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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淑真、蒋利华:狠抓“两个责任”,构建权力的制度樊笼

2014年06月05日09:25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近日,王岐山同志在与部分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国有金融机构负责同志座谈时发表重要讲话,围绕责任和担当,提出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具体要求,强调关键看行动,根本在担当,引起巨大反响。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一项重要要求,是新形势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创新举措。这一要求将着眼点紧紧放在了“责任”二字,并且按责任主体的不同,分别指明了责任的内容。我国反腐倡廉工作,历来强调责任。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鲜明地提出了“责任制”的概念。《规定》明确提出:“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2010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其中明确提出:“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王岐山同志讲话中强调的“主体责任就是党委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与这些规定是一致的,也是一脉相承的。

就纪委的职责而言,一般把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概括为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四个方面。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指出:“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这是对监督职能的积极强化。

由此可见,关于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的提法已有多年,之所以十八届三中全会要对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再次作出明确规定,表明一些党委、纪委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双缺位”的状况。虽然一再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党委统一领导”,领导班子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但在党风廉政建设实际落实过程中,主要负责人常常模糊了主体,淡忘了责任,以为党风廉政建设是纪委的事,非但谈不上主动安排,主动落实,反而出现了苗头性问题就捂盖子,甚至发生姑息、纵容腐败问题的现象,给纪委开展工作设置障碍,造成一些地方反腐败工作难于开展。对于纪委来说,由于体制的原因,也由于同级党委认识的原因,履行监督职责处于缺位状态,对同级党委,对所在单位的主要党政领导,不能监督,不敢监督,不能履行应尽的职责。甚至作为党委的下属部门不得不从事自身职责外的其他工作,从而造成一些地方主要领导行使权力不受制约,惯于搞个人专断,直至在利益的诱惑下陷入腐败深渊。

王岐山同志的重要讲话,非常鲜明地针对这“双缺位”的问题指出了治理良方:一方面强调党委主体责任,督促党委从自身强化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认识,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另一方面强调纪委监督责任,从外部加强对权力的监控,这样通过内外兼修,真正做到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是全党的大事,在严峻的形势面前各级党委必须切实履职,决不是也不应该仅仅是纪律检查机构和部门的责任。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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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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