各方面意见建议,比如问询网民关于当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生态建设的思路,并把有关意见梳理、凝练为政府行为或具体政策。再次,大力提高网民的三方面的网络素质:应用网络的能力、参与协商的网民的政治能力、网民的协商伦理。最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发力电子政务建设,建设开放型政府,弭平“数字鸿沟”,助推网络协商科学发展。(作者单位:中共铁道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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