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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重晖:人大工作也要用好协商民主

2014年07月28日09:02   来源:学习时报

原标题:人大工作也要用好协商民主

人民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鲜明特征。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坚持人民性,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决定了人大工作中要进一步发展包括协商民主在内的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而人大制度和运行机制中的代议制、票决制、民主集中制等特征,也必然要求人大工作中要运用好协商民主,通过发挥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来进一步彰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不断丰富其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

代议制与协商民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代议制民主。当前,我国进入发展关键期、改革攻坚期、社会矛盾凸显期,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群众利益诉求呈现差异化、多样性特征,利益矛盾日渐突出,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发展难度变大;随着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监督意识不断增强,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使得形成社会共识的难度增大。如何兼顾好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的群众利益,协调好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更好地代表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个无法回避也必须回答好的难题。这就需要更广泛、更充分的协商,将协商民主内生性地嵌入人大工作当中,来主动回应我国在现代化进程新的发展阶段所面临的各种严峻挑战。

票决制与协商民主

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事项、决定问题时,实行票决制。票决民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更加注重偏好的聚合,重在民主的结果。协商民主基于理性沟通,达成共识,更加注重偏好的转换,重在民主的过程。周恩来曾说过:“新民主主义的议事精神不在于最后的表决,主要是在于事前的协商和反复的讨论。”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中,不管是法律草案和决定、决议案的审议,还是人事安排的讨论,都经代表团会议或小组会议讨论,然后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修改议案,再由全体会议实行表决。以协商的充分性促进票决的科学性,实现票决民主和协商民主的相互促进,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应有之义。

民主集中制与协商民主

民主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职权必须遵循的原则。人大工作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相比,方式有很大不同。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是通过会议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民主与集中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是同一个政治过程中两个各不相同而又不可或缺的环节。民主是集中的基础,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在人大行使职权中运用协商民主,通过充分的讨论、深入的审议,有利于更好地促成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因此,人大工作中运用协商民主,是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了进一步部署。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主要民主渠道。在人大工作中运用好协商民主,对于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更好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具有重要意义。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将协商民主融入人大运行机制和行使职权的相关方面,拓展协商民主的广度和深度,推进协商民主在人大工作中的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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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实习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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