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瑞明
2014年08月18日16:42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4月22日下午,四川达州市大竹县周家镇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曾打算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未获得批准。(7月2日《北京青年报》)
见同伴落水舍身相救属于见义勇为,这本来不是个问题,现实中类似事例授予见义勇为称号也不少。未能授李微微称号的理由:一是在《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此种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二是李微微属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在没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确危险的情况下实施救人,不具备见义勇为的相关要件。这两点理由让人难以理喻。
其一,《条例》是对全省而言,面对的是所有的群体。不是针对哪些人,也不是限制哪些人,也就是说只要是见勇义,不分年龄,不分高低,都应授予见义勇为称号,既然“对未成年人实施此种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也就应该按照此《条例》执行,不然就有失公平。
其二,什么叫自保能力?有的即便是成年人,本领也很高强,水性也很好,但是同样遇到危险献出生命,救人是在紧要关头充满着险情,谁也不敢保证胜数在握十救十稳。再则,未成年人不具备行为能力,那么高龄老人同样也不具备救人的行为能力,身体病弱者也不具备救人的行为能力,是不是也应排斥见义勇为之外?见义勇义是一种舍己为人的壮举,不管是有没有自保能力,都把他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不求回报,不考虑后果,以救人为第一性,没有哪个在救人之前,先掂量掂量自己的“自保能力”。
现今社会需要正能量,老人跌倒要有人主动的上前扶,他人遇到危险要挺身而出进行解救,面对歹徒和恐暴分子要群起而攻之。这不仅是成年人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每个公民都应参与其中,更需要从小做起,加强对儿童和少年进行社会公德心的培养。未成年人能够舍身救人,其不仅对成年人有深刻的教育寓义,更对同类人树立了榜样。
诚然,未成年人体力和能力与成年人有区别,在他人遇到危险的时刻,应理性施救,实行“见义智为”、“见义巧为”,但是谁也不情愿白白的献上生命,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勇”更显得珍贵。授予其见义勇为称号,意在学习其的精神,唤起更多的人在关键时刻能挺身而出,而担心什么会“盲目模仿”纯属多虑,有谁会拿自己的生命当儿戏?鉴定见义勇为主要看事,事实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标准,而不是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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