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徐霄桐 实习生 郭美宏
近日,陕西省要求对新提拔领导干部实行个人重大事项和家庭财产申报备案。这个要求出自近日陕西省印发的《关于对新提拔领导干部实行个人重大事项和家庭财产申报备案的意见》。
陕西此举被外界概括为“要提拔,先申报”。并有媒体称其为“新提拔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启动省级试验”。
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提及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时,提出要“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而陕西此次出台的规定强调的是“申报”,离“公开”尚有距离。
官员财产申报始于1995年,施行至今已近20年。在有效推进反腐败工作的同时,只申报不核查以及不对外公示,被认为让申报效果打了折扣。
陕西新规,存款车辆也要申报
此次陕西省文件涵盖的申报对象是“确定为省管正、副厅级领导干部和县(市、区)党政正职,以及省直机关正处级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
文件开出的需申报清单包括:本人婚姻、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出国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和从业情况。本人及其配偶和共同生活子女所属的财产,具体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含股票、期货、基金、债券、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等)。
值得一提的是,这些申报项目与2010年中央出台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相比,陕西开出的这一清单新增加了车辆和银行存款两项。
对于车辆,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一名工作人员对媒体解释称,领导干部大部分都有车辆,是普通车还是高档车,以及与收入是否相符,都需要备案。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任进认为,原来制度的申报范围是有问题的,最重要的存款没有列入申报范围,“公务员在进行申报的时候,如果按照这个规定来申报,没有申报存款,那就会出现问题了。”
陕西一名基层干部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去年以来,财产申报的管理趋向严格。据他所知,一些单位里的领导干部都在处理房产。
此次陕西出台新规,与我国反腐大环境密不可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要“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其中提及要“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
但也有学者认为陕西新规意义不大,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表示,县处级以上官员本就每年年底需要申报个人事项。“如不申报,组织部门会找你谈话,就不是能不能提拔的问题了。”
中央党校反腐专家林喆教授表示,此规定与原有财产申报制度缺少差别,原因就是仍停留在申报阶段,没有对申报内容的审查和公开方面有所突破。
申报抽查渐将铺开
浙江一名县处级官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官员个人事项申报,每年年底要填写一份申报表格。他表示,因为一般不会有人去核查申报的内容,“所以随便填一下就可以了”。
陕西央企员工告诉记者,当地市纪委去年曾要求申报个人持有消费卡、购物卡的情况,几乎所有人都填了“无”。“但事实上怎么可能呢?”事后也确实无人核查。
林喆认为,多年以来,因为缺乏审核制度,申报上去就被组织部门存档,使得官员财产申报流于形式。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同样认为,只申报不审核,效果有限。
2013年1月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明确提出,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
同年12月7日,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今年起将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据了解,抽查核实工作主要是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每年按一定比例开展随机抽查。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对拟提拔的部分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和其他需要核查的对象进行重点核查。
陕西印发的《意见》也特别规定了抽查核实制度。《意见》称,对瞒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一律按违反组织纪律严肃处理,对申报备案情况实行动态管理,随机抽查核实。
目前,广东、上海等地已经启动或实施了抽查工作。部分基层地区也开始自己的尝试。2013年以来,浙江武义县与平阳县先后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进行了相应的抽查。2013年6月,武义县由纪委牵头对“县管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进行抽查核实,共抽查了5家单位37名领导班子成员。
2014年,平阳县首次对将要提任干部所公示的财产情况进行抽查。结果发现,27位被抽查的拟提任干部中,有5名考察对象财产情况和前期自行申报并公示的内容有出入。其中1人推迟任命,4人被提醒谈话。
公开之困
最令学者遗憾的,是陕西新规止步于申报,没有更进一步进行公示和公开。
财产申报及公示制度一直被视为反腐败利器,被公众报以较高期待。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已有近30个市、县进行过官员财产公开的试点。从最早的新疆阿勒泰市,到此后的浙江慈溪,再到2012年年底广东将韶关始兴与广州南沙、珠海横琴作为官员财产公示的试点。这些试点大多公开程度有限,或试验最后无疾而终。
任进表示,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要研究是否建立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1994年,“财产申报法”被正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但未能进入实际立法程序。任进还说,《公务员法》在起草过程中,原来是想把公务员的财产申报、甚至公示写进去,但后来意见不统一,就没有写进《公务员法》。
任进还表示,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未能建立,与一些相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建设还没完成有关。他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的制定,与财产公布、申报制度结合起来,肯定会有反腐的效果。同时他认为,还需建立以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社会信用制度和金融网络实名制度。
任建明则认为,基础制度的缺失并不妨碍公示制度的建立,公示有利于推进对申报内容的核查。“一旦公开了,有人发现他申报的内容和真实情况不一样,就会去举报。这是帮助降低了核查的成本。“
林喆建议,可首先在同级间进行公示,即科级干部的财产情况,在科级干部中公示,处级干部的财产情况,在处级干部范围内公示。她说,同级公示有两个好处,首先,同级干部拥有的机会和收入差不多,因而更容易发现问题;其次,同级官员进行财产公示时,因为他们之间本身存在竞争关系,当某个同级官员的财产有问题时,就更容易被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