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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光:微信交易侵权需依法处理

李丹丹

2014年08月11日14:36   来源:新京报

原标题:法学专家:微信不是第三方交易平台

  网购食品若遭侵权,电商或将承担连带责任。今日,中国人大网正式向社会公开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其中第七十三条对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责任界定备受瞩目。

  今日,数位专家表示,网上交易第三方平台指的是具有稳定性、连续性特征并且支持网上支付等功能的平台。目前,在微信、微博平台出现的购物账号并不适用“第三方平台”的界定。

  此次修法是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草案从现行法律的104条增加到159条,旨在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微信交易侵权依民法处理

  目前越来越多人选择微信进行交易,那么微信交易是否适用于本条例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合解释,微信不是第三方平台。“因为微信没有改变双方交易的信息,如果改变了你们的交易,或者参与交易其中,他要承担责任。微信只是提供了一个渠道,搭了一个桥梁。”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认为,网上交易第三方平台指的是一种较稳定机构,经营一个网络交易平台。在这个平台能够生成合同,能够进行网上支付结算,以及网络交易最后的定单。

  王晨光说,然而微信不是持续性的,而是一次性的交易。通过微信不能形成一个订单,也不能形成网上支付。

  那么在此情况下,如果微信交易被侵权,消费者应该怎么办?

  王晨光解释,这是属于偶发性的个人之间的交往,个人之间的交往由民事法律规范去调整是不是构成欺诈。“是不是构成侵权,那是民事法律规定能够有效处理的。”

  网络食品交易须“实名”

  根据此次草案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但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说,“一个人在你的网络平台进行销售,你不知道他是谁,也不能提供有关他的信息,消费者买到这个东西发生问题了,想去找生产商或者经营商,你提供不出他的信息来,当然你要有责任。”

  对此,徐景合解释,“一般讲的连带责任,首先要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承担责任。第三方平台如果没有尽到管理责任,要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李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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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实习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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