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对华反补贴已成为中美贸易摩擦的新焦点。美国是对华反补贴调查的主要发起国。近年来,美方更是频繁对中国开展反补贴与反倾销合并调查,美国也是对华发起“双反”(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但美对华反补贴存在种种有违公平贸易规则的做法,已对中国企业正当的贸易利益构成损害,由此引发的贸易摩擦和冲突也给中美经贸关系蒙上了浓重的阴影。
针对美对华反补贴有违公平贸易规则的错误做法,中国政府曾诉诸WTO,WTO上诉机构也作出美方做法违反WTO规则的裁定。但美方并没有及时修正其错误立场,在新的反补贴调查中,仍沿用其错误做法,使中方企业继续遭受其害。
美对华反补贴中补贴利益认定的不公正性
美对华反补贴关于补贴利益认定的不公正性,是导致双方矛盾和冲突的重要焦点。在美对华反补贴中,补贴利益的确定并不是根据中国政府给企业的真实补贴加以认定,而是使用了一个所谓的外部基准法作为确认补贴存在的基本方法。美方认为,在中国由于政府在市场中占据支配地位,导致了国内市场价格的扭曲,中国的国内价不能用来作为衡量补贴利益的基准。所以,美方通常是在中国以外寻找一个市场经济的外部基准作为中国市场“应该的价格”,如中国国内价低于这个外部基准,其差额就被确定为所谓的补贴。依据这一方法,在多起反补贴案中,美方认定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存在政府补贴。美方选用中国以外30多个低、中等收入的市场经济国家的贷款利率构建了一个外部基准,作为中国合理化的商业贷款利率基准,由于中国企业的实际贷款利率低于这个虚拟的外部利率基准,美方认定中国的商业银行贷款存在政府补贴。美方采用同样方法,将泰国曼谷开发区的土地价格作为中国土地市场价格的可比基准,并根据应诉企业的土地价格与泰国曼谷土地价格的对比,认定中国政府给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也存在补贴。美方还用同样的方法确立并计算出中国出口企业在能源及原材料供应上存在政府补贴。
其实对于大多数产品和要素而言,各国市场价格存在差异是普遍存在的事实,但对中国企业来说,这个差额却被美方无理地认定为是中国政府给他们的补贴。美方武断地认定中国不应该有比外部市场经济国家更具比较优势的价格,只要中国的价格低,美方就认定存在补贴。如此认定补贴的做法是经不起推敲的,因为这样的认定不仅否定了中国在资源、要素禀赋上存在的比较优势,也否定了多年来国际贸易及比较优势理论存在的基础和前提。同时,这样的推定与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不符。事实上中国确实存在资源、要素上的比较优势,也正因为如此,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才吸引了大批外国直接投资,中国经济及对外贸易也获得了高速的增长,这些都是无可争辩的事实。
令人遗憾的是美方援引外部基准的做法,已获世贸争端裁定的认可。但这并不应该妨碍我们针对美对华反补贴中,关于外部基准引用的不合理、不公正的做法提出挑战。美方无视世贸争端机制对使用外部基准基本明晰的限定性的要求,在具体个案的调查中,美方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中国政府的市场支配地位导致了国内市场价格的扭曲,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国内市场价存在扭曲,不能用来作为确认补贴利益的基准。美方在这些关键性前提缺失的情况下引入外部基准,同时,在许多个案中,对外部基准的可比性也没有作出合理、公正的解释,对外部基准的结论也缺少必要的调整。这样的做法不可避免地导致外部基准的滥用。事实上美方在许多个案中任意认定中国政府的支配地位,任意选择外部基准,在部分调查中,外部基准相当于补贴幅度100%甚至更多,如果不是使用外部基准,大多数对华反补贴案的反补贴税率要低得多,在部分案件中补贴幅度甚至可为零。在许多个案的调查中,美方通过操纵外部基准,使其成为限制中方的手段。这样的做法,不仅导致了对中方企业的不公正的待遇,也使得反补贴正在沦为美对华实施贸易保护的工具。
补贴主体认定的不公正性
根据世贸组织规定,补贴的主体是指政府或公共机构,但世贸组织没有提供对公共机构的统一解释。在此公共机构和政府并列,它应该是接受了政府授权并行使政府职能的机构。但在美对华反补贴调查中,美方对公共机构的认定一直受到质疑。美方仅凭中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多数股权,就将国有企业认定为是具有政府职能的“公共机构”。美方从没有查证这些国企是否接受了政府的授权和委托,也从没有查证这些国企是否被赋予或行使政府的职能。美方在个案事实认定中从未要求中方提供相关信息,就想当然地推定中国的国有企业是在行使政府的职能,想当然地认定国有企业向出口企业低价提供生产要素是受政府的委托,而美方的这些推定与中国国企市场化改革的现实完全不符。中国国有企业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后,已经走向市场,绝大多数的国有企业是在商业基础上运作,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他们早已脱离了政府的控制,自主地确定价格,自主地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所以,所有权这一方面的证据并不足以认定中国的国有企业一定是反补贴意义上的公共机构。美方应该根据个案的具体案情,进一步查证涉案国企是否拥有政府委托和授权;其活动是否受政府的控制、是否必须遵循政府政策、是否必须为政府谋利;其董事会成员是否是政府官员等证据。美方有义务寻找上述相关证据,并以客观的方式予以评估,在调查并举证的基础上来完成国有企业是否是公共机构的认定。而美方仅依据股权认定国有企业为公共机构,这一做法已经被WTO上诉机构予以否定,但美方并没有及时纠正其错误立场,并继续通过对公共机构的扩大化解释,使更多的中国出口产品受制于反补贴税,使更多的中国企业赴美市场的努力几近归于无效。
“双反”案中的双重救济问题
不仅补贴主体被扩大化解释,补贴额也不是依据政府给予企业的真实补贴予以计算。同时,在美对华“双反”实践中,还包含了一事二罚重复计税的问题。在美对华“双反”案中,美方的一贯做法是:在反倾销裁决中,美方考虑到中国政府在市场中的作用及或明或暗的补贴可能造成的影响,美方通常倾向于选择较高水平的替代国价格,从而裁定中国出口商品具有极高的倾销幅度,并征收足以弥补相关损害的反倾销税。与此同时,美方在反补贴调查中,往往又再次量化政府对企业的补贴,并再征反补贴税。美方坚持双重计税,全然不顾补贴已经是其征收反倾销税的一个原因,也不顾反倾销税已经覆盖了相关损害所造成的后果。同时,美方又总是拒绝对重复计算所导致的双重计税额进行必要的调整,这就不可避免地最终导致双重救济的结果。不久前世贸组织审核了美方25起对华“双反”措施,这25起“双反”措施无一例外地都存在重复计税问题,世贸专家组认定因美方未能对双重计税进行必要调整,导致了双重救济,这一做法违反世贸组织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