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调查评估和责任追究是应急管理工作的应有之义,也是避免事故再次发生的基本途径。2013年11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山东省青岛市“11 · 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抢险工作时强调,“用生命和鲜血换取的事故教训,不能再用生命和鲜血去验证”。如何进行科学调查和理性问责,而不是以政治问责代替技术分析,切实做到举一反三、真正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是当前我国亟待加强和改进的一项工作。
事故调查异化为政治问责
事故调查的主要目的,是分析导致事故产生的技术、运行体制、管理机制、组织文化等因素,为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提供客观依据,从而做到亡羊补牢,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换言之,追问真相比迅速问责更重要,从事件中学习比单纯处理人重要。当前我国的事故调查,已经异化为各方面进行复杂博弈、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的政治化问责过程。
一是情绪支配。在当今新媒体时代,事故发生后,会在瞬间快速扩散传播,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公众热切议论的热点、媒体争相报道的重点。大家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感到非常震惊,对事故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感到非常痛心,对事故的起因和抢险救援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格外关注,对相关机构和人员在事故中的责任分担等充满期待。特别是,在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很多人关注的是赔偿和问责问题,认为高赔偿和严问责能起到震慑作用,杀鸡骇猴,不处理、不严惩人不足以平民愤。在各方面的高度压力和期待下,事故调查很容易简单地被领导意志所左右,被新闻舆论所左右,被社会情绪所左右。在此情况下,迅速问责、尽快给全社会一个交代,变成比追问真相更重要的首选项。
二是结果导向。我国政治问责型的事故调查,“以成败论英雄”,重结果轻过程,甚至有时只看结果不看过程。基本的做法是,不管日常工作做得如何,只要出了人命,就要有人为此担责,而且,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越多,往往被追责的人也越多,级别也越高。事故调查的最终结论,基本上都是认定为“责任事故”,有关部门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有关官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这种结果导向型的粗放式的问责机制,不仅导致安全监管成为苦差事和高风险岗位,谁都不愿管、谁都不愿干,能躲就躲、能拖就拖,还导致“不出事”成为安全监管的基本逻辑,突出表现为消极和不作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出了事被处理也只能是自认倒霉。
三是自我评估。我国政治问责型的事故调查,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自查自纠的过程,各有关方面同时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通常,根据事故的人员伤亡等情况,成立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的相应级别的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及邀请人员抵达事故发生地后,召开会议,听取事故情况和工作情况汇报,对调查工作进行安排。在这种自查自纠式的调查过程中,由于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交织在一起,调查组成员和被调查对象之间利益无法切割,责任分担成为相互间讨价还价的复杂博弈过程,调查后自然难于拿出令人信服的结果,不可避免地导致公众陷入“调查结果怀疑症”——虽然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迅速成立调查组、公布调查结果,但公众对调查结果常常心存疑虑,调查结果一出,质疑声接踵而至。
四是速度优先。我国政治问责型的事故调查,强调速度为先,速战速决,而不是深挖细掘、精耕细作。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查组要在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最多可延长2个月完成。惯常的做法是,在事故发生后调查尚未启动或刚启动的第一时间,先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随即火速成立调查组,并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内完成事故调查并批复结案。面对重特大事故,面对惨痛的伤亡和损失,全社会当然盼望着责任水落石出、责任人被问责的一刻。不过,想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专业性、技术性的详尽分析工作,显然是一种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所得出的调查结论和所提出的整改落实措施,只能是大而化之、泛泛而谈,一旦深入到具体的细节问题时讳莫如深。
回归科学调查和理性问责
我国政治问责型的事故调查,重结果轻过程,重速度轻质量,重处理人轻调查事,偏离了事故调查和问责的本意,难于真正深挖事故发生背后的深层次原因,难于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意见,经常导致“好了伤疤忘了疼”,类似的事故接二连三重复发生,“涛声依旧”。同时,高压的问责机制成了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很多官员工作不敢担责,事无巨细要请示汇报,对安全监管工作上推下卸。为此,有必要回归事故调查和事故问责的本意,建立科学调查和理性问责机制,真正让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成为改进安全管理工作的动力。
一是按照独立权威的要求建立第三方事故调查制度。“心底无私天地宽”,无私才能无畏,独立方能公正。调查主体的独立性,是保证独立视角和公正立场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保证调查机构和参与人员独立于被调查对象、确保调查过程不受被调查对象干扰的基本做法。要根治公众对事故调查的“结果怀疑症”,必须建立第三方事故调查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还原事件真相,查找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才能增加调查的公信度和权威性,让调查结果令人信服,消除公众疑虑,才能为责任归属、纠纷处理、补偿分配、责任追究等提供事实基础。因此,第三方介入甚至主导,应该成为重大事故调查的铁律而非特律。为此,要回归事故调查的技术分析定位,让技术调查与司法调查相分离,与政治处理相分离。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事件当事人以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有序参与或旁听调查及质询过程,使公众能真正观察和体验调查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是按照“确责—履责—问责”的逻辑进行理性问责。科学的问责机制必须建立在预先合理设定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根据职责履行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有根有据地进行问责。重特大事故发生后,问责和检讨是必需的,但不是主要目的,更不是唯一目的,在当前我国确责没有完全到位、履责没有完全调查清楚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必须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建立科学问责、理性问责的机制,不是被问责的人级别越高越好,不是被问责的人数量越多越好,不是问责的速度越快越好。比事故发生后迅速制定一长串蔚为“壮观”的问责名单更重要的、也是事故发生后最应该做的,是以事故为戒,痛定思痛,刮骨疗伤,亡羊补牢,举一反三,清除事故隐患,堵塞各种漏洞。只有真正以事实为依据,才能让被问责的对象心服口服,坦诚接受处分,虚心改进工作,而不是被认为是“替罪羊”,替人受过,自认倒霉;只有以改进工作为目的,才能让问责变为改进工作的“发动机”,才能为各级机构和官员提供正向激励,变个别人、少数人的经历为大多数人乃至全社会共同的财富。
三是按照例外原则建立应急指挥和决策的免责机制。在重特大事故发生后的紧急情况下,既要对错误决策问责,更要鼓励积极担责。重特大事故发生后,现场瞬息万变,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平时制定的应急预案可能无法奏效,现场的任何决策既关键又带有风险。在这种高度紧张和高度不确定的情况下,除了需要现场应急指挥人员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更需要建立相应的授权机制和免责机制,让现场指挥员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在当前我国各种应急指挥的责权利不完全清晰、严肃的问责又以结果论英雄的情况下,很多官员习惯性的理性做法是:到了事发现场先忙着分清责任,或忙着请示汇报、消极等待——多干事会出事,少干事少惹事,不干事没有事。要对现场人员“松绑解压”,既要建立现场人员对上级请示汇报的“负面清单”,明确规定各级应急决策指挥机构的责权利,更要设定有关紧急情况下的免责标准并且对抢险救援中的责任探讨出一套不同于平常的责任机制,避免因来自问责压力或上级越权干扰从而影响第一时间的现场救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