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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强:网络暴力问题研究新进展

2014年06月23日09:01   来源:学习时报

原标题:网络暴力问题研究新进展

  网络暴力作为不同于现实暴力的“软暴力”,指的是在网络场域发表具有攻击性、侮辱性的言论、图片、视频,通过人肉搜索揭露当事者的隐私,对未经证实的信息进行先入为主的道德评判,甚至介入现实,侵犯当事者人格权益的网络失范行为。比如,“史上最毒后妈事件”“非洲牛郎门事件”等等。当前,我国面临的网络安全挑战日益复杂多元,侵犯个人隐私、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网络暴力事件时有发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一定程度上,网络暴力问题研究事关网络强国建设,事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也事关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的安全有序运行。

  网络暴力的生成机制
  现实动因说。有研究者认为,社会转型过程中风险的无序释放是催生网络暴力的现实动因。经济社会脱序发展,道德功能弱化,社会焦虑蔓延,“仇富”“仇官”心态,利益调整不公造成的阶层隔阂,相对剥夺阶层累积的愤懑情绪、郁积的心理抗争,在网络放大效应下,进一步离散了社会认同,催生出网络暴力。还有研究者认为,现实社会意见表达渠道不通畅,弱势群体利益无保障是产生网络暴力的现实基础。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弱势群体,极易在网络空间中产生“群体极化”效应,网络成为“弱者的武器”。透过网络暴力现象的表面,看到的往往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
  网络特征说。网络的隐匿性、交互式、开放式等技术特征,使得网民失范行为的“责任成本”较低。有研究者认为,网络的隐匿性,使现实社会金字塔式的身份、等级、层级结构全部消解于网络节点之中。网民主体、暴力场域实现同步隐匿,网民只需“脱域”介入,即可进行情绪宣泄、满足好奇直至认同重组,最终将弗洛伊德笔下按照“唯乐原则”活动的“本我”完全释放。随着Web2.0应用的快速普及,交互式传播时代来临,据此有研究者认为,面对网络热点事件,网络“把关人”处于“摁起葫芦浮起瓢”的尴尬状态。同时,网络的开放式参与,释放了人们深层心理中被语言压抑的叛逆意识,人们可以在网络上自由地解构语言规则和编码规范,这种解构重组后的语言暴力,成为网络暴力的一种重要形式。
  网民结构说。2014年1月《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我国20—29岁年龄段网民在整体网民中占比最大,学生仍是中国网民中最大的群体;收入结构中,月收入2001—3000元和3001—5000元的上网群体规模最大。据此有研究者认为,中国网民呈现年轻化、学生化、低收入化的结构,这种结构决定网民使用网络的娱乐化、情绪化,面临社会问题时,更容易非理性表达。还有研究者指出网络推手在网络暴力事件生成初期,起了重要作用。普通网民摇旗呐喊、参与围观式的“扒粪”,使得网络暴力终成原然之势,并据此认为网络暴力是“集合行为”的道德审判。
  规制缺位说。主要是网络法律规制缺位、网络伦理规则缺位。有研究者认为,随着现代化进程加快,中国逐步由伦理社会进入法理社会,与现实法律规则体系的“事后建构”同步,网络法规更是缺少前瞻性延伸建构。此外,网络社会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网络伦理规则跟进。网络立法缺位、网络伦理规则缺失的交互作用,造成网络行为失范引致的网络暴力频发。

  网络暴力的社会影响
  当前,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网络暴力侵犯了民众基本权益,异化了网络自由表达权,绑架了新闻舆论,深化了阶层区隔,激化了社会矛盾。学术界对网络暴力社会影响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侵权论。有研究者指出,网络暴力侵犯民众基本权益,瓦解社会信任,不利于社会整合。网络暴力直接侵犯当事者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权利,间接销蚀现有法律程序和法律体系的正当性。网民通过人肉搜索进行调查取证,事实上造成了“多数人的暴政”,不利于公民政治文化和法治文明建设。
  异化论。有学者认为,网络暴力的形成,进一步异化了网络自由表达,催生出网络民粹主义。人肉搜索式的网络暴力,经过网民群体认同、网民情感动员以及网络话语垄断,形成草根性、非理性和批判性为特征的网络民粹主义,扭曲了民意,消弱了党和政府权威,消弭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利于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不利于网络民主建设。
  矛盾论。还有研究者认为,网络暴力具有风险的“溢出叠加”效应,容易进一步造成阶层区隔,激化社会矛盾。同时,网络暴力扭曲了网民的心理结构,网民在参与围观、点击的过程中,无形中也被这种暴力文化消费了,从而助长社会非理性情绪,滋生以暴制暴的社会心理,为潜在社会矛盾的激发进行了心理“蓄势”,不利于社会稳定。

  网络暴力的消解路径
  注重化解现实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有研究者认为,政府要注重制度设置的公正性,积极构建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促进转型社会风险的有序释放。同时,借助网络暴力的社会晴雨表功能,及时开展社会风险评估,防止制度性社会排斥,更加注重维护弱势群体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民生问题民权化和民权问题民生化的互联互动。只有从社会层面解决各类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才能消解网络暴力的现实动因。
  完善适用网络社会的法律体系。有研究者指出,中国社会呈现“泛道德主义”的文化心理结构,极易出现伏尔泰所说的“人人手持心中的圣旗,满面红光地走向罪恶”的局面。缺少适用网络社会的法律法规制约,“道德民兵”就会进行先入为主式的网络巡视,进而通过网络群组的认同放大,走向网下的现实介入,侵犯他人权利。美国社会学家曼纽尔·卡斯特指出,“网络构建了我们社会的新社会形态,而网络化逻辑的扩散实质性地改变了生产、经验、权力与文化过程的操作与结果。”新的网络社会形态呼唤新的法律体系。
  健全网络互动规则和信息技术伦理建设。有研究者强调,网络“标题党”通过议程设置,变相推动网络暴力。通过构建网络互动规则和网络新闻传播伦理,才能规范网络互动和网络传播。还有研究者认为,现代信息技术伦理的核心是从观念和道德层面规范技术发展准则,使之不损害人的基本权益。在提高民众信息伦理和规则意识的基础上,超前预示技术带来的伦理问题,并制定可行的技术伦理准则,以规避可能出现的网络社会问题。
  构建网络社会治理体系。有研究者强调,需要从政府、社会、个人、技术四个维度,构建网络社会治理体系,形成治理网络暴力的合力。要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和网络表达机制,培育民众理性思考能力,弘扬社会公德,防止网络技术异化。
  学术界对网络暴力问题的既有研究,及时回应了网络暴力现象,取得了很大的研究进展。但中国网络暴力问题研究仍有较大的拓展空间。从理论深度看,既有研究多是案例式、描述式的浅层解析,可以进一步加深理论分析。从学科上看,既有研究局限于新闻学、传播学、法学等学科,可以开展社会学特别是网络社会学的深层研究。从研究方法看,缺少深度的国际比较研究,应将问题置于国际视野下。从研究内容看,缺少转型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层面的交互分析,可以加大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的互动关联研究。今年是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开局之年。深化网络暴力问题的理论研究,提供具有现实操作性的政策建议,有利于培育网上核心价值观,扩大网络传播正能量。
  (作者单位:中央党校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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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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