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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法治中国建设的三重意义

2014年10月13日08:37   来源:北京日报

原标题:法治中国建设 的三重意义

在我国,“法治中国”首先是作为学术概念提出来的。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 “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自此以后,法治中国成为主流的政治命题。其主要意义在于:

首先,“法治中国”作为政治命题,有助于向国际社会表明作为共同体的 “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自信,同时传递一种信息,即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法治对话与交流的勇气与理念。

其次,“法治中国”作为政治命题,具有综合性、历史性与动态性。用中国概念来表述法治时,必然包括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等地区,是中国概念的完整表述,也是国家统一体的现实和未来法治凝聚力的表明。尽管台湾和大陆尚未统一,但一个中国范围内的法治是大家共同分享的价值,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的载体。

再次,“法治中国”作为政治命题,旨在维护法治的“国家”权威。法治作为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具有统一性,不能把法治的规范体系与制度体系层层分解为“法治的政绩工程”,也不能把法治庸俗化与工具化。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只能以“中国”的名义实施,实施主体是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分解为地方化的 “政治”,否则不利于维护“法治中国”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按照 “法治中国”的命题,我们需要反思近几年 “法治地方化”、“法治部门化”、“法治工具化”、“法治人治化”所造成的弊端,如各地方热衷于推行的“法治某某省”、“法治某某市”等提法和做法是否符合法治的核心价值? 也许有些地方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客观上对 “中国”的法治带来了太多的负面影响,国家法治的“碎片化”正割裂着国家法治精神的命脉。在这种背景下,提出“法治中国”政治命题,对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具有积极意义。

(摘自《法制与社会发展》,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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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朱书缘、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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