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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耕田:如何从三个方面具体把握创新规律的含义?

2014年06月09日09:19   来源:学习时报

原标题:深化对创新的认识

在世界范围内,创新型实践已然成为了主导性的实践形态;在国内,建设创新型国家也是我们所采取的重大战略选择。为了在创新活动中取得自觉性和高效性,我们必须深化对创新问题的认识。

创新规律支配着我们的创新实践

所谓创新规律,是指社会进步与社会创新之间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是人类社会只有在创新实践中才能获得前进发展的基本趋势。关于创新规律的含义,我们可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具体把握。

首先,创新规律是新陈代谢规律在社会领域的具体表现。我们所处的世界,是处在不断地运动、变化、发展之中的。但世界万物的运动变化不是杂乱无章而是有其方向性的。事物变化的方向主要有三种:单一的水平运动,下降的运动,上升的运动。上升性在世界万物的三种方向性运动中占据着主导地位。换言之,事物变化发展的基本方式是前进的、上升的运动,即自然和社会发展的总方向和总趋势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是以上升性运动为总体特征的。而物质世界以新陈代谢为表现的上升性运动,在社会领域就体现为一种创新规律,或者说,前进的上升性运动是社会创新规律的客观基础。

其次,创新规律是人的创新性实践的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的创新实践是社会发展的创新规律得以存在和实现的载体,创新规律就是在人的创新活动中得以具体表现的。人的实践主要有三种形态:常规型实践、变异型实践和创新型实践。而只有创新型实践,才能真正推动实践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真正体现出实践活动所具有的变革、改造客体的本质作用。如果说,新陈代谢规律为创新规律的发生提供了一种可能性的话,那么,创新实践则把这一可能性变成了现实性。

最后,创新规律是对创新本质的反映。创新本质是由人们新生的需求愿望与原有的现实存在之间的矛盾构成的,具体而言,是由原有的或旧有的事物客体(包括物质客体和精神客体)不能满足或不能很好地满足创新主体的需求愿望的矛盾构成的。换言之,创新之所以必要,是因为人在实践生活中产生出了新的需要,而这种需要又往往是现有的客体、现有的实践活动及其产物所不能给予或不能满足的,于是就有了矛盾。而要解决这一矛盾,人类就不得不通过创新的方式来实现,即通过创新变革原有的客体,使其发生新质态的变化,进而满足人的新的更高的需求,从而在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之间建立起新的更高的协调统一关系。

创新规律的被阐发,不仅大大深化了我们关于创新问题的认识,更为我们自觉开展创新型实践提供了客观基础或依据。换言之,我们高度重视创新工作,积极建设创新型国家,其实正是创新规律在我们实践中的充分表现,是我们在竞争激烈、不进则退的时代背景下认真遵循社会发展规律的理性之举。

创新包括着人文创新

创新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不仅仅体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等方面,还体现在人文社会科学等方面。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在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创新力还是相当弱的。

建设创新型国家应当是一个全方位的战略,当然包括着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步,既需要科技创新的驱动,更需要人文社科领域创新的范导,要说理和讲理。所谓“说理”,即向人们阐示或说明我之发展的依据、方法、原则、意义等,让人们认识了解、支持甚至学习我之发展;所谓“讲理”,是指通过制定相应的规则来约束引导我之发展,使我之发展少犯错误,少走弯路。而具有现实针对性的理从何而来?主要来自我们人文社科领域创造性的研究工作。

总之,我们要通过扎实有见地的研究,向世界阐述中国发展的“是什么”“为什么”和“怎么样”之类的问题,特别是在一些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上,要有我们的声音、我们的看法。否则,当我们仰视别人的时候,别人只会俯视我们;当我们只是把别人视为老师的时候,我们可能永远是学生。恩格斯早就指出:“一个民族要想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就是说,要想把我国建成一个真正的大国、强国,我们不能仅仅做经济上的巨人,我们还要成为理论上的强者、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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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实习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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