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曾荻
朱熹诗云:“半亩方塘一鉴开,天光云影共徘徊。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关于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的诸多论述中,“活力”二字分外耀目。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不一样,在经济建设领域,我们说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各自不能缺位、错位、越位。在社会建设领域,我们说要处理好社会建设与治理的关系,这就不是简单的工作职能、活动领域的划分了。每个人、每个社会组织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政府自己也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所以,社会建设要靠包括政府和公众在内的整个社会自己来建设。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就是要激发政府与社会两个活力,形成社会建设的整体合力。我们现在讲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也取得了很多进步。但从社会的教育、就业、养老,到公民的婚丧嫁娶,从社区的社会治安到家庭的家长里短,若无充满活力的、富有创造性的公众参与,和谐有序的社会将难以形成。
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的关系。怎么激发活力,全会多次提到了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的概念。治理成为一个核心词。这里的“治理”不是狭义的针对某个具体问题的整治处理,而是一种现代化的国家管理、政府管理、社会管理理念。和传统的管理相比,现代“治理”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治理权源的多源性和治理运作方式的多样性。这样无疑能极大地提高治理过程中政府和公众双方的积极性。尤其是在社会建设领域,我们应以治理的理念来引导建设,以建设的价值追求来进行治理。在经济建设的初始阶段,为了打开局面,我们可以先建设、后“治理”,而社会建设的过程,就是社会治理的过程,并且只能是社会治理的过程。
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是“四个治理”相统一,关键环节是“源头治理”。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这“四个治理”相统一就是关于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顶层设计。关于“源头治理”,我们熟知的是关于某个具体的社会事项的“源头治理”,这当然是必须的,有时还是当务之急。但是,还应对“源头治理”做一点形而上的思考。从前面提到的治理理念来看,“源头治理”要做系统理解。以多元主体的治理为例,要积极地有序地激发多元主体的活力,就应激发包括政府公务员、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的活力,这可是根源性的活力。关于政府公务员的活力激发,成都已经进行了多年的服务型政府建设就是一种有效实践;今年央视发起的“家风”社会调查,就是家庭活力、公民个人活力的有效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