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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德治、法治、自治”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周天勇 卢跃东

2014年08月31日11:00   来源:光明日报

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到城乡社区。新华社发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关键在体制创新,核心是人,只有人与人和谐相处,社会才会安定有序。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到城乡社区,社区服务和管理能力强了,社会治理的基础就实了。在新的发展形势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治理的重要精神,就必须紧紧围绕“人”这个核心,积极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理念和模式,推进“德治、法治、自治”建设,不断探索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路径。

创新基层社会治理,首要的是推进德治建设,提升人的道德修养和文明素质,促进人心良善

道德是一切良治善治的基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城乡居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但精神文明建设却相对滞后,不敬不孝、知法犯法、赌博滋事、网上任意中伤诽谤等道德滑坡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与居民幸福感的提升。对这些社会问题,如果不从提高人的道德素质、强化道德自律方面入手,而只是就事论事、就矛盾论矛盾,社会治理的成效会非常有限。事实上,纵观历史,我国始终十分注重发挥德治的作用,以道德教化促进善治。西方发达国家也很注重利用意识形态、宗教信仰、道德规范等塑造国民共同价值观念,使社会治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借鉴古今中外的治理实践,立足我国发展实际,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时,首要的是推进德治建设,提升人的素质修养,从源头上预防社会矛盾的产生,增加社会的和谐因素。实践中,可以通过建立以评立德、以文养德、以规促德的德治建设体系,把社会所提倡的道德理念和价值追求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联系起来,注重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把抽象的概念、崇高的追求变成人们实实在在的行动。坚持以评立德,通过评议个人、家庭、社会的道德状况,形成鲜明的舆论导向,带动整个社会道德文明水平的提高。坚持以文养德,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以润物无声的方式,引导人们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追求高尚的道德理想。坚持以规促德,修改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强化规范约束,发挥明导向、正民心、树新风的积极作用。

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关键是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法治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方式,是市场经济国家进行社会治理的基本准则和手段。一般来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不仅有较为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监督机制,而且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普遍较强,习惯以法律方式解决纠纷。在我国,虽然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还没有较好地树立起来,这影响了社会治理的绩效和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比如,有的群众在遇到问题时,不是寻求法治的方式来解决,而是奉行“信访不信法”“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等错误理念,指望以违法上访、聚众闹事等方式达到其不正当目的,使问题更加复杂,矛盾更加激化。又如,有的干部及执法人员在化解社会矛盾、协调利益关系、分配经济资源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甚至还出现权大于法、言大于法、徇私枉法等违法行为。针对这些问题,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关键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强化法治保障,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实践中,要通过强化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设体系,引导干部群众自觉遵守法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严格执法,通过强化监督、深化改革、厘清职责等措施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着力解决好群众打官司难问题,努力让他们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全民守法,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目标是提高自治水平,激发人的责任感和参与活力,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自治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目标。新中国成立以来推行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仅是人民当家做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也是对自治的积极探索。从我国这些年来的实践看,由于政府大包大揽、管得过“宽”,大量事务和矛盾实际上都汇集到政府身上,对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空间产生了挤压与反向依赖,影响了群众的参与动力和积极性,自治作用发挥得比较有限。另一方面,面对日益多样多元的社会需求和海量的物流、人流、信息流,政府手段有限、资源缺乏、力量严重不足,很多事务根本没法管,或是没法进行有效管理,尤其是有些社会问题具有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特点,涉及众多利益主体,如果群众特别是各有关利益主体没有参与进来,仅靠政府一家进行协调,是很难得到妥善解决的。此外,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客观上要求进一步解决政府干预过多的问题,让市场、居民、社会组织发挥更大作用,这实际上也对自治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必须围绕提高自治水平这个目标,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激发社会活力,促进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实践中,可以通过健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自治建设体系,努力实现“市场能做的交给市场去做,社会能做的交给社会去做,居民能做的交给居民去做”。坚持自我管理,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依法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约束自己,自己参与并处理自己的事务。坚持自我服务,通过创新机制和平台,发动群众服务群众,切实做到“事事有人管”。坚持自我监督,创新监督形式,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以群众自我监督促进社会和谐。

总之,“德治、法治、自治”借鉴了我国历史上的德治实践、市场经济国家的法治实践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当家做主的群众自治实践的有益经验,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和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理念,三者功能作用各有侧重,缺一不可。其中,德治是法治、自治的基础,重点解决治理主体思想精神层面的素质修养问题;法治是德治、自治的保障,重点解决治理的现实依据和手段问题;自治是德治、法治的目标,重点解决治理的具体形式和载体问题。德治、法治、自治最终都统一于“人”这个核心,都是为了激发人的责任感和参与活力,促进人与人和谐相处、社会安定有序。

(作者系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副所长、中共桐乡市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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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朱书缘、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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