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区        注册

宋英辉:严格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2014年01月27日14:19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严格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政法机关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实现司法公正权威的基本前提。

严格执法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司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做到追究和处罚有据;二是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追究,依法处罚,不搞“态度执法”、“关系执法”、“人情执法”。

严格执法要求遵从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严格执法的合法性基础。法定原则要求,第一,职权法定,即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来自法律具体而明确授予,执法机关必须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而不能超越法律滥用权力。第二,实体法法定和程序法法定。即执法机关的活动,不仅要求有实体法上的根据,而且要有程序法上的根据,而且这些相关法律应当由立法机关预先规定,否则,可能导致国家司法权的恣意与专断。同时,法定原则还意味着不得因针对特定案件或者特定的人员事后设立实体法和程序法,也不得在实施法律中任意创制法律,以保证所有案件、所有当事人受到公平的待遇。由于执法活动关乎公民的财产权、自由权乃至生命权等最重要的人权。因此,法律的确定性、公平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应予事先明确予以规定,并严格遵守。

严格执法,要求司法机关应当承担法定职责。即有权必有责,法律赋予了司法机关相应权力,相应地必须履行应尽的职责。法定职责不去履行或者履行不到位,就是不尽职,就是失职渎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司法机关行使权力,要对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任。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决克服那种权力在我手,想用就用、想不用就不用、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的错误观念和做法,既要慎用手中权力,还要用好手中权力。

严格执法,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接受监督。我国宪法第27条明确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要受到监督的原则。司法机关掌握着与公民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利密切相关的权力,这种重要权力一旦被腐蚀滥用,将导致司法腐败,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因此,权力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整个行使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

严格执法,要求违法执法行为必须受到追究,即要建立起对执法犯法者的严厉追究机制。只有执法者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严格依法办事的良好示范。

为了严格执法,司法人员应当坚守职业良知。司法人员只有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才能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才能铁面无私,秉公执法。司法人员应当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

严格执法需要制度予以保障。为此,应当完善、规范办案活动和程序。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要“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为了保障司法机关严格执法,不仅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还需要在制度上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执法就是从根本上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因此,司法工作中严格执法,就是自觉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是从根本上坚持党的领导。

严格执法,应当是在深刻领会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规定的基础上,就具体案件进行综合考量,公平、公正地适用法律,而不是机械执法。例如,在逮捕条件的把握上,除了案件事实及可能判处刑罚的情况,还要特别考量是否属于严重疾病患者、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是否具有重新危害社会或者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进行的可能,有无稳定的社会关系,是否流窜作案、有无固定住址、是否工作或就读、有无帮教、监管条件,案件基本证据是否已经收集固定、是否有翻供翻证的可能等。

对于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时,还应当充分考虑逮捕对其学习、工作或者获得学习、工作机会的影响,以及中断学习、工作或者丧失学习、工作机会对其以后成长的影响。对于取保候审不会妨碍诉讼进行,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有监管条件的,一般都可以取保候审。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取保候审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以自伤、自残等方法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有脱保,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妨碍证人作证记录,或者有证据表明有逃跑,伪造、毁灭证据或串供,妨碍证人作证,重新犯罪可能的,有报复、威胁被害人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表明有报复、威胁被害人的可能的等等,则不能取保候审。

严格执法,应当注重办案效果,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案件的办理应当重在化解、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稳定,而不应产生或者激化矛盾。如果司法工作中机械执法,案件办理了,当事人不满意,老百姓不满意;或者案件办完了,矛盾没有得到解决,不能说达到了严格执法的目的。比如,把刑事案件都起诉到法院,社会效果是否一定就会好?还有逮捕,是否都有必要,后果如何?这是值得思考的。严格执行法律要考虑社会效果,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如果不起诉社会效果更好,更有利于化解矛盾和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就应当不起诉;不需要逮捕的,就不应当逮捕。严格执法,要考虑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严格执法也不决是一律严厉处罚。不能将严格执法理解成把涉嫌犯罪的都逮捕、起诉定罪。实际上,对所有犯罪一律严厉处罚,会带来很多问题。比如增加国家关押场所负担,交叉感染将使社会为此付出很高的代价。又比如,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作不起诉处理,可能会使当前的工作量增大,但若被不起诉人可以重新融入社会而不致再危害社会,就是符合长远利益的。

严格执法,要求文明执法。严格执法是为了司法公平公正,既要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追究,也要文明司法,在方式方法上符合文明要求,在办案中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任何野蛮、粗暴、简单执法,都是背离严格执法要求的。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学习微平台”
(责编:杨丽娜、秦华)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热点关键词