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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纯峰:购车指标转让出租法律都不认

2014年04月23日10:24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购车指标转让出租法律都不认

2014年,北京市小汽车指标降至15万辆,其中还包括2万辆新能源车。一方面是摇号大军的不断壮大,一方面是摇号指标的大幅缩减,购车族摇号压力持续加码。社会上各种倒腾购车指标方式层出不穷,如私下协议买卖、租用闲置指标、挂靠公司使用车牌等。那么,购车指标究竟是什么?能否对其进行买卖、出租、挂靠或作价?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结合真实案例,对倒腾购车指标的法律风险进行详细解读。

转让身份证及购车指标,法院判无效

王刚购买小轿车一辆,取得北京市小客车车辆指标。2011年6月,王刚与李强签订协议,将上述车辆以5万元价格售予李强。2011年8月,王刚与李强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王刚将购车指标与身份证转给李强,指标与身份证终身归李强所有,指标不可与车辆一同出售。如果以后车辆出现违章与交通事故,由李强负责,与王刚无关。如违约王刚有权取回身份证与指标。后李强将上述小客车车辆指标用于二手车的收售。王刚的身份证由李强持有。后王刚诉至法院,以该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确认协议无效。李强则称上述协议真实有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王刚的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

法官评析:该协议涉及对身份证及小客车购车指标的转让。首先,对于身份证的转让,依据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属于违法行为。而就购车指标,《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系北京市人民政府为落实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于2010年12月23日颁布并实施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规定,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的方式无偿分配;指标的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违反了上述相关规定,扰乱了国家对于居民身份证和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这违反了合同法第7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第52条损害公共利益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应属无效,就无效后的法律问题,双方可另案予以解决。

购车指标作价,法院判无效

王翠与李晓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离婚。2012年9月,作为离婚后的财产补偿,双方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一份,约定李晓将自己名下的别克轿车一辆及购车指标转让给王翠所有,总价格为10万元,其中车辆价格6万元,购车指标价格4万元。后王翠实际取得并使用上述车辆。李晓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就与车牌密切相关的购车指标的性质,应认为购车指标属于一种许可资格,并非物权保护意义上的物,既不可作价买卖亦不存在返还指标的问题。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李晓将车和指标一并卖给王翠,并分别予以作价。因上述协议中关于购车指标的作价转让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中关于购车指标不得转让的规定,扰乱了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应被确认为无效。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租用车辆指标,法院判无效

2011年8月,李东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李东以自有资金的形式将所购车辆落户(或通过过户的方式变更)到运输公司,并挂靠到该公司名下。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李东所有,李东有经营自主权,运输公司不干涉李东合法营运。挂靠期间,运输公司每年一次性收取李东(1.8万元)保险费和车船税。运输公司为李东办理等级评定、二级保养、车辆保险各项车务手续,并协助办理补牌证、过户手续,费用由李东负担。同时李东向运输公司交纳信用保证金1000元,如无违约,合同解除,保证金退回。后运输公司为李东的车辆办理了牌照,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运输公司,李东实际使用该车辆并交纳信用保证金1000元。后李东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运输公司返还挂靠费1.8万元、信用保证金1000元。运输公司认可双方存在挂靠关系,但主张挂靠协议真实有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审理后,确认双方签订的挂靠协议无效,运输公司退还信用保证金1000元,因李东未就实际支付了挂靠费出具证据,驳回了其该项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李东因无北京市小汽车购车指标,为给其车辆取得牌照,与运输公司签订合同,该合同名为挂靠合同,实际系运输公司以其公司自有车辆牌照营利。双方签订的合同,同样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违反了合同法第7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同时该合同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因该合同无效,被告运输公司应当返还李东交纳的信用保证金1000元。就李东主张的挂靠费1.8万元,因其未就运输公司实际收取了该部分费用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文中人物均系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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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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