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部课题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对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于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对于充分激发一切积极因素推动社会财富创造,对于进一步调整理顺社会利益关系,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三个允许”新的政策框架,即允许更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企业员工持股,很有现实针对性,将有效地解决围绕国有经济做大做强及民营经济发展空间所产生的困惑和问题。
把国有经济发展与民营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合力
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国有资本投资项目,把国有经济在一些战略性产业的做大做强与民营经济的积极进入,有机地结合了起来,有助于避免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各行其道,无法形成积极推动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合力的局面;有助于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优势互补、需要互补。
国有经济所分布的主要是我国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先导性产业、国民经济命脉产业、涉及人民生产生活保障的产业等。这些产业大多都是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来加速扩张成长的产业。但是目前的状况往往是依靠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的自我积累来支撑这种扩张需求,或者依靠一定的财政支持或政策性融资来支撑。从实际情况来看,仅仅这些途径远远难以满足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在财政进一步向公共职能转变,以及强调国有经济收益要有适当比例上缴由于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政策要求下,国有经济所控制的产业要实现快速扩张将面临更为严峻的资金紧张局面。另外,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和积累,我国社会资金是非常充足的,民间的投资热情和投资能力也是十分高涨的,他们热切地寻求着有良好成长空间和盈利机会的投资领域。进一步放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政策,无疑为急需注入投资扩张的国有经济所在的产业和急需良好投资空间和机会的民间资本提供了双向利好的政策通道,急需发展壮大的战略性产业和大量过剩的民间资本将会通过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而获得双赢的机会。
以往社会上普遍认为存在着产业准入的“玻璃门”现象,国有经济控制的行业一般不允许民营经济进入,国有经济放掉的行业才是民营经济的天地。由此,一方面严重限制了国有经济有效调动社会资源壮大重点产业的能量,限制了国有经济领导力、影响力、控制力的增强和发挥。另一方面也使得民营经济的积极性和发展空间大受限制,也引发了社会有关非国民待遇的争论。按照《决定》的政策精神,就可以有效地打破所谓的“玻璃门”现象。按照这一精神,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发展,就不再是一种各自划分势力范围的“圈地运动”,不再是彼此排斥的关系,而是成为互为发展空间、发展机会的合作关系,将有助于形成优势互补、需求互补的良好态势。
有助于市场真正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市场机制的基本规定性就是机会均等、规则公正、资源尽可能自由流动、企业自由组合。积极发展相互合作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将使得各个所有制经济充分借助市场机制的平台和渠道,在相互竞争的基础上获得更多的合作机会和发展。民间资本可以更为自由地进入传统的国有经济控制的领域,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机会均等、规则公正的原则。而按照《决定》的精神,要以资本化为重点推进下一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的改革。国有资本将更多地具有战略投资者的职能。形成和发挥这一职能,将有助于推动公有制经济更好地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更好地推动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做大做强。而随着国有经济资本化的加强,其发展同样需要机会均等和规则公正,同样需要更为广阔的进入领域。因此,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仅仅是为民营资本打开了通道,同样也是为国有资本打开了通道,使得双方各自掌握的资本和资源可以更为充分地做到自由流动、自由组合。
同时,这也有助于整个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统一性的形成,改变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各自为政、市场割裂的局面,有助于市场机制更为充分地发挥调节作用。
有助于抑制社会资金的投机倾向,推动实体经济调整和发展
通过敞开国有经济传统的控制领域,可以使得充足的社会资金更多地投向实体经济,而不是形成各种炒作式的投机浪潮,形成泡沫经济。根据以往的国际经验,在经济结构面临重大的战略性调整的时候,最需要警惕的就是产业“空心化”或“空洞化”的危险。美国和日本都有过这方面的教训。一方面,前一阶段的快速经济增长使得社会积累了比较充足的资金,另一方面,传统的产业尤其是制造业,往往成本大幅上升,盈利空间大幅萎缩,而新兴的实体产业则前景不明。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往往热衷于短线的金融投机操作,从而形成各种炒作式的投机浪潮。日本泡沫经济的破灭,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都是前车之鉴。因此,我国经济结构无论怎么调整、经济无论怎样转型,都应强调以发展实体经济为主。推进这一新的政策框架,也有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助于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抑制泡沫经济的形成。
通过发展混合经济,可以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放国民经济急需加强的产业和领域。实体经济的发展,在于其结构优化、竞争实力提升、大力推动创新和创业、积极培育新兴产业、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要素综合效率、改进发展质量和效益等等。尤其是在我国,整个实体经济都面临着全方位的现代化改造的艰巨任务。这些都急需大量的资金投入。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将有助于更为充分地打开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进入实体经济的通道。这样,吸纳更多的社会资本的集中于实体经济的发展,也就可以有效地抑制泡沫经济的形成。
一个重要的理论表述:“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决定》指出,允许员工持股,以“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这是《决定》中的一个具有创新性的理论表述。它对于重新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资关系,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劳资矛盾,是改革开放新时期出现的主要的社会新矛盾之一,劳资关系,也是牵涉面广、影响力大、复杂程度高的一种主要社会利益关系。在以往的认识中,往往自觉不自觉地按照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劳资矛盾、劳资关系来看待这一问题,比较突出地强调了其对立性、对抗性的一面。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关系可以摆脱、或者说我们可以挣脱以往利益对立乃至对抗的传统框架,积极探索构建劳资伙伴关系,力争形成劳资利益共同体的制度框架和利益关系格局。《决定》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矛盾的性质。
在实践中,劳资矛盾是新时期具有全局性和代表性的新社会矛盾,正处于多发、高发时期。如何处理和解决好这一矛盾,事关改革开放的大局,也事关如何充分调动投资者和劳动者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决定》为有效保护和协调投资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关系,使之避免产生对抗性而是要形成和谐性,指出了理论探索和政策设计的方向和路径。
(执笔人:谢鲁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