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正论者
2014年08月18日16:45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10岁的小峰(化名)在公交车上捡到一个钱包,包中有491元现金。对于在农村长大的孩子而言,这不是一笔小数目,足以实现他眼下最大的愿望——买一辆自行车。“妈妈,我要拿这个钱去买自行车。”听了孩子的话,妈妈柳芳没有反对,但提出了另一种解决办法:找到失主,归还钱包中的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但要求失主给1000元钱,作为孩子购买自行车的资金……(7月15日《成都商报》)
从报道来看,一场“拉锯式”的“拾金索酬”事件,最后由失主花300元钱给小峰买了一辆自行车,以示酬谢而终结。但回顾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着实有些难堪,失主拒不同意支付1000元酬金,小峰妈妈则扬言要把钱包扔掉,双方为此打了三次电话、发了20条短信。其间,失主感觉自己被敲诈,还打电话报了警。
众所周知,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小峰的妈妈索酬虽有“人穷志短”之嫌,但“狮子大开口”的肆无忌惮确实让人不耻,显然是有威胁、强迫的意味,不仅不道德,而且有涉嫌敲诈的嫌疑,把一件本该属于“拾金不昧”的善举弄得变了味儿。
“父母是孩子的一面镜子,是孩子最好的老师”,父母应教育孩子拾金不昧、助人为乐,而不是苛求“付出必须有回报”。对拾得人来说,如果“滴水之恩涌泉相报”,这当然是最为理想的状态。然而,现实生活并非道德的空中楼阁,不可能人人都是道德完人。
其实,拾金不昧与拾金索酬并不矛盾,对于该不该有偿归还,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捡到的遗失物应当返还给失主。拾遗者可以向失主索要“必要费用”,失主当然也可以主动支付一些酬金。但是,这里有一个原则必须遵守,那就是自觉自愿,即失主是否多支付酬金,必须建立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拾遗者不可强制或变相强制。拾得人可以要求失主支付必要的保管、交还遗物当中产生的保管费、运输费等,如果向失主索要较高的赔偿费,轻者构成民法上的侵占,而遗失物价值较大时则构成侵占罪。对于拾得人无理索要高价的行为,失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一言以蔽之,“拾金索酬”应该是一堂法制课。捡到财物,向失主索酬可以,但不能过分,不能见利忘义,不能让“金钱”蒙住了心窍,丢掉了拾金不昧、不图回报的传统美德。享受合理报酬是法定的权利,放弃报酬则是道德的体现。真正的道德应建立在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基础之上,在这一点上,不能光靠道德本身,制度力量也还有很大的作为空间,让“拾金索酬”有法可依,拾金索酬才会走出坐地起价的误区。当然,倘若拾得人执意拾金不昧不要报酬,那么更是对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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