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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祖信:创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思路

2014年04月12日15:56   来源:湖北日报

原标题:创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思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

创新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改革使用机制

丰富缴存职工的住房保障方式

利用增值收益直接投资建设公租房。对一部分暂时不能通过公积金贷款买房,又享受不了政府保障房的“夹心层”缴存职工(绝大多数是新参加工作的),公积金的“互助”优势体现不明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运用实现的增值收益,发挥银行融资优势,直接投资建设公租房,定向租赁给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主要是“夹心层”群体)。这可有效解决当前公租房建设中融资难、资金占用时间长、投资回报低等问题,既符合“住有所居”的政府目标,为“政府分忧”,又符合缴存职工多元化的住房需求,为“百姓解难”。同时,将增值收益直接用于为缴存职工建设公租房,符合权责匹配原则,还可使住房公积金对公租房建设的贡献由“隐性”变为“显性”,促进资金保值增值,增强抗风险能力。

以人为本合理确定提取条件。对最低收入缴存职工群体,在城市无自有住房,也无能力贷款购买住房,自身无法使用住房公积金,却以低利率存储的沉淀资金支持较高收入者贷款购房,会形成“劫贫济富”现象。应根据各地收入水平、房租状况,确定最低收入缴存标准(武汉市的最低收入缴存群体标准可确定为月缴额在320元以下),低于该标准的,在不享受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允许定期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用于租房等其他支出。另外,对因患重大疾病、天灾人祸等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解决缴存职工的燃眉之急。

实行差别化的个人账户存款利率。应根据职工缴存公积金年限的长短、贷款多少分别测算,在销户提取时从增值收益中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适当提高缴存收益,促进资金保值。

开源节流

保障缴存职工的贷款权益

截至2013年底,全国个贷率在90%以上的城市有35个,流动性趋紧的城市占到10%,而且呈不断扩大的趋势。必须依靠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从归集和使用多方面着手,开源节流,保证贷款资金使用需求。

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应加强宣传,改变缴存单位将公积金制度视为“负担”的负面认识,变公积金缴存“福利”为“激励”,促进非公企业积极主动缴存,解决好“职工住房”的后顾之忧。同时,通过加强住房公积金立法,将住房公积金缴存纳入劳动合同文本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将单位公积金缴存情况纳入银行征信系统管理等方式,加大缴存执法刚性,完善扩面工作机制,实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让公积金制度惠及更多职工。

分类实施差异化的缴存政策。公积金缴存上的差距源于收入分配,在限制使用、严格纳税前提下,“限高”应区别不同情况差别化执行。对财政供养人员缴存“限高”,以免增加公共财政负担;对国企高管适当限高,减少收入分配差距;对私民营企业只要其收入合法、公开透明,应允许其按国家规定的缴存比例放开缴存住房公积金,以有效增加住房公积金“水池”的蓄积量,为中低收入者使用贷款增加互助的资金来源。

规范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应在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的基础上,增加对购买住房套数、建筑面积以及使用次数等要素的控制,重点支持中低收入缴存职工家庭的刚性基本住房需求,有条件的支持缴存职工的改善性住房消费,坚决遏制住房投资和投机行为,兼顾社会公平和效率,更加高效、便捷地为广大缴存职工服务。

金融创新

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建立公积金个人贷款资产变现机制。有两种途径将个贷资产变现:其一,开展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试点,将公积金中心持有的一部分个人抵押贷款通过制度设计,在资本市场上出售给投资者,实现证券化,扩大资金来源。其二,探索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通过全国银行间贷款交易转让系统出售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或将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出售给商业银行,从银行获得资金,增加公积金的流动性。

建立城市间住房公积金资金调剂平台。探索参照银行间同业拆借的做法,建立城市间的住房公积金调剂平台,按照高于银行存款利率或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利率有偿拆借,各城市互相调节资金盈缺,“肥水不流外人田”,社会效益方面体现在更大范围上实现缴存职工间互助。资金调剂风险低,有利于住房公积金行业通过自身努力,解决资金使用结构失衡问题,促进公积金资产的保值增值。操作上,可先省内调剂,再逐步建立全国资金调剂平台。

(作者系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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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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