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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核安全在总体国家安全中的地位与作用

刘华

2014年04月28日16:28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今年四月,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主席首次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概念,强调了国家安全的总体性,指出国家安全是各种安全的综合,系统论述了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

在不久前第三届全球核安全峰会上,习近平主席提出了“发展和安全并重、权利和义务并重、自主和协作并重、治标和治本并重”的中国核安全观,指出要秉持以发展求安全、以安全促发展的理念,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把核安全进程纳入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应用事业健康持续发展轨道。

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中国核安全观是以习近平为代表的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准确把握国家安全形势变化新趋势提出的总体部署。都具有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的特点。深入学习领会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中国核安全观,对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做好安全工作,探索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中国核安全观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有机组成部分

核安全是当前国际国内形势下我国国家安全的新生领域,是国家安全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总体国家安全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通过对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中国核安全观的主要内容、基本特征和哲学思想的比较,二者具有以下共同点。

(一)具有同样的客观背景

能源与科技是现代国家发展的源泉。中华民族的复兴与发展离不开充足的能源供应和可靠的能源安全。核科学技术(NT)是人类科技文明发展的必然,是当今三大高新技术体系(IT、BT、NT)之一。核能发展是调整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的战略选择,对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极大的现实与长远意义。核电具有清洁、安全、高效、可大规模利用的特点,是化石燃料稳定可靠的替代能源。核安全是环境安全组成部分,是核能与核科学技术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关乎军事安全、科技安全、生态安全等,是国家安全的重要支柱。从世界三大核事故的影响后果与经验教训来看,核安全不但关系国计民生,更关系到国家安全。

(二)具有同样的哲学基础

中国核安全观中的“并重”,国家安全观中的“总体”,都反映出以习近平主席为代表的新一代领导集体深厚的唯物辩证的哲学基础。中国核安全观中的“四个并重”把四个对立统一的矛盾问题剖析得深刻透彻,把握适度,定位准确。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论述中,“总体”体现出“普遍联系”的哲学思想,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十一种安全的统一体,既包括传统安全又包括非传统安全,既有对过去安全观的传承,又有对现实安全问题的应对,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

(三)具有同样的历史传承

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核安全问题,始终将其作为确保能源安全、环境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前提。邓小平同志在中国核电发展初期就提出要按照国际核安全标准和监督管理模式建立我国核安全监管体系,提高我国核安全水平;江泽民同志十分关心我国核电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多次强调必须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李鹏同志曾指出,在核电建设中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在运行中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胡锦涛同志指出,只有确保核安全,才能保障核能可持续发展;温家宝同志指出,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主席提出的中国核安全观立意深远,体现了新一代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核安全事业的深刻思考和长远规划。

(四)同样是党的宗旨体现

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习近平主席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中论述“人民安全是宗旨”,“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真正夯实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在中国核安全观中指出要通过加强核安全,使核能事业造福人类。中国核安全观与总体国家安全观充分体现出以习近平同志为代表的共产党人时刻以人民利益为重的党性修养。

二、保证国家安全就必须要确保核安全

核安全作为总体国家安全中的一种非传统安全,对生态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等安全领域都有重要影响,因此要保证国家安全就必须确保核安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核安全工作,1984年成立了国家核安全局,代表中央政府对核安全进行直接监督管理,参考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建立了我国相关核安全法规体系,按照国际通行模式开展核安全监督管理。目前,我国核安全监管机构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三个核安全业务司、六个地区监督站和两个技术中心组成,人员近千名。独立负责全国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管工作,是核安全事业唯一国家监管机构。。

截至2014年4月,我国共有运行核电机组18台,一直保持良好的安全业绩,迄今未发生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2级及其以上的运行事件。多年的监测结果表明,我国核电厂周边环境辐射水平处于天然本底正常涨落范围内。我国在建核电机组30台,约占全球在建核电机组的40%,建造质量均处于受控状态。

在核技术利用方面,我国在用放射源10万余枚,涉及单位1万余家,在用射线装置12万余台(座),涉及单位近5万家。经过近10年的努力,我国放射源安全管理水平逐步提高,辐射事故年发生率由上世纪90 年代的每万枚6.2起下降至目前的每万枚2起以下,辐射安全监管成效进步显著。

成功的监管实践对保障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的顺利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按照我国核电发展规划,到2020年,我国运行核电装机容量达到5800万千瓦,在建核电装机容量达到3000万千瓦,总装机容量接近当前美国水平。加上核技术应用事业的快速发展和放射性废物量的快速增加,我国核安全监管工作将面临诸多困难和严峻挑战:一是缺少一部核安全的综合性法律,现有的技术标准还有较多缺项,尚未系统建立我国自己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二是未来5-10年将是我国核电建造、调试和运行的高峰期,监管任务将持续加重;三是日本福岛核事故后社会公众对核安全高度关注,公众信心已成为整个核事业发展的制约因素;四是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处置问题进展缓慢,存在安全隐患;五是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组织机构独立性不够,能力建设与核行业发展不适应,核安全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需进一步提高。

囊括核安全在内的总体国家安全观,立足于对党情、国情、世情的清醒认识和准确把握,着眼于国家安全的根本性、全局性问题,为新时期我国国家安全提出了系统的理论指导和前瞻的方向指引。今年恰逢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成立三十周年,处在核安全监管事业承前启后的关键时刻,我们必须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学习领会新的精神,努力提高我国总体核安全水平。我们将践行以下几点具体举措:一要进一步深入学习领会和把握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中国核安全观的精神实质,扎扎实实地落实到日常监管工作中;二要加快核安全立法。《核安全法》已作为二类立法项目列入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还应继续加速立法进程,在法律层面对核安全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及监督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做出规定,以适应我国整个核事业安全发展的需要;三要进一步强化核安全监管。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原则加强对核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核设施运营单位按计划完成福岛核事故后的“安全改进”工作,适时颁布新建核电厂安全要求,加强和完善核设施驻厂监督制度,完善辐射环境监测和应急响应体系;四要创新公众沟通方式。进行顶层设计,开展核电项目公众沟通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形成核电项目公众沟通的指导性文件,为核电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五要推动放射性废物治理。加快早期核设施退役和污染治理工程的实施,加强对重点单位已停运核设施的监督管理,及时推进已关停或已决定关停核设施的退役,降低现实核安全风险;六要进一步强化机构建设,增强监管实力。建议尽快恢复设立环境保护部管理的实体机构—国家核安全局,加快建设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提升核安全分析评价、校核计算和实验验证能力,全面提高我国核安全科技水平。

综上所述,核安全作为典型的非传统安全,具有鲜明的科技特征和时代特性,以其事故后果的严重性和极端的社会敏感性等特点而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肩负重任的核安全从业人员,需要不断提高对核安全和国家安全的认识,为捍卫总体国家安全,确保社会安全,维护人民安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自己的力量。(作者系环境保护部 核安全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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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谢磊、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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