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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近代中国农业合作金融变迁特点及启示

2014年09月20日10:16   来源:光明日报

原标题:近代中国农业合作金融变迁特点及启示

  刘念/图

  近代中国农业合作金融肇始于20世纪20年代华洋义赈会在河北的农村信用合作实验,20世纪30年代以后,随着中国农村传统金融枯竭及经济危机的加剧,合作金融事业被国民政府及社会各界视为复兴农村经济的良方,推广到全国各地。政府介入以后,开始运用行政力量强制推进,并逐渐排挤社会力量。抗战以后,形成完全由政府垄断主导的合作金融模式。近代中国农业合作金融事业自1923年起步,至1949年国民党政府败退台湾终结,历时20多年。依指导主体不同,先后经历了社会团体主导、社会团体与政府共同指导及政府力量垄断指导三种模式。三种不同指导模式下,合作金融呈现出不同的发展特点。

  20世纪20年代,河北信用合作事业完全处于社会团体华洋义赈会主导之下,未依靠任何行政强制力量。也正因如此,华洋义赈会主要依靠培养农民合作意识,建立完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社务管理质量,吸引农民入社。故此模式下,合作金融发展特点表现为:(一)注重合作知识宣传教育,农民自主组社,社员自由进入或退出合作社;(二)信用合作为唯一形式,合作组织发展速度较慢,区域分布限于河北一省;(三)合作组织质量优良,社员合作意识普遍较强,未出现少数不良分子把持社务现象;(四)建立完善的贷款风险防范机制,且能得到有效执行;(五)贷款资金主要依靠华洋义赈会赈款拨付,未借助商业金融,贷款渠道单一,贷款规模偏小;(六)合作金融绩效良好,合作贷款基本均能按期偿还,不良贷款率几乎为零;(七)合作贷款能够真正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未出现转化为高利贷现象。

  20世纪30年代初期,农村经济衰退,金融枯竭,政府及社会各界纷纷探求复兴农村路径。早期河北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因其成功发展,被视为救济农村之良方,而被大力推广。农业合作金融事业由此进入全国多省份发展阶段。此时期农业合作金融部分借助了政府行政力量,尚未完全排除社会团体力量,由政府与社会团体共同主导。但随着时间推移,呈现出政府力量逐渐加强,社会力量不断减弱的趋势。此种模式下,农业合作金融发展呈现以下特点:(一)合作组织形式由单一的信用合作发展为生产、消费、运销等多种合作形式,但仍以信用合作为主要形式;(二)虽然制度上保留了社员自由入社原则,但政府以行政力量间接施加影响,故一定程度上存在强制农民入社性质,这使得合作组织增加速度大大加快;(三)合作宣传教育流于形式,社员合作意识低下,社务管理质量下降;(四)城市商业及农业金融机构纷纷加入合作贷款,出现“商资归农”热潮,贷款规模急速扩大;(五)金融机构的营利本性导致其在发放合作贷款过程中,过度规避风险,重视抵押担保,收缩信用贷款,随之出现的在合作发达地区恶性竞争、而落后地区无人问津的情况,与合作金融宗旨相悖,合作金融异化为商业金融;(六)合作贷款质量下降,不良贷款率上升,部分地区出现少数不良分子把持合作贷款,转化为高利贷现象。

  20世纪30年代后期,鉴于“商资归农”中出现的种种弊端,国民政府意欲建立全国统一的合作金融体系,由国家垄断供给贷款资金,统一管理合作金融,将商业金融机构完全排除出合作金融领域。抗战开始以后,上述计划在抗战后方得以实施。之后,又将合作金融纳入国家农村金融体系。

  政府垄断指导模式下,中国农业合作金融呈现以下发展特点:(一)农业合作金融被作为扩大农村金融,增加农业生产的工具,完全由国家行政力量强制推进,自主组社与自由进退机制遭废弃。(二)合作组织短期呈跃进式发展,分布区域迅速扩大;合作组织完全丧失能动性,被动发展,最终异化为农村行政体系构成部分;(三)合作贷款资金由国家金融机构垄断供给,不良贷款率畸高,资金浪费严重,难以持续发展;(四)合作金融发展完全以政府意志为转移,政府欲之兴则兴,欲之衰则衰;(五)合作贷款为社内不良分子操纵,转化为新式高利贷,多数未能用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意义丧失。

  近代中国农业合作金融事业由社会力量引导,农民自发组织之互助合作金融事业,之后因政府介入,逐渐演变为政府行政力量强制推进,最终异化为国家金融工具。伴随着主导力量的转化以及指导模式的演变,中国农业合作金融事业表现出发展速度逐渐加快,发展规模扩大,而合作组织与贷款质量却日益恶化的发展趋势。通过对近代合作金融三种不同模式的比较思考,结合当前中国农业合作金融改革现实环境,可得到如下启示:

  第一,农业合作金融本质上属于经济事业,应遵从其客观发展规律。农业合作金融作为一种现代农业金融形式,必须植根于农业经济与金融发展土壤,其发展速度与存在形式,均有较强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独立性。近代中国农业合作金融发展历程表明,不论出于何种目的,人为地加速或影响合作金融发展,必然导致合作金融质量下降,风险加大,难以实现持续发展,最终引发合作金融的异化,偏离互助合作金融宗旨。

  第二,农业合作组织质量及社会合作意识为合作金融良性发展之基石。农业合作组织社务管理质量的优劣,社员合作意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合作贷款风险控制,以及合作贷款的分配、运用等诸多环节的有效运作。近代中国农业合作发展表明,政府主导模式下农业合作贷款风险畸高,贷款异化为高利贷,固然为诸多因素导致,但其直接原因,则为合作组织管理制度的无效。故在当前农业合作金融管理中,应注重合作社社务管理的规范化,加强合作教育,提高农民合作意识,为合作金融的良性发展奠定基础。

  (作者单位:石家庄铁道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文系2012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2FJL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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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娟、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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