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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成就难以抹杀

2014年02月01日12:18   来源:新华社

2013年是中国在深化司法改革方面继续取得突出进展和成就的一年。但在“人权观察”发表的《2014年度世界人权报告》里,这些重要的进展和成就却被抹杀和歪曲有悖客观公正。殊不知,如欲“观察”,实不该忘还事物的本来面貌。

中共十八大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2013年1月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确定了2013年重点推进劳教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户籍制度改革等四项改革措施,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进一步战略部署,明确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并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多个方面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将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将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废除劳教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废除劳教制度是中国在人权保障方面取得的重要新进展,也是2013年中国司法改革的突出亮点之一。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8日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并于公布之日即开始施行,决定“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因此,并不存在所谓对任何人员,以任何形式继续施行劳动教养的情况。

2013年,中国在防范和纠正刑事冤假错案所作积极努力使人印象深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都分别发布了防范冤假错案的规范性文件,建立了专门的防范冤假错案工作体制,明确提出了“疑罪从无”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撰文表示,“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河南李怀亮案、浙江张氏叔侄案、浙江萧山案、安徽于英生案等均得到纠正。2013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还联合下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着力解决了刑事诉讼辩护率低和保障辩护权行使等问题。

2013年底,中国启动了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工作。这是自该法于1990年10月1日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修改的重点集中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大问题,这对发展与完善中国的“民告官”制度,促进中国司法制度的全面发展与进步的意义不言而喻。(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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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晶、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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