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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小英:加强对干部任用的监督

2014年09月22日15:49   来源:前线网

原标题:加强对干部任用的监督

  人用人关乎人心向背、社稷安危。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总目标必然要求实现执政党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现代化,必然要求建设一支具有现代执政理念、执政能力的高素质的执政骨干队伍。有鉴于此,中央出台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力图通过进一步完善选贤任能的制度,为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提供组织保证。

  过去我们也有不少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好规定,但一些好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仍存在较严重的跑官、买官等为人诟病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中组部《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监督意见》)是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重要举措,是与之相配套的保障制度,对优化党的执政队伍,实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两个一百年”目标任务具有重大意义。

  《监督意见》有五个鲜明特点。

  第一,以制度的相互衔接、配套,在加强用人监督制度化建设方面,迈上一个新台阶。

  我们党在选人用人方面有不少制度,在党内监督方面也有不少制度。但是制度不配套、不衔接、不协调,有碎片化现象,没有形成制度有效运行的体制机制。拿制度的衔接来讲,既包括党内各项制度间的衔接,也包括与党外制度法规的衔接,还包括某项制度本身各方面内容的衔接。党内制度无论在哪个方面的衔接上存在问题,都会影响其执行效果。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是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章程。如果缺少与其相配套、相衔接的保障制度,使得对执行制度者缺少激励,对不执行、违背制度的行为缺少惩戒,就会影响其有效执行,其法规的效力就会大打折扣。

  《监督意见》总结了党内制度建设的经验和教训,根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制定了与《干部任用条例》相衔接、相配套的保障制度,把严格监督贯穿选人用人全过程,做到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这种制度的配套衔接,使选人用人工作监督的制度化迈上一个新台阶,体现了提高党内法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的自觉性。

  第二,制定严惩用人不正之风的制度、强化制度的刚性约束。

  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是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组织部长会议上,中央专门提出了深入整治用人不正之风的任务。《监督条例》充分体现了上述精神,严明组织纪律,采取多种制度措施,制定严惩用人不正之风的制度、强化制度的刚性约束。

  一是围绕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强调严格按制度规定选人用人,在监督内容上规定了“四个严格”,在纪律要求上规定“十个严禁”。

  “四个严格”,即监督严格执行用人原则和标准情况,看用人导向是否端正;监督严格把握用人资格和条件情况,看用人把关是否严格;监督严格履行用人程序和步骤情况,看用人程序是否合规;监督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情况,看用人风气是否清正。

  “十个严禁”,即严禁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严禁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干部任用,严禁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严禁在干部档案上弄虚作假,严禁跑风漏气,严禁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严禁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严禁采取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等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严禁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严禁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违规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是严查严惩用人上的腐败行为,坚决防止带病提拔、边腐边升。

  为防止带病提拔,《监督意见》强调改进干部考察工作,坚持德才兼备,突出对德的考察。看平时、重一贯表现,准确识别干部,防止考察失真失实。

  严把廉政关。从监督工作角度,《监督意见》提出了四项措施要求:一要就人选对象党风廉政情况,认真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二要认真查阅和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三要仔细核查人选“三龄两历一身份”等档案信息;四要认真调查核实干部任职公示期间收到的有关问题反映。

  严惩用人上的违规行为和不正之风。《监督意见》明确提出了“五个一律”的惩戒措施,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记录在案,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停职或免职,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宣布无效,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对说情、打招呼和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坚决抵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实行“零容忍”、坚决不放过,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那些搞不正之风的人不仅捞不到好处,而且受到严厉惩处。

  上述规定有很强的针对性、现实性,体现出中央严明组织人事纪律,严厉惩治吏治腐败和用人不正之风的坚强决心。

  第三,创新监督形式,完善监督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创新监督理念、监督形式、监督方式方法,才能不断打造和扎紧制度笼子,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上走一条不靠政治运动,靠深化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新路子。《监督意见》总结监督实践和制度创新的经验,把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制度,丰富了监督检查形式。

  比如《监督意见》提出完善立项督查制度,实行查核结果抽查复核和分析研判,对处理不到位的责成重新查办,防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建立违规用人倒查机制,强化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凡出现“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都要对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存在隐情不报、违反程序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一查到底、问责到人。对一个地方和单位连续发生或大面积发生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的责任,严肃追究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探索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推广实时监督系统,使开展倒查、追究问责有迹可寻、有据可依。

  又如,《监督意见》提出完善检查制度,强化重点检查;深化巡视检查;开展普遍检查,每3至5年分级分类对所有有用人权的单位全面检查一遍。《监督意见》提出注重事前监督,加强结果监督,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离任检查等制度,有效规范选人用人行为,使监督检查常态化、长效化。

  第四,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和《监督意见》,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建设良好用人风气,要求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做起。

  对组工干部提出切实增强党性,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严格按党的政策办事、按规章制度办事、按组织程序办事,带头维护干部工作的严肃性,坚决抵制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要求。明确规定,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一律清除出组工干部队伍,体现出“打铁还需自身硬”的以身作则的理念。

  第五,发扬民主,依靠群众,走民主法制监督之路。

  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扬民主,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因此,在用人上,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扩大用人及用人监督上的民主,也是贯彻三中全会《决定》的重要内容。《监督意见》体现了在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中,扩大民主,依靠群众,认真落实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畅通群众举报和监督渠道,依靠群众开展监督、保障群众参与监督、引导群众有序监督的指导思想。并采取了种种措施,比如,健全完善“12380”综合举报受理平台,改进举报受理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选人用人问题,认真调查核实,经查属实的严肃处理,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广泛听取群众对选人用人工作的意见。通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任前公示等制度安排,让群众既是干部工作的参与者,又是干部工作的监督者、评判者。坚持把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评价作为衡量选人用人风气的重要依据等等。

  制度的威力在于执行、落实。贯彻落实《监督意见》不仅是组织部门的事,也是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事,上下结合,党内外结合,共同努力,才会使好的制度转化为党政领导干部选贤任能的强大推动力和选人用人良好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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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实习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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