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观察
对土地换项目的明令禁止被普遍解读为将对当前各地屡见不鲜的低价出让土地换取各类商业项目,并从中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画上休止符。关键是,如何确保各项禁令能够令行禁止,恐怕还需要一系列保障措施加以明确,否则,明令禁止则极易可能沦为一纸空文。
日前,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发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下称《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作为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规定》要求,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消息一出,迅速引来舆论高度关注,其中,对土地换项目的明令禁止被普遍解读为将对当前各地屡见不鲜的低价出让土地换取各类商业项目,并从中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画上休止符。显然,如若能从此关闭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换取项目牟利的大门,势必将对当前日益盛行的土地滥用形成约束,有助于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值得重申的是,所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其实质包含三层含义,一是节约用地,即各项建设都要尽量节省用地,想方设法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集约用地,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三是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土地作为发展过程中必备的基础要素,在持续发挥支撑作用的同时,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在工业化加速发展带动城镇化起步并实现赶超式发展的过程中,各方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然而,长期存在的对建设用地的粗放利用模式也在不断侵蚀珍贵的土地资源。
实际上,由于土地的粗放利用带来的一系列后果正在逐步吞噬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而长此以往也将难以适应新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这一点,从各界对我国存在粗放利用土地的主要表现上便可窥一二:一是基础设施建设及产业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衔接不足;二是建设规划用地和建设标准过宽亟待改善;三是大、中、小城市建设用地有待协调;四是工业用地占地普遍偏大;五是未利用及废弃土地较多;六是流失农村闲置宅基地较多等。
显然,这些将对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寻求进一步发展形成阻碍,而一个公认的事实是,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的加快,部分城镇规模过度扩张,致使土地资源利用粗放浪费现象也十分突出。好在,在党的十八大明确新一轮城镇化建设方向的同时,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也被重新摆在了极为重要的位置。
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土地出让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应充分贯彻市场配置原则,运用土地租金和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而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土地范围上,《规定》还明确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于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属于国家鼓励产业的工业用地,可以实行差别化的地价政策。另外,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可以预留规划范围,根据建设进度,实行分期供地。
此外,在存量土地的盘活利用上,《规定》在总结近年来土地整治领域多项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从农用地整治和建设用地整治两方面提炼节约集约用地的创新做法。对农用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工矿废弃地整治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毋庸置疑,《规定》的确从全方面综合考量了当前我国土地利用现状和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针对可能因土地粗放利用带来的负面影响提出了极具针对性的解决方法,这在新时期我国土地资源日益紧张的大背景下,以及新一轮城镇化提速布局的大环境下,《规定》的即将实施显得必然且必要。
在记者看来,在现阶段,通过《规定》明令禁止土地换项目,无异于扼住了土地滥用的咽喉,而继续强调土地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的政策方向,也是现阶段我国最为适用的土地处方方式,关键是,如何确保各项禁令能够令行禁止,恐怕还需要一系列保障措施加以明确,否则,明令禁止则极易可能沦为一纸空文。
(记者 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