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法就是法的改变,就是规则的改变。改革不仅会改变法或规则,还会改变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方式、手段,因而还是治的改变。
法治与改革,是当前的时代潮流。如何从法理上把握法治与改革的关系?
一方面,要看到当前的法治,是改革中的法治。改革背景下的法治是动态、变迁的法治。在中国历史上,改革还有一个名称,就是变法。商鞅变法、戊戌变法,都是变法,同时也是极其深刻的改革。变法就是法的改变,就是规则的改变。改革不仅会改变法或规则,还会改变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方式、手段,因而还是治的改变。由此可以发现,改革中的法治,无论是法还是治,都会发生明显的改变,这就是改革时代法治的命运。
改革背景下的法治,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改革的冲击。因为法治的核心意义就是规则的治理,就是秩序,就是稳定性、可预期性。但是,因为改革,规则发生了改变,整个社会的可预期性难免会降低。法律本身的稳定性、权威性也会受到损害。因此,在看到改革可能取得巨大收益、巨大红利的同时,也要看到改革的成本,改革对法治的冲击就是改革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成本。这个成本是由整个政治共同体来承担的。以前,学界讨论过所谓良性违法或良性违宪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虽然有不同的看法,但提出这个问题,就表明学界已经意识到,改革过程可能对法治构成某种损害。
另一方面,还要看到当前的改革,应当是法治下的改革。如果改革总是体现为对法律规则的突破与再突破,恐怕就会导致某些严重的后果。譬如,朝令夕改的法律规则,会削弱社会公众对于法律规则的信心,不断出台的新规、新法,很可能仅仅在文本上空转。戊戌变法期间的光绪帝、康有为,就制作了很多漂亮的规范性文本,但这些文本对政治与社会的干预能力、调整能力极其微弱。这种状况,不仅是对法治的伤害,同时也是对改革本身的伤害。
为了避免改革与法治的相互削弱,在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应当注意法治对改革的规范,更明确地说,改革之前更该加上一个修饰词,那就是法治下的改革。法治下的改革怎么改?既要尊重规则,又要推进改革、改变规则,两者的关系如何协调?我的回答是:改革主要是对实体权力关系、实体利益关系的调整,这种调整主要是对实体性法律的改革。譬如,修改相关的组织法或物权法,重新确定权力的归属或利益的归属。这样的改革,主要体现为对实体性法律的改革,但这样的改革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改革是在程序性法律或某些实体性上位法的规范下展开的,这样的改革就可以称为法治下的改革。
法治下的改革有助于促进法治。改革虽然可能从一个侧面伤害法治,但法治下的改革可以从另一个侧面促成法治。法治下的改革对于法治的正面效应在于:第一,依据法定的程序,可以通过改革,完善现行的实体性法律与程序性法律,或废除某些不恰当的法律规范(譬如《劳动教养条例》),通过改善法律规则而提升法治的品质。第二,在改革过程中对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的调整,可以优化法治的环境。法治建设,既依赖于法律规则、法律文本的改善,但是,对于法治的更坚实的支撑,其实是政治文明程度、经济发展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法治需要高品质的政治、经济来支撑;或者说,法治水平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晴雨表。一个政治、经济都不行的国家,不大可能有像样的法治。
反过来看,改革中的法治也有助于促成改革。对于改革来说,法治的功能与作用主要体现在:第一,法治为改革的有序展开提供了程序性的规范。任何改革措施的出台,都要讲规则。法治可以为改革提供基础性的规则。法治就像河流的两岸,约束着河水向前流淌。没有法治提供的程序性规范,改革可能进退失据,就像河水可能泛滥成灾。第二,法治为改革提供了合法性的基础。对于改革来说,法治提供的合法性基础及正当性依据,显然是改革有效推进的重要资源。没有合法性的改革,很难取得实效。第三,法治可以把改革的成果巩固下来。把改革的成果写在法典上,是巩固改革成果的最好方式。
(作者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