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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解读习近平主席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主旨讲话

沈丁立:与时俱进地发展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

2014年06月28日18:08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复旦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副院长 沈丁立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6月28日电 (万鹏)今天下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六十周年纪念大会在北京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在纪念大会主旨讲话中指出,我们共同纪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就是要探讨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弘扬这五项原则,推动建立新型国际关系,共同建设合作共赢的美好世界。就此,记者第一时间连线了复旦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副院长沈丁立。

沈丁立指出,六十年前提出的五项基本原则,其中的每一条都有国际法依据。五项基本原则提炼了当时浩大的国际法体系之精髓,以最为凝练的方式浓缩出关于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准则,这对于二战结束后人类的反帝反殖具有重大意义。当新中国以最为简洁洗练的方式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立即得到印度和缅甸的支持,这三个国家相继在国际舞台上倡导将此当作处理相互关系的普遍准则,得到了广大争取独立和平等的新兴国家的欢迎,并逐步受到了包括多数发达国家在内的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可以说,五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对当代国际关系准则的二次创新,是中国奉行和平外交政策的重大软实力。在过去的六十年中,二战结束后的人类反殖运动已经取得巨大成就,国际政治经济秩序逐步走向公正。这其中,五项基本原则作为当代国际公认的准则,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沈丁立认为,时代在发展,国际法在演进。相应地,五项原则的精神不变,但其内涵则在不断发展。五项原则中的第一项,即“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在当前日益全球化和国家间相互依赖的时代,主权的含义已经拓展,维护主权的绝对性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在传统的国际关系时代,国家外贸和对外投资属于主权范畴,任何一国具有不进口与不出口的自主权利,而且任何他国必须对此尊重。但在当代,这种极端做法既不符合任何一个国家的利益,也不符合自由与平等贸易的国际规则。但是,即使对待极端性的贸易争端,在当代也已不再是霸权国家的坚船利炮,而是首先交给世界贸易组织的仲裁机构予以审理。国际社会成员将原本纯属主权范畴的国家利益交由世贸组织这样的第三方去管理,就是传统主权的变迁,但因此避免严重的贸易争端,营造互相妥协的合作共赢,则增进了五项基本原则的最后两项,即“平等互利”与“和平共处”,这恰恰是五项基本原则的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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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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