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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春英: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典范

2014年09月25日15:18   来源:广西日报

原标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典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为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而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在国家集中统一的权力结构中,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政治制度;也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探索出的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最佳形式,更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成果之一。这一制度在促进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形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要以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为契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伟大成果

当今世界,在以多民族国家为主体的格局中,各民族的权利问题仍是普遍存在的难题,也是世界各国政治文化中最重要的关切之一。纵观世界各国在处理民族问题方面主要有三种方式:民族自决权、联邦制和民族区域自治制。无产阶级政党在取得政权以后,应该采取哪一种方式来处理民族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他们认为民族自决权、联邦制、民族区域自治都是解决问题的重要原则,无产阶级政党可以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中国共产党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这种以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正确结合、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正确结合、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正确结合的政治制度,既维护了祖国的统一,又保障了各民族的平等权利,符合中国的历史和基本国情,它是中国化的,具有本土性和开创性的特点。周恩来同志曾指出“这样的制度是史无前例的创举”。这一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贡献和发展创新,主要集中在“三发展”上,即“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发展了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政治形式的理论,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理论”。

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是在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内,聚居区的少数民族遵循民主、平等、法治、实事求是、团结统一、发展繁荣的原则,依法行使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利,旨在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充分调动各民族的积极性,发挥民族地区的优势,更好地发展经济社会事业,促进民族发展繁荣,巩固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如今,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大都制定了自治条例,并制定了大量的单行条例,还根据本地的实际,制定了一批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实践充分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统一、领土完整的主权原则,有效地保障了民族平等、共同发展的权利,是科学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正确选择,它对保障我国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对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对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都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2005年5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了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的五项重要指导原则,其中一项就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切实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切实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坚持因地制宜、因族举措、分类指导,制定并实施符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际的政策措施。这是我国民族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应有之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力,并通过逐步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援和帮助力度,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强大生命力。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这“三个不容”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的民族国情的创造性结合,反映了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特色,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人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高度自信。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应着力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

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加快制定或修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进程,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作出了部署,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重在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加快制定或修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进程,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使民族自治地方既保证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又从本地实际出发,充分行使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各项自治权利。在这方面,需要着重考虑民族自治制度本身内容的进一步完善。“目前五个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制定所遇到的突出问题,是自治区拟定自治条例中的一些内容,与国务院各部委的法规和政策等规定存在一定的‘权、责、利’冲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自治地方与国家机关之间共同合作研究、民主协商,在维护国家统一的基本原则下厘清和确定自治区的自治权内容”。自治条例是中央和自治地方依据国家宪法、基本法对维护国家统一、保障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作出的规范,是共同依法维护国家统一意志的制度建设,是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步骤,也是一项十分复杂的法律和制度建设工程,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这项改革的重点在于:“完善自治权,对自治权的内容加以细化并让自治权的内容更具有可操作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治权的内容、国家的扶助政策、自治权的行使方式、程序、保障和监督等都需要作出适当调整,以使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共政策和具体事务管理模式能与市场机制相适应,除了扩大对自治地方的赋权之外,还需要为权力设定相应的责任机制,从而督促民族自治地方将国家的赋权真正转化为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觉行动。

加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建设。满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是我国制定民族政策的总依据。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和政府的治国理念和目标,民族工作同样需要依法行政。从民族工作的角度来讲,发展是民族工作的第一要务,团结是第一责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制度,而这种科学合理的制度需要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得力的政府和科学合理的执行机制来实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享有中央授予的一般地方所不具有的广泛的自治权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承担着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责任和义务。我国的改革开放的自上而下展开,导致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身在改革中往往处于被动服从状态,缺乏主动创新,在有些地方呈现出了与其他地方政府高度趋同化的现象,在工作实践中没有完全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的权力用好、用实,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因此,加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建设就成为一个重大的实践与理论问题。政府建设的核心是干部的培养和使用,这是管长远和管根本的大事。实践已经证明,大胆依靠任用优秀的少数民族干部担当重任,是做好民族工作、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因为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他们与本民族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了解本民族的历史和现状,熟悉本民族的语言和文字、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在本民族群众中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具有其他民族干部不可替代的作用,党和国家民族工作大政方针政策制定后,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靠少数民族干部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带领群众去贯彻落实。

维护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相关法律的权威。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调整国家政治关系方面的法律,它的最大特点就是保证了国家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法律权威是指法律的不可违抗性,它意味着在众多社会规范中,法律居于主导地位,社会主体的一切行为都要以法律为最高权威。因此,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保证民族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必须维护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相关法律的权威,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的核心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对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作者为西北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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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玉、杨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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