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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树凯:改善乡村治理要让群众满意 

2014年02月17日09:20   来源:经济日报

原标题:改善乡村治理要让群众满意——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中心副主任赵树凯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改善乡村治理机制,并就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创新基层管理服务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近年来,各地在改革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那么,我国在乡村治理方面现状如何?在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和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益方面还面临哪些挑战?该如何应对?记者日前采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中心副主任赵树凯研究员。

记者:我国的乡村治理近些年有哪些成效?为什么要完善乡村治理机制?

赵树凯:我国农村改革曾是整个国家改革的最活跃部分,乡村治理的经济基础、社会结构等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个背景下,乡村治理机制也进行了一些创新。完善乡村治理体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

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改善乡村治理。在社会治理层面,2005年出台了新的信访条例,2006年明确提出建立新的“乡村治理机制”,强调乡村民众的利益诉求表达要依靠制度建设;在政府治理层面,重视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关系,在预算财政管理、干部管理、“维稳”体制等方面也出台了若干重要措施。这些变革已经或者正在地方治理中产生重要影响。

在机制创新的作用下,我国农村的发展形势良好。农民收入快速增长,公共物品供给快速增加,农民生活显著改善。但是,当前的乡村治理体制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从社会层面看,主要是乡村社会冲突加剧,包括冲突的种类增加、介入冲突的社会群体增加、冲突的总体规模也在扩展,目前的乡村治理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环境,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记者:加强农村基层民主管理是乡村治理的重要要求,目前存在很大探索空间,今后如何推进完善基层民主建设?

赵树凯:改革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群众对于自身利益的表达诉求及表达能力也不断提高。这种变化本身说明了民主的社会基础在变得丰厚,也对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行为应该更加理性,政府工作应该更加有效率,政府与公众的沟通应该更加通畅。所以,政府在制度创新的过程中,要特别重视民主化建设,通过民主建设来建立政府和公众的良性互动机制,保证政府的运行以公众需要为价值取向,克服政府运行的自利性和随意性。

现在已经有了关于村民自治的一些法律制度,农民选举村干部的权利得到了法律保障。在基层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干部监督等方面也有重要进展。但是,在不同地区、在基层民主不同领域,发展很不平衡。

基层民主需要配套的制度框架、背景,框架没做好,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和村民自治。我们在制度设计中要对农民更加信任,要看到,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农民的民主要求、能力是不断提升的,政府要充分尊重他们,为他们提供好的制度平台,不能代替农民做决策。

基层民主涉及我国政治现代化进程的许多层面,如党政关系,政府和社会的关系等,给我们提出了一系列课题。这正是基层民主的引领价值所在。基层民主的成功一定是和整个民主进程的成功联系在一起的,不可能离开大的制度框架来谈它的成功。

记者:推动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革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权,如何推进这方面的改革?

赵树凯: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属于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是发展农村经济、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坚持农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按照股份合作制的原则,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由农民共同共有的产权制度转变为农民按份共有的产权制度,农民变股民,按份享受集体资产收益的分配制度。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一种创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在推进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必须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在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和因地制宜的基础上,由效益决定分配,促进持续发展。

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实行民主决策,充分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必须维护农民利益。农村集体资产归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通过改革发展,明晰股权或份额,让农民共享改革开放和城市化成果,努力使农民拥有长期而又稳定的财产性收入;还要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盘活用好存量资产,以经营不动产为主,确保集体资产有稳定收益,进一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形成可持续发展新模式。

链接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承包经营权分离等涉及产权制度改革,可以促进整个土地市场供应更多样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因发展城镇化和城市基础设施带来的用地紧张。要避免农业用地被任意侵占,这是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要把握好限定词,允许的是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并不是集体的所有建设用地均可入市。即便是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首先也还要确权、确地,不能无证转让。此外还要有规范公开的市场操作,不能私下授受。(记者杜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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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实习生、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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