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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媒体如何完善监督职能

2014年05月12日09:47   来源:学习时报

原标题:媒体如何完善监督职能

媒体舆论监督是现代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完善媒体舆论的监督,对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国家治理水平,保证公共权力正确使用,促进依法治国和遏制腐败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媒体有效发挥监督职能,必须建立在媒体自身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和恪守必要界线的基础之上。

媒体发挥监督职能,首先应提升自身的社会公信力

社会公信力对于媒体发挥监督职能而言,至关重要。媒体只有具备一定的的社会公信力,才能获得广大公众和相关部门的支持,才能在发挥监督职能过程中为被监督者正视,才能引起权力部门和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从而使媒体的“间接”“软性”监督,顺利转变成权力部门、执法部门的“直接”“刚性”监督。

媒体要重视向公众和有关部门显示其监督能力。媒体要对党政干部实施监督殊非易事:要有丰富的知识,使其能在大量枯燥的数字和事情堆积中发现问责对象;要有敏锐的感觉,使其能从种种迷雾中拨开假象,找出问题真谛;要有理性的判断力,使其能不为种种情感、表象所左右,及时做出正确的判断。因此,媒体要积极提升自己的监督能力,同时注意抓住几个影响颇广的案件以全面展示其种种监督能力,以取信于社会和有关部门。

媒体要逐步形成自己的独立风格和立场。很多媒体一直满足于充当“传声筒”的角色。遇到监督党政干部的事项,要么是秉承上级的意见,要么是拾人残渣,人云亦云。客观地说,没有独立风格和立场的媒体是无法赢得公众的基本尊重的。媒体首先应明确,媒体可以传播和转载上级和别人的监督意见和内容,但传播和转载之后,媒体对这些监督意见和内容应有自己的看法和视角,应有“评论”,要适当保持媒体一定的独立性。其次,媒体表现出来的独立风格和立场必须保持相当的连贯性,并通过时间的积淀使其风格和立场进一步凸现出来。

媒体发挥监督职能时要表现出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确立社会责任感,其主要目的是要公众相信媒体监督党政干部的动机是出于维护正义和程序。如果媒体平时不注意确立自己的社会责任感,那么,其一,媒体在其实施监督时,肯定引不来必需的社会共鸣。其二,极易遭到被监督者的反咬一口。因此,媒体在平时要注意表现其社会责任感。

媒体发挥监督职能过程中要保证立场的客观公正。客观公正是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保证媒体监督的客观公正。首先,在揭示监督对象和监督事由时,要全面的揭示,不能断章取义,好的不避讳,坏的不漏失。其次,任何评判都须辅之扎实的资料、文件,在逻辑论证上经得起反复推敲。最后,媒体一旦发现本身所使用之证词、文件有误,应及时自纠其过。

媒体履行监督职能时,必须恪守必要的界线

立法规定媒体监督权的目的在于监督国家机关履行职责,然而,没有界限的媒体监督权,难免会违背立法良好的初衷,甚至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媒体履行监督职能应遵循必要的界线。

根据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对媒体监督的一般约束,同时考虑到中国的特殊国情,在我国,媒体监督的界线一般应有三类:

政治界线。即媒体监督党政干部不能与社会主义政治目标相违背。无论是客观层面的政治价值指向,还是微观层面的政治政策,媒体在实施监督时都不能逾越。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工作的意见》和中宣部《加强和改进舆论工作的实施办法》中,都规定媒体不得诋毁社会主义制度,不得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私密。涉及军队、武警、民族、宗教、港澳台与外国政府和组织等敏感领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容易引发群体事件的广播电视舆论监督节目,要送有关部门审定。2002年3月26日出台的《中国互联网业自律公约》也有类似的规定。

法律界线。即媒体监督必须守法。守法的内涵极广,对媒体监督而言,突出的有三点:首先,媒体监督手段要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媒体“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途径获取新闻,不得采取非法和不道德的手段进行采访报道。”中宣部印发的《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则进一步明确“不搞隐蔽拍摄、录音”。其次,媒体在监督党政干部时,必须维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广电局印发的《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要求的通知》规定,“要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维护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不得暴露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丑化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第三,媒体监督的依据不能与法规相左。即不能以媒体“审判”代替司法审判。在司法未审判前,不能使用“罪犯、恶棍”等具有倾向性字眼,在案子业已审结后,必须遵从司法审判,媒体不得过多指责司法审判结果。

道德界线。媒体在监督党政干部过程中是以“善”的道德形象出现的,如果媒体自身的监督行为违背了道德界线,那么,其监督动机和监督效果将大遭其害。媒体监督党政干部的道德界线主要涉及三点:其一,媒体人自身要恪守职业道德。要守法自律,出以公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监督为名接受宴请和馈赠,搞“假监督”。其二,在实施监督时,媒体无论在取证还是播出时,都要对涉及之人的情感和心理高度负责,对一些信息和肖像要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其三,媒体在监督时,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关注监督事件的社会后果,如果发现一些“监督事件”的公布,可能导致适得其反的社会功效,媒体要及时改变监督的方式,甚至必要的时候,要暂缓媒体监督结果的发布,千万要避免只顾新闻效果、不顾社会后果的监督行为。

(高国舫 吴百花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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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实习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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