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世诚
作为一种源自基层的法治探索,村民自治制度从建立到完善,是一个认识不断深化、制度不断完善、成效不断体现的过程。
上世纪八十年代,广西河池合寨大队的85位村民自发投票选举产生了中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并由此催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定了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性质和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关系,开创了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先河。依据选举原则,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村民负责,并要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不足之处,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将这种监督进一步具体化。
后陈村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的基础上,经过实践,创造性地将法律原则予以具体化。无论是细化村务管理制度、完善村务监督制度;还是具体执行六步工作法决策制度,以流程图、工作表将村务工作公开化。后陈村的制度创新,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在执行层面上完善基层民主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树立了一个以监督促进制度完善、以监督实现民主公开、以监督保障法治建设、以监督推进各项事业发展的典型样板。
后陈用实践证明了村民自治组织可以成为民主的训练班、学习班,也是实习班,为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后陈村能够在全国率先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与其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紧密相关。后陈村陈氏一族在这个村居于主体地位,历史上陈氏“重视教育、耕读传家”,这就保证了村民有一定的文化知识,能够接受民主的思想。浙江又是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重点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村委会有了一定的经济能力,在经济利益的趋动下,人们为了自己的经济权益必然要予以表达。这为民主监督奠定了经济基础和思想基础。而我国的法律建设又为村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与三十年前相比,后陈村村民委员会无论是经济能力,还是自治管理能力都有了巨大的变化,在民主管理方面亦有了质的飞跃。现在后陈村已经有几千万的资产,不仅为全村村民依法缴纳了农村各项社会保险,还购买了商业意外保险。村民公约也不再是简单的处罚条款,更多的是引导村民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十年来,后陈村实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完成了“从乱到治”的华丽转身,形成自我良性发展的新模式,推动了后陈经济社会快速和谐发展。
(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